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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沙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续聘公司2022年度财务审计机构的事前认可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
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独立董事制度》等有关规定,我们作为江苏沙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的独立董事,本着对公司、全体股东负责的态度,按照实事求是的原则,对续聘公司2022年度财务审计机构进行了仔细认真的事前核查,现发表事前认可意见如下:
天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具备从事上市公司审计业务所必须的证券期货相关业务涉及特许资格,在担任公司审计机构期间,严格遵循《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等有关财务审计的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勤勉尽责,遵照独立、客观、公正的执业准则,较好地履行了双方所约定的责任和义务。因此,我们一致同意继续聘任天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2022年度财务审计机构,并同意提交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
(以下无正文)
1(此页无正文,为江苏沙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续聘公司2022年度财务审计机构的事前认可意见的签字页)于北方徐国辉俞雪华江苏沙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2022年4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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