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沙钢股份:独立董事对担保等事项的独立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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沙钢股份:独立董事对担保等事项的独立意见

炒股 发表于 2022-4-9 00:00:00 浏览:  594 回复:  0 [显示全部楼层]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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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沙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第七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公司章程》等相关法律法
规和规章制度规定和要求,我们作为江苏沙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第七届董事会的独立董事,本着对公司、全体股东负责的态度,按照实事求是的原则,对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的议案进行了认真审议,现就本次董事会审议的相关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关于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资金占用情况的独立意见根据天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2021年度非经营性资金占用及其他关联资金往来情况的专项说明》〔天衡专字(2022)00434号〕,报告期内,公司不存在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违规占用公司资金的情况,也不存在以前年度发生并累计至2021年12月31日的违规占用公司资金情况。公司不存在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非经营性违规占用公司资金的情况,亦不存在违规将资金直接或间接提供给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使用的情形。
二、关于公司当期和累计对外担保情况的独立意见
截止2021年12月31日,公司控股子公司江苏沙钢集团淮钢特钢股份有限公司为其控股子公司江苏利淮钢铁有限公司提供担保的应付票据及信用证余额为22270万元,占公司2021年度经审计净资产的3.63%。
以上控股子公司对其子公司的担保已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和其他
制度规定履行了必要的审批程序,并充分揭示了对外担保存在的风险,控股子公司能有效控制上述担保风险,不存在公司控股子公司可能因被担保方债务违约而承担担保责任的情形。
除上述担保外,公司没有发生其它对外担保的情况,也不存在以前年度发生并累计至2021年12月31日的其它对外担保的情形。
1三、关于公司2021年度董事、高管人员薪酬的独立意见
公司2021年度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的确定,是根据公司实际情况和公司制定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与考核管理制度的相关规定执行的,薪酬发放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四、关于公司2021年度利润分配及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预案的独立意见公司董事会拟定的2021年度利润分配及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预案符合公司的
客观情况,也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我们一致同意公司2021年度利润分配及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预案,并同意提交公司2021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五、关于公司2021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的独立意见
公司已经建立了较为健全和完善的内部控制体系,各项内部控制制度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有关上市公司治理的规范性文件要求,且能够有效保证公司的规范运作。报告期内,公司各项内部控制制度均能得到有效执行,公司出具的《2021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能真实、客观地反映了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的建设及运行情况。
六、关于续聘公司2022年度财务审计机构的独立意见
天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在对公司审计过程中,能严格遵守国家有关规定以及注册会计师执业规范的要求,坚持以公允、客观的态度开展审计工作,能独立、客观地发表审计意见,执业中表现出良好的职业操守和业务素质,很好地履行了双方协议所约定的责任与义务,出具的审计报告真实、准确地反映了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因此,我们一致同意公司续聘天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2022年度财务审计机构,并同意提交公司2021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七、关于聘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独立意见
公司董事会聘任的公司总经理钱洪建先生的提名、聘任程序符合《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2年修订)》《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和《公司章程》等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经核查,公司董事会聘任的公司总经理的教育背景、工作经历符合职务要求,
2且未发现有《公司法》及《公司章程》规定不得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不存在
被中国证监会确定为市场禁入者并且禁入尚未解除的情形,亦未曾受到过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任何处罚和惩戒,也不属于最高人民法院公布的失信被执行人,符合《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定要求的任职条件。我们一致同意聘任钱洪建先生为公司总经理,任期自本次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至第七届董事会届满之日止。
八、关于使用闲置自有资金进行投资理财的独立意见
公司及控股子公司目前生产经营情况正常,财务状况较好、现金流充裕,在保证公司及控股子公司正常生产经营资金需求的前提下,公司使用闲置自有资金进行投资理财,有利于提高公司及控股子公司的资金使用效率,增加公司收益。公司进行投资理财的决策程序合法合规,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我们一致同意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使用不超过65亿元人民币的闲置自有资金进行投资理财,并同意提交公司
2021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此页无正文)3(此页无正文,为《江苏沙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七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的签字页)于北方徐国辉俞雪华江苏沙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2022年4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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