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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兆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未来三年(2021-2023年)股东回报规划
深圳市兆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为健全、完善公司科学、
持续的股东回报机制,切实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进一步落实上市公司现金分红有关事项的通知》、《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3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公司制定了《深圳兆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未来三年(2021-2023年)股东回报规划》,主要内容如下:
一、制定原则
公司着眼于长远和可持续发展,综合考虑公司实际情况、发展目标,建立对投资者持续、稳定、科学的回报规划与机制,从而对利润分配做出制度性安排,以保证利润分配政策的连续性和稳定性。
二、制定本规划时考虑的因素
本规划是在综合分析公司盈利能力、经营发展规划、股东回报、社会资金成
本及外部融资环境等因素,充分考虑公司目前及未来盈利规模、现金流量状况、发展所处阶段、项目投资资金需求、银行信贷及债权融资环境等情况,平衡股东的合理投资回报和公司长远发展的基础上做出的安排。
三、公司未来三年(2021-2023年)的具体回报规划
(一)利润分配的原则公司实行同股同利的利润分配政策。股东依照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获得股利和其他形式的利益分配。公司的利润分配应重视以对股东的合理投资回报,公司可持续发展和维护股东权益为宗旨,保持利润分配政策的连续性和稳定性,公司利润分配不得超过累计可供分配利润的范围,不得损害公司持续经营能力。
(二)利润分配的方式
公司可以采取现金、股票、现金与股票相结合或者法律、法规允许的其他方
1式分配利润,在满足现金分配条件情况下,公司将优先采用现金分红进行利润分配。
(三)利润分配的时间间隔
在保证公司正常经营和长远发展的前提下,在满足现金分红条件时,公司原则上每年年度股东大会召开后进行一次利润分配(优先现金分红),有条件的情况下,公司可以进行中期利润分配(优先现金分红)。
(四)现金分红的条件和比例在公司当年盈利且累计未分配利润为正数且保证公司能够持续经营和长期发展的前提下,如无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计划等事项(募集资金投资项目除外),公司应采取现金方式分配股利,原则上每年进行一次现金分红,每年以现金方式分配的利润应不低于当年实现的可分配利润的10%,最近三年以现金方式累计分配的利润不少于最近三年实现的年均可分配利润的30%。
(五)差异化的现金分红政策
公司董事会应当综合考虑所处行业特点、发展阶段、自身经营模式、盈利水
平以及是否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等因素,区分下列情形,并按照《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提出差异化的现金分红政策:
(1)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无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80%;
(2)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40%;
(3)公司发展阶段属成长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20%;
公司发展阶段不易区分但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可以按照前项规定处理。
(六)股票分红的条件
公司在经营情况良好,并且董事会认为公司股票价格与公司股本规模不匹配、发放股票股利有利于公司全体股东整体利益,可以在满足上述现金分红的条件下,
2提出股票股利分配预案。除上述原因外,公司采用股票股利进行利润分配的,还
应当具有公司成长性、每股净资产的摊薄等真实合理因素。
四、未来三年股东回报规划的决策机制
1、公司至少每三年重新审议一次股东分红回报规划,并应当结合股东特别
是中小股东、独立董事的意见,对公司正在实施的利润分配政策作出适当的、必要的修改,以确定该时段的股东分红回报计划。
2、公司每年利润分配预案由公司管理层、董事会结合盈利情况、资金供给
与需求情况和股东回报规划提出,董事会就利润分配方案的合理性进行充分讨论,认真研究和论证公司现金分红的时机、条件和最低比例、调整的条件及其决策程
序要求等事宜,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独立董事应当就利润分配方案发表明确意见。独立董事可以征集中小股东意见,提出分红提案,并直接提交董事会审议。
董事会在决策和形成利润分配预案时,要详细记录管理层建议、参会董事的发言要点、独立董事意见、董事会投票表决情况等内容,并形成书面记录作为公司档案妥善保存。
3、监事会应对董事会和管理层执行公司利润分配政策和股东回报规划的情
况及决策程序进行监督。若公司年度内盈利但未提出利润分配的预案,监事会应就相关政策、规划执行情况发表专项说明和意见。
4、注册会计师对公司财务报告出具解释性说明、保留意见、无法表示意见
或否定意见的审计报告的,公司董事会应当将导致会计师出具上述意见的有关事项及对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状况的影响向股东大会做出说明。如果该事项对当期利润有直接影响,公司董事会应当根据就低原则确定利润分配预案或者公积金转增股本预案。
5、股东大会对现金分红具体方案进行审议时,应当通过多种渠道主动与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进行沟通和交流(包括但不限于电话、传真、邮箱、互动平台等),充分听取中小股东的意见和诉求,并及时答复中小股东关心的问题。
6、公司当年盈利但未作出利润分配预案的,公司需对此向董事会提交详细
3的情况说明,包括未分红的原因、未用于分红的资金留存公司的用途和使用计划,
并由独立董事对利润分配预案发表独立意见并公开披露;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批准。
五、未来三年股东回报规划调整的决策程序
公司根据生产经营情况、投资规划和长期发展的需要,需调整利润分配政策的,应以股东权益保护为出发点,调整后的利润分配政策不得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有关调整利润分配政策的议案,由独立董事、监事会发表意见,经公司董事会审议后提交公司股东大会批准,并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且应当安排通过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互联网投票系统等方式为中小投资者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
六、股东回报规划的生效机制
本规划未尽事宜,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规定执行。本规划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自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实施。
深圳市兆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二年三月三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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功崇惟志,业广惟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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