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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典岳律师事务所法律意见书
湖北典岳律师事务所关于华昌达智能装备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湖北省十堰市茅箭区浙江路 2 号和昌国际城 C8 栋 7 层
2022年4月湖北典岳律师事务所法律意见书
湖北典岳律师事务所关于华昌达智能装备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典岳法意字(2022)第1号
致:华昌达智能装备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湖北典岳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华昌达智能装备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称“公司”)之委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和
《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称“《股东大会规则》”)及《华昌达智能装备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指派袁梦莹律师、李良律师出席并见证了公司202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人员资格、会议表决程序等事宜进行了审查。本所依据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之前已经发生或存在的事实及中国现行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发表法律意见。
本所律师已经对公司提供的与本次股东大会有关的文件、资料进行审查判断,并据此出具法律意见。
公司已向本所保证其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提供的文件、资料是真实、准确、
完整、无重大遗漏的。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为本次股东大会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于其他任何目的或用途。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公告的法定文件,随公司其他公告一并提交证券交易所审查并予公告。
本所律师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相关法律问题发表如下意见: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公司董事会于2022年3月22日在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指定网站上公告了《关于召开202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以下均简称“会议通知”)。会议通知列明了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届次、召集人、时
1湖北典岳律师事务所法律意见书
间、召开方式、出席对象等事项,并按照《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对本次股东大会拟审议的议题进行了充分披露。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其中:
现场投票: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于2022年4月7日(星期四)下午2:30
在湖北省十堰市东益大道9号公司会议室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陈泽主持。
网络投票:股东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的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投票的时间为2022年4月7日(星期四)上午9:15—9:25、9:30-11:30,下午1:00至3: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
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时间为2022年4月7日(星期四)上午9:15至2022年4月7日(星期四)下午3:00期间的任意时间。
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会议通知刊登日期距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日期业已达到15日;公司本次股东大会会议召开的实际时间、地点及其他相关事项与股东大会通知所告知的内容一致。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
经本所律师核查,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共1名,代表股份195,
000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0.0136%;在网络投票时间内通过网络投票方式进行
表决的股东共22名,代表股份687561263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48.1244%。
通过网络投票进行表决的股东,由深圳证券交易所身份验证机构验证其股东资格。
经本所律师核查,除上述公司股东外,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通过现场或视频参会方式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本所见证律师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
本所律师认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符合《公司法》、《证券法》、《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2湖北典岳律师事务所法律意见书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经公司合并统计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本次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
序号议案名称
1《关于补选公司第四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的议案》
1.1选举杨松柏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1.2选举胡春虎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1.3选举李金昊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2《关于补选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的议案》
2.1选举严本道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2.2选举姚毅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2.3选举郑春美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3《关于补选公司第四届监事会监事的议案》
经本所律师核查,上述议案已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和通过网络投票的有表决权的股东审议通过。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召集人资格、出席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及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均符合有关法律、
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的有关决议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叁份,无副本。
(以下无正文)
3湖北典岳律师事务所法律意见书(本页为《湖北典岳律师事务所关于华昌达智能装备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
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的签字盖章页)湖北典岳律师事务所
负责人:袁梦莹经办律师:袁梦莹李良
二〇二二年四月七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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