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孚能科技(赣州)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第一届董事会第四十二次会议相关事项的
事前认可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孚能科技(赣州)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及《孚能科技(赣州)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工作细则》等有关规定,我们作为孚能科技(赣州)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基于独立客观的立场,本着实事求是的原则,对拟提交公司第一届董事会第四十二次会议审议的《关于公司向关联方申请保理业务暨关联交易的议案》发表如下事前认可意见:
经认真审议《关于公司向关联方申请保理业务暨关联交易的议案》,我们认为公司开展应收账款保理业务,是基于盘活应收账款、加速资金周转、增强资产流动性的考虑,有利于改善资产负债结构及经营性现金流状况,符合公司发展规划和整体利益,对公司经营具有积极意义。综上,我们一致同意该事项并同意将该事项提交董事会审议。
独立董事:梁振兴、彭晓洁、傅穹、张丽娜
二○二二年四月七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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