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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天楹:高级管理人员薪酬考核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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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天楹:高级管理人员薪酬考核管理办法

广占云 发表于 2022-3-31 00:00:00 浏览:  495 回复:  0 [显示全部楼层]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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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天楹股份有限公司
高级管理人员薪酬考核管理办法
(经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批准)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完善中国天楹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法人治理结构,提高经营管理水平,并充分调动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建立和完善经营业绩与激励约束机制相结合的薪酬体系,根据《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以及《中国天楹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
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经营情况及行业特点,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范围:公司总裁、副总裁、财务总监、董事会秘书等高级管理人员。
第三条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分配与考核以公司持续健康发展为出发点,根据公司年度经营目标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情况,实行考核结果与奖罚相结合的考核制度,侧重于调动和发挥公司高管人员的积极性和创造性,根据考核结果确定高管人员的年度薪酬分配。
第四条公司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的确定遵循以下原则:
(一)按照资产收益最大化和可持续发展的要求,依据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考核高级管理人员的经营业绩。
(二)坚持责、权、利相结合的原则,公司对高级管理人员的考核结果应当成为确定其薪酬以及其他激励方式的依据。
(三)建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与公司经营绩效和个人业绩相关的激励机制,吸引人才,保持高级管理人员的稳定。
(四)注重相关行业同等职位薪酬水平,制定有吸引力的薪酬考核制度,保持公司薪酬的吸引力及相关行业同等职位薪酬水平市场竞争力。
(五)坚持短期稳定与长期激励相结合的原则,薪酬体系与公司长远利益相结合的原则。
第二章管理机构
1第五条董事会薪酬和考核委员会根据董事会的授权,负责高级管理人员的
薪酬激励考核的具体工作,主要研究高级管理人员考核的标准,进行考核并提出建议;研究和审查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政策与方案。
第六条公司组织人事部、财务管理部配合董事会薪酬和考核委员会进行公司高
级管理人员薪酬激励考核的具体实施,在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指导下,具体开展薪酬的评定、考核、调整以及档案保管等薪酬管理工作。
第三章薪酬构成及发放
第七条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由基本年薪、绩效奖金、超额绩效奖金以及专项奖奖金等构成。
(一)基本年薪:公司基于高级管理人员任职情况及工作职责设定年度基本工资,根据《中国天楹股份有限公员工考勤管理办法》按月等额发放。
(二)绩效奖金:公司根据年度经营目标设定高级管理人员年度绩效工资,具
体绩效奖金以高级管理人员签订的《目标责任书》约定为准,依据实际经营目标达成情况及个人绩效考核结果发放。
(三)超额绩效奖金:公司对于高级管理人员超额完成年度经营目标设定超额
绩效奖金,具体超额绩效奖金以高级管理人员签订的《目标责任书》约定为准,按实际完成情况发放。
(四)专项奖金:公司对于高级管理人员重点工作设定专项奖金,具体专项奖
金以高级管理人员签订的《目标责任书》约定为准,按实际完成情况发放。
第四章薪酬考核
第八条经营年度开始时,高级管理人员根据公司的总体经营目标制订工作计
划和目标,并签订《目标责任书》。
第九条董事会薪酬和考核委员会对高级管理人员进行年度考核时,应当遵循
下列程序:
(一)确定考核日程安排,布置考核任务,监督考评工作有序进行;
(二)公司有关部门提交各项指标完成情况;
(三)高级管理人员作书面述职和自我评价;
(四)董事会薪酬和考核委员会根据其签订的《目标责任书》和公司年度业绩
考核指标,结合高级管理人员一年的工作业绩、工作表现和工作能力进行考评,并
2将考评结果书面形式反馈考核对象;
(五)根据绩效评价结果确定高级管理人员报酬数额和奖励金额。
第十条高级管理人员签订的《目标责任书》及年度业绩考核结果将作为高级
管理人员年度薪酬奖金的考核依据。在经营年度中,如经营环境等外界条件发生重大变化,或遇国家法规政策调整或不可抗拒力因素,对经营年度公司盈利产生重大影响时,董事会薪酬和考核委员会可以就高级管理人员工作计划和目标提出相应调整意见。
第十一条高级管理人员任职期间,出现下例情形之一时,不予发放绩效年薪、超额绩效奖金及专项奖金,若已发放的,亦应予以追回:
(一)严重违反公司各项规章制度,受到公司内部严重警告以上书面通报处分的;
(二)严重损害公司利益的;
(三)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予以行政处罚或被深圳证券交易所予
以公开谴责或宣布为不适当人员的,情节严重受到法律、法规处罚的;
(四)因个人原因擅自离职或被免职的;
(五)董事会薪酬和考核委员会认为不应发放绩效年薪、超额利润奖及专项奖励的其他情形。
第五章附则
第十二条本办法经董事会决议通过后,自通过之日起开始生效。
第十三条本办法解释权归属公司董事会。
第十四条本办法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本办法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公司董事会应当立即对本办法进行修订。
中国天楹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2年3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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