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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等法律法规及《无锡德林海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无锡德林海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制度》的相关规定作为无锡德林海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独立董事在审阅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相关事项后,基于独立客观的立场,本着审慎负责的态度,对会议相关议案发表以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公司股份方案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1、公司本次回购股份符合《公司法》、《证券法》、《关于支持上市公司回购股份的意见》、《上市公司股份回购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7号——回购股份》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董事会会议表决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2、公司本次回购资金总额不低于人民币3000万元(含),不超过人民币
6000万元(含),拟用于本次回购的资金来源为公司超募资金,不会对公司的
经营、财务和未来发展产生重大影响,公司有能力支付回购价款。回购后公司的股权分布情况符合上市公司的条件,不会影响公司的上市地位;
3、公司本次回购股份的实施,有利于维护公司和股东利益,有利于完善公
司长效激励机制,充分调动公司员工的积极性,有利于促进公司健康可持续发展,公司本次股份回购具有必要性;
4、本次回购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实施,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
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综上,我们认为公司本次回购股份合法合规,回购方案具有可行性和必要性,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
(以下无正文)(本页无正文,为《无锡德林海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二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之签署页)
独立董事:
宋立荣签署日期:2022年4月5日(本页无正文,为《无锡德林海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二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之签署页)
独立董事:
洪亮签署日期:2022年4月5日(本页无正文,为《无锡德林海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二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之签署页)
独立董事:
陈凯
签署日期:2022年4月5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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