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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金山能源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第七届董事会第三十一次会议
相关事项的事前认可意见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及《股票交易规则》等
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我们对拟提交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三十一
次次会议的相关事项进行了事前审核,现发表事前认可意见如下:
一、关于续聘2022年度会计师事务所
天职国际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具备相应的
执业资质、专业胜任能力以及从事上市公司审计工作的丰富经验,在为公司提供审计服务过程中,严格遵循独立、客观、公正的执业准则,所出具的审计报告客观、真实。
为保持公司外部审计等工作的连续性和稳定性,我们同意续聘天职国际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2022年度财务审计机构及内部控制审计机构,并同意将此议案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
二、关于与华电财务公司签订《金融服务协议》及
2022年在华电财务公司存款暨关联交易
1我们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
员会《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以及《沈阳金山能源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规定,认真审核了本次公司关联交易的相关文件。
全体独立董事一致认为:本次拟提交董事会审议关联
交易议案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符合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符合全体股东的利益,同意将此议案提交董事会审议。
独立董事:
林刚程国彬王世权高倚云
二〇二二年四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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