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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688018证券简称:乐鑫科技公告编号:2022-021
乐鑫信息科技(上海)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是乐鑫信息科技(上海)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乐鑫科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以下简称“财政部”)会计司于
2021年11月2日发布的关于企业会计准则实施问答(以下简称“实施问答”),
而对公司会计政策、相关会计科目核算和列报进行适当的变更和调整。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不会对公司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产生重大影响。
一、会计政策变更概述2021年11月2日,财政部发布的《实施问答》中明确规定,“通常情况下,企业商品或服务的控制权转移给客户之前、为了履行客户合同而发生的运输活动
不构成单项履约义务,相关运输成本应当作为合同履约成本,采用与商品或服务收入确认相同的基础进行摊销计入当期损益。该合同履约成本应当在确认商品或服务收入时结转计入‘主营业务成本’或‘其他业务成本’科目,并在利润表‘营业成本’项目中列示”。
根据上述要求,公司对自2021年1月1日起将在商品控制权转移给客户之前,且为履行客户销售合同而发生的运输成本从“销售费用”重分类至“营业成本”。
二、本次会计政策变更的具体情况及对公司的影响
(一)本次变更前采用的会计政策1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前,本公司执行财政部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和各项具体会计准则、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企业会计准则解释以及其他
相关规定,将相关运输成本在“销售费用”项目中列示。
(二)本次变更后采用的会计政策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后,本公司执行财政部于2021年11月2日颁布的《实施问答》,将为履行客户销售合同而发生的运输成本在“营业成本”项目中列示。
除上述会计政策变更外,其余未变更部分仍按照财政部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以及其后颁布及修订的各项具体会计准则、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企业会计准则解释以及其他相关规定执行。
(三)变更的具体情况及对公司的影响
根据《实施问答》要求,针对发生在商品控制权转移给客户之前,且为履行销售合同而发生的运输成本,应将其自“销售费用”全部重分类至“营业成本”;与此相关的现金流出,应自“支付的其他与经营活动有关的现金”重分类至“购买商品、接受劳务支付的现金”。
公司按照上述财政部会计司的实施问答要求编制2021年度财务报表及以
后期间的财务报表,不追溯调整2020年财务报表相关项目。报告科目之间重分类影响如下:
单位:元币种:人民币
影响金额(减少以“-”号填列)会计政策变更受影响的报表科目2021年度的内容和原因合并母公司针对发生在商品控制权转移给
销售费用-2921087.89-1679455.13
客户之前,且为履行客户销售合同而发生的运输成本,将其自销营业成本2921087.891679455.13售费用全部重分类至营业成本
与此相关的现金流出,将其自支支付其他与经营活动-2921087.89-1679455.13付的其他与经营活动有关的现有关的现金
金重分类至购买商品、接受劳务购买商品、接受劳务
2921087.891679455.13
支付的现金支付的现金
2单位:元币种:人民币
影响金额(减少以“-”号填列)会计政策变更受影响的报表科目2020年度的内容和原因合并母公司针对发生在商品控制权转移给
销售费用-1960901.30-1127403.85
客户之前,且为履行客户销售合同而发生的运输成本,将其自销营业成本1960901.301127403.85售费用全部重分类至营业成本
与此相关的现金流出,将其自支支付其他与经营活动-1960901.30-1127403.85付的其他与经营活动有关的现有关的现金
金重分类至购买商品、接受劳务购买商品、接受劳务
1960901.301127403.85
支付的现金支付的现金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会对公司的“销售费用”和“营业成本”有影响,不会对公司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产生重大影响。
三、本次会计政策变更的相关程序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系根据财政部《实施问答》相关规定执行,无需提请董事会和股东大会批准。
特此公告。
乐鑫信息科技(上海)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2年4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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