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皖仪科技:安徽天禾律师事务所关于安徽皖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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皖仪科技:安徽天禾律师事务所关于安徽皖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小白菜 发表于 2022-4-9 00:00:00 浏览:  438 回复:  0 [显示全部楼层]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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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意见书
安徽天禾律师事务所
关于安徽皖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致:安徽皖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和《安徽皖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安徽天禾律师事务所接受安徽皖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吴波、叶慧慧两位律师(以下简称“本所律师”)就公司于2022年4月8日召开的202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所律师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参与了本次股东大会,并对公司提供的有关文件和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程序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公司董事会于2022年3月19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及《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
《证券时报》、《证券日报》公告了《安徽皖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程序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程序
本次股东大会于2022年4月8日14:00如期召开,会议由董事长臧牧主持,会议召开的实际时间、地点、内容与公告内容一致。
公司已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向股东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法律意见书时间为:2022年4月8日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上
海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2年4月8日9:15-
15:00。
经核查,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三、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经核查,现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9人,代表股份数78040229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58.5272%。股东代理人均已得到有效授权。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络投票系统提供的数据,在有效时间内通过网络系统直接投票的流通股股东共计4名,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为
2229193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1.6718%。
据此,在现场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和股东代理人以及通过网络投票表决的流通股股东共计13名,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数共计80269422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60.1990%。
经核查,股东及股东代理人的资格符合《公司法》、《证券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有权对本次股东大会的议案进行审议、表决。出席及列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还有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公司聘请的律师。
本所律师认为,出席及列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合法、有效。
四、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经核查,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对议案进行了表决。现场投票以记名投票的方式进行,并按《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进行了监票,当场公布表决结果,会议记录由出席会议的公司董事签名。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和股东代理人对表决结果没有提出异议。网络投票结果由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络投票系统提供。法律意见书表决结果如下:
1、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符合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条件的议案》;
2、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 2022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方案的议案》;
3、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 2022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预案的议案》;
4、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 2022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方案的论证分析报告的议案》;
5、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 2022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募集资金使用可行性分析报告的议案》;
6、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的议案》;
7、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 2022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摊薄即期回报与采取填补措施及相关主体承诺的议案》;
8、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未来三年(2022-2024年度)股东分红回报规划的议案》;
9、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本次募集资金投向属于科技创新领域的说明》;
10、审议通过了《关于提请公司股东大会授权公司董事会全权办理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事宜的议案》;
11、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涉及关联交易的议案》;
12、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与特定对象签署的议案》;
13、审议通过了《关于设立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募集资金专用账户的议案》;法律意见书14、审议通过了《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批准臧牧先生免于以要约方式增持公司股份的议案》。
上述议案中涉及关联交易的,关联股东已回避表议。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五、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程序、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及表决程序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规定,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的决议合法、有效。
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公告文件,随公司其他文件一并提交上海证券交易所审核公告。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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