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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峰化学:东方投行关于华峰化学使用募集资金向募投项目实施主体提供借款的核查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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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峰化学:东方投行关于华峰化学使用募集资金向募投项目实施主体提供借款的核查意见

小白菜 发表于 2022-4-1 00:00:00 浏览:  473 回复:  0 [显示全部楼层]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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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方证券承销保荐有限公司
关于华峰化学股份有限公司
使用募集资金向募投项目实施主体提供借款的核查意见
东方证券承销保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方投行”)作为华峰化学股份有
限公司(以下简称“华峰化学”、“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的保荐机构,履行持续督导职责,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就华峰化学本次使用募集资金向募投项目实施主体提供借款的事项进行了专项核查,具体如下: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华峰化学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21]4150号)的核准,公司向特定对象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329024676股,发行价格为8.51元/股。根据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信会师报字[2022]第ZF10082号《验资报告》,本次发行股票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2799999992.76元,扣除各项不含税发行费用人民币
26707547.08元,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2773292445.68元。公司及华峰重庆氨
纶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重庆氨纶”或“子公司”)已与保荐机构、募集资金存
放银行分别签署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
二、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情况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总额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募集资金净额全部投
向以下项目:
单位:万元
序号项目名称总投资额使用募集资金金额1年产30万吨差别化氨纶扩建项目436000.00277329.24上述项目的实施主体为重庆氨纶。
三、本次提供借款情况
(一)借款概况
根据公司募投项目实际情况及未来发展规划,公司拟使用募集资金向募投项目实施主体提供借款。本次借款仅限用于募投项目的实施,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具体如下:
单位:万元序号项目名称借款提供对象使用募集资金金额
1年产30万吨差别化氨纶扩建项目重庆氨纶277329.24
注:重庆氨纶募集资金专户产生的孳息归募投项目所有。
(二)借款方式:根据募投项目的实施进展及资金需求,在借款额度内逐步拨付,专项用于募投项目。
(三)借款不计息。
(四)偿还方式:子公司根据经营情况偿还。
公司董事会授权管理层审批上述借款拨付事项,财务部门办理上述借款事项具体工作。
四、本次借款对象基本情况公司名称华峰重庆氨纶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尤飞锋注册资本65702953263元人民币成立日期2013年8月15日企业类型有限责任公司
股权结构华峰化学持股91.3201%、国开发展基金有限公司持股8.6799%经营范围氨纶产品的制造、销售、及技术开发;货物进出口;技术进出口。(依法须应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单位:万元
报表项目2020年12月31日/2021年9月30日/
2020年度(经审计)2021年三季度(未经审计)
资产总额490421.12788396.93负债总额197219.56222930.22
净资产293201.56565466.72
营业收入366319.16675972.67
利润总额81973.83317375.28
净利润71067.85272265.15
五、本次提供借款的目的及对公司的影响公司以募集资金向募投项目实施主体重庆氨纶提供借款系募投项目建设需要,有利于保障募投项目顺利实施,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本次募集资金的使用方式及用途符合公司业务发展方向,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使用用途的情况,符合公司及股东利益。
六、本次提供借款后的募集资金管理公司及重庆氨纶已与保荐机构、募集资金存放银行分别签署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对募集资金的存放和使用进行监督管理,并将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使用募集资金,保障募集资金的使用安全,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七、公司履行的内部决策程序公司于2022年3月31日召开第八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和第八届监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募集资金向募投项目实施主体提供借款的议案》。
独立董事发表了同意的意见。
八、保荐机构核查意见经核查,本保荐机构认为:
公司本次使用募集资金向募投项目实施主体提供借款的事项已经公司第八
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第八届监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且独立董事发表了明确的同意意见,履行了必要的审批程序。本次使用募集资金向募投项目实施主体提供借款事项符合募投项目的实施计划,有利于募投项目建设、运营的正常进行,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的情形,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公司上述事项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等相关规定。
保荐机构对华峰化学本次使用募集资金向募投项目实施主体提供借款的事项无异议。
保荐代表人:汪飞葛绍政东方证券承销保荐有限公司
2022年3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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