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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峰化学:华峰化学关于签署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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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峰化学:华峰化学关于签署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小白菜 发表于 2022-4-1 00:00:00 浏览:  391 回复:  0 [显示全部楼层]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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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002064证券简称:华峰化学公告编号:2022-011
华峰化学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签署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一、本董公事司会及会董议事召会开全情体况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
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华峰化学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21]4150号)核准,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
329024676股,每股发行价格8.51元,募集资金总额为2799999992.76元,扣
除发行费用(不含税)后,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2773292445.68元。
上述募集资金到位情况已经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验,并出具了信会师报字[2022]第 ZF10082 号《验资报告》。
二、募集资金专户设立及协议签署情况为规范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的管理及使用,保护投资者权益,根据《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华峰重庆氨纶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重庆氨纶”)与保荐机构东方证券承销保荐有限公司以及存放募集
资金的商业银行签署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对募集资金的存放和使用实施专户管理。
公司及控股子公司重庆氨纶开设的募集资金专用账户具体情况如下:序号账户名称开户银行募集资金专用账户账号资金用途中国工商银行股年产30万吨差华峰化学股份有
1份有限公司瑞安1203281029000243104别化氨纶扩建项
限公司支行目中国工商银行股年产30万吨差华峰重庆氨纶有
2份有限公司瑞安1203281029000243228别化氨纶扩建项
限公司支行目中国银行股份有年产30万吨差华峰重庆氨纶有
3限公司瑞安市支403980742686别化氨纶扩建项
限公司行目
三、《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
公司及控股子公司重庆氨纶以下统称为“甲方”,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瑞安支行、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瑞安市支行以下统称为“乙方”,东方证券承销保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为“丙方”。
1.甲方已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仅用于甲方
年产30万吨差别化氨纶扩建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2.甲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3.丙方作为甲方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者其他工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丙方应当依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
金管理制度履行其督导职责,并可以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乙方应当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每半年对甲方募集资金的存放和使用情况进行一次现场检查。
4.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汪飞、葛绍政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复
印甲方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
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5.乙方按月(每月10日前)向甲方出具对账单,并抄送丙方。乙方应当保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6.甲方一次或者十二个月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五千万元或者募
集资金净额的20%的,乙方应当及时以传真方式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7.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
应当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按本协议第十二条的要求书面通知更换后保荐代表人的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8.乙方一个自然年度中累计三次未及时向丙方出具对账单或者向丙方通知
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或者丙方可以要求甲方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如发生上述情形,丙方有权向乙方发出催要通知,要求乙方向丙方立即履行其在本协议项下的义务,并支付第三次违约时专户余额日万分之一的违约金(违约期间自丙方催要通知送达之日起算,至乙方向丙方出具相关文件之日终止)。
9.本协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凡因本协议引起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
任何争议,首先由各方协商解决;如果在争议发生后十个工作日内未能协商解决的,应将争议提交被告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10.本协议自甲、乙、丙三方法定代表人或者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
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并依法销户之日起失效。除非法律法规另有规定,丙方义务至持续督导期结束之日,即2023年12月31日解除。
四、备查文件
1.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信会师报字[2022]第 ZF10082
号《验资报告》;
2.《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
华峰化学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2年3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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