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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膜天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对第四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天津膜天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三次会
议(以下简称“本次会议”)于2022年3月31日召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0年12月修订)》、《天津膜天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等相关规定,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对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的相关事项进行了审阅,本着对全体股东和公司负责的原则,基于实事求是、独立判断的立场,坚持科学严谨的工作态度,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关于以全资子公司股权、参股子公司股权、应收账款质押以及全资子公司为公司融资提供保证担保的独立意见
独立董事郭有智先生、王春青先生、刘志刚先生、崔嵘女士认为本次公司为
融资提供资产担保事项,有助于满足公司经营发展中的资金需求,有利于公司经营活动中融资业务的正常开展,从而提高公司的经营效率。本事项的决策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因此,一致同意本次关于《以全资子公司股权、参股子公司股权、应收账款质押以及全资子公司为公司融资提供保证担保的议案》。
独立董事李清女士认为作为一份续作合同,在公司财务和经营基本面没有发生重大变化的情况下,银行提出新增多项保障措施,恐对公司发展有不利影响,对本议案保留意见。(此页无正文,为《天津膜天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对第四届董事会
第三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之签章页)
独立董事签字:
郭有智李清王春青刘志刚崔嵘
2022年03月31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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