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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华联综合超市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事前认可意见
一、关于续聘会计师事务所
致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具备作为上市公司审计机构的相关业务能力,在为公司提供审计服务过程中,严格遵守独立、客观、公正的职业准则,所出具的审计报告客观、真实。我们同意继续聘用致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本公司2022年度审计机构(包括内部控制审计)。
二、关于与北京华联集团投资控股有限公司签署《相互融资担保协议》
北京华联综合超市股份有限公司(“公司”)拟与北京华联集团投资控股有限公司(“华联集团”)签署《相互融资担保协议》(“《互保协议》”)。公司为华联集团或其控股子公司向金融机构申请的综合授信提供担保,担保余额总计不超过九亿元人民币;作为前述担保的条件,华联集团同意在《互保协议》的一年有效期内,如公司或公司的控股子公司向金融机构申请综合授信的(无论是短期授信还是中长期授信),华联集团将提供相应的担保,但所担保的授信余额总计不超过九亿元人民币。
由于华联集团为本公司的控股股东,本次交易构成关联交易。
公司已经向本人提交了相关资料,本人对该等资料进行了审阅。
本人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根据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和《北京华联综合超市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中的有关规定,同意将该事项提交董事会审议。
三、关于向华联财务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授信额度
北京华联综合超市股份有限公司(“公司”)(包括公司控股子公司)拟向华
联财务有限责任公司申请50000万元人民币授信额度。由于本公司的控股股东华联集团同时为华联财务公司的控股股东,本公司同时为华联财务公司的股东,持有华联财务公司33%的股权,本次交易构成关联交易。
公司已经向本人提交了相关资料,本人对该等资料进行了审阅。
本人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根据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和《北京华联综合超市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中的有关规定,同意将该事项提交董事会审议。
四、关于预计与北京华联商厦股份有限公司日常关联交易公司拟与北京华联商厦股份有限公司(“华联股份”)签署《关于物业租赁事项的框架协议》,公司向华联股份(含各自子公司)承租商业物业用于开设新店及日常经营。同时,华联股份向公司承租商业物业,作为办公和经营场所。预计双方全部关联租赁合同2022年度租金、运营管理费及/或设备使用费的总额不超
过5300万元人民币,其中公司向华联股份承租商业物业的金额不超过4700万元人民币,华联股份向公司承租商业物业的金额不超过600万元。
由于公司与华联股份同受华联集团控制,本次交易构成关联交易。
公司已经向本人提交了相关资料,本人对该等资料进行了审阅。
本人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根据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和《北京华联综合超市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中的有关规定,同意将该事项提交董事会审议。
五、关于预计与北京华联集团投资控股有限公司日常关联交易
1、关于房屋租赁
公司拟与华联集团(含各自子公司)签署《关于物业租赁事项的框架协议》,公司向华联集团承租商业物业用于办公和经营,同时华联集团向公司承租商业物业用于办公和经营。协议有效期三年。预计双方全部关联租赁年度总额不超过
7000万元人民币,其中公司向华联集团承租商业物业的金额不超过5500万元人民币,华联集团向公司承租商业物业的金额不超过1500万元。2、关于商业预付卡结算公司拟与华联集团控股子公司北京华联鑫创益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鑫创益公司”)签署《预付卡结算协议》,鑫创益公司发行销售的预付卡可由购卡人在本公司及本公司下属企业开设的综合超市门店内进行消费、使用。预付卡按月结算。鑫创益公司每月初将上月所有到本公司消费的预付卡交易金额与本公司结算。鑫创益公司参考银行卡刷卡手续费标准向本公司收取刷卡手续费。协议有效期三年。该项交易金额无法预计。
由于华联集团为本公司的控股股东,本次交易构成关联交易。
公司已经向本人提交了相关资料,本人对该等资料进行了审阅。
本人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根据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和《北京华联综合超市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中的有关规定,同意将该事项提交董事会审议。独立董事签字:
阎陆军:
赵天燕:
詹兴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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