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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嘉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九次会议相关事项的
独立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及《广东嘉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我们作为广东嘉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全体独立董事,基于独立判断的立场,对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的相关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关于调整公司 2021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 A股股票方案的独立意见经审核,我们认为:公司调整后的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 A股股票方案结合公司经营发展的实际情况指定,内容合理,具有可行性,符合《公司法》《证券法》和《科创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试行)》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
性文件的规定,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不存在损害公司或公司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综上,我们一致同意《关于调整公司 2021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方案的议案》。
二、关于公司 2021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预案(修订稿)的独立意见经审核,我们认为:公司调整后的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 A股股票预案(修订稿),符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内容真实、准确、完整,编制合理,切实可行,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和《科创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试行)》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不存在损害公司或公司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综上,我们一致同意《关于公司 2021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 A股股票预案(修订稿)的议案》。三、关于公司 2021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 A股股票募集资金使用的可行性分
析报告(修订稿)的独立意见经审核,我们认为:公司根据调整后的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 A股股票方案,并结合本次发行的实际情况编制了《广东嘉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 A股股票募集资金使用的可行性分析报告(修订稿)》,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的可行性进行了分析。修订后的募集资金使用计划有利于进一步提升公司的盈利水平和综合竞争力,符合全体股东利益,不存在损害公司或公司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综上,我们一致同意《关于公司 2021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募集资金使用的可行性分析报告(修订稿)的议案》。
四、关于公司 2021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 A股股票发行方案论证分析报告(修订稿)的独立意见经审核,我们认为:公司调整后的《广东嘉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 A股股票发行方案论证分析报告(修订稿)》结合了公司的实际情况,充分论证了本次发行股票的背景、意义及必要性,本次发行定价的原则、依据、方法和程序具备公平性、合理性。本次发行的实施将有利于公司持续稳定的发展,提高公司核心竞争力,符合全体股东利益,不存在损害公司或公司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综上,我们一致同意《关于公司 2021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发行方案论证分析报告(修订稿)的议案》。
五、关于公司 2021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 A股股票摊薄即期回报及采取填补
措施和相关主体承诺(修订稿)的独立意见经审核,我们认为: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资本市场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保护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13]110号)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首发及再融资、重大资产重组摊薄即期回报有关事项的指导意见》(证监会公告[2015]31号)等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要求,为保障中小投资者利益,公司就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对普通股股东权益和即期回报可能造成的影响进
行了分析及更新,结合实际情况提出了填补回报措施,相关主体对填补回报措施能够切实履行作出了承诺。公司关于向特定对象发行 A股股票对即期回报摊薄的影响的分析、相关填补措施及承诺均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符合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不存在损害公司或公司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综上,我们一致同意《关于公司 2021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摊薄即期回报及采取填补措施和相关主体承诺(修订稿)的议案》。
(以下无正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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