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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票简称:鼎通科技股票代码:688668东莞市鼎通精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Dongguan Dingtong Precision Metal Co. Ltd.(广东省东莞市东城街道周屋社区银珠路七号)
2022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方案的
论证分析报告
二〇二二年四月2022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方案的论证分析报告为满足东莞市鼎通精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鼎通科技”或“发行人”)业务发展的需求,提升公司产品竞争力,优化公司资本结构,增强抗风险能力,公司拟采取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的方式募集资金,发行规模不超过80000.00万元(含本数),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募集资金净额用于“高速通讯连接器组件生产建设项目”“新能源汽车连接器生产建设项目”和“补充流动资金”。
本报告中如无特别说明,相关用语具有与《东莞市鼎通精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预案》中相同的含义。
一、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背景和目的
(一)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背景
1、国家产业政策支持,利好连接器行业
连接器是构成电子信号传递交换系统、电路系统必需的基础元件之一。近年来,国家曾先后出台一系列政策鼓励、支持连接器行业及其下游行业的发展,为连接器行业持续发展提供了良好的政策环境。
连接器行业相关政策汇总序号实施时间法律法规名称发布单位主要内容
加快 5G 网络全面部署和 5G 行
业虚拟专网建设,推进千兆光纤网络部署和骨干网升级演进,加《“十四五”信息通
12021年11月工信部快卫星通信网络布局,构建通达信行业发展规划》全球的国际信息通信基础设施等,确保我国通信网络基础设施保持国际先进水平。
聚焦新一代信息技术、新能源、
高端装备、新能源汽车、航空航《第十四个五年规天等战略性新兴产业,加快关键
22021年3月划和2035年远景目国务院
核心技术创新应用,增强要素保标纲要》障能力,培育壮大产业发展新动能。
重点发展高频高速、低损耗、小型化的光电连接器;把握传统汽《基础电子元器件车向电动化、智能化、网联化的
32021年1月产业发展行动计划工信部新能源汽车和智能网联汽车转
(2021-2023年)》型的市场机遇,重点推动连接器
与组件、微特电机和物理电池等电子元器件应用。
《新能源汽车产业国务院办到2025年,新能源汽车新车销
42020年11月发展规划(2021-公厅售量达到汽车新车销售总量的
12022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方案的论证分析报告
2035年)》20%左右;力争经过15年的持续努力,我国新能源汽车核心技术达到国际先进水平,质量品牌具备较强国际竞争力。
大力发展满足高端装备、应用电
子、物联网、新能源汽车、新一代信息技术需求的核心基础元《信息产业发展指工信部、
52017年1月器件,提升国内外市场竞争力;
南》发改委
积极推进工业电子、医疗电子、
汽车电子、能源电子、金融电子等产品研发应用。
实施工业产品质量提升行动计划,针对汽车、大型成套技术装《中国制造国务
62015年5月备、工程机械、特种设备、基础
2025》院
零部件、电子元器件等重点行业。
2、连接器市场需求快速增长,行业全球竞争格局呈现集中化趋势,中国成
为全球最大消费区域
连接器广泛应用于通信、汽车、电脑外设、工业、交通、军事等领域。
Bishop&Associates 公布的数据显示,2020 年全球连接器在通信领域占比 23.10%,在汽车领域占比22.60%,分别位列全球连接器第一大、第二大应用市场。在通信领域,连接器的应用主要集中在网络设备、网络基础设施、电缆设备等,其市场需求变动情况与下游通信网络更新换代紧密相关,发展周期与移动通信基础设施建设周期重叠。随着 5G 在全球的快速推进,全球通讯连接器迎来新一轮的增长周期。在汽车领域,汽车动力系统、车身系统、信息控制系统、安全系统、车载设备等均需要使用不同的连接器进行连接,单台汽车的连接器数量达上百个。
随着国内外汽车产业健康发展,汽车电子领域逐渐成为连接器产品主要的应用领域之一。目前,全球汽车产业仍处在电动化和智能化的变革之中,整车中的连接器数量和价值量持续提升,将继续提升汽车连接器市场规模。
随着连接器下游应用市场集中度的不断提升,以泰科电子(TE)、安费诺
(Amphenol)、莫仕(Molex)以及矢崎(Yazaki)等为代表的国际连接器巨头引领着连接器产业的技术潮流,这些企业凭借技术和规模优势在高端连接器市场占有较高市场份额。据 Bishop&Associates 统计,2020 年全球十大连接器公司市场份额占比为60.8%,其中泰科电子、安费诺和莫仕三家连接器制造商合计市场份额约占全球总体份额的30%以上,全球行业竞争格局较为集中。
22022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方案的论证分析报告近年来,中国连接器市场的行业增速和市场份额均表现出良好的发展势头。
行业增速方面,全球连接器市场规模从2010年的458亿美元增长至2021年的
780亿美元,年均复合增长率为4.96%;同期中国连接器市场规模从108亿美元
增长至250亿美元,年均复合增长率达7.93%,显著高于全球增速。市场份额方面,根据 Bishop&Associate 公布的数据,连接器需求量占比最高的地区已由北美转移到中国,中国连接器市场份额从2011年的23.1%增长至2021年的32.05%。
3、本次发行符合公司发展战略的要求
公司是一家专注于研发、生产、销售通讯连接器精密组件、汽车连接器及其精密组件的高新技术企业。本次发行的募集资金主要用于“高速通讯连接器组件生产建设项目”“新能源汽车连接器生产建设项目”和补充流动资金,均围绕公司主营业务展开,符合公司发展战略的要求。
(二)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目的
1、扩充公司连接器产能,提升竞争力近年来,公司经营规模持续扩大,2019年度、2020年度和2021年度,公司营业收入分别为23135.34万元、35775.91万元和56798.65万元,同比增长率分别为54.64%和58.76%。随着连接器行业的高速发展以及公司业务规模的持续扩大,公司拟在河南信阳新增加连接器产线,扩充公司产品产能,从而进一步巩固和提高公司在连接器行业的市场份额,提升公司整体竞争力。
2、把握行业发展机遇,进一步满足下游客户需求
随着国内 5G、云计算、物联网快速发展以及新能源汽车渗透率不断提高,连接器作为基础元件迎来良好的发展机遇。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有助于公司把握连接器行业近年来高速发展所带来的良好机遇,依托自身的技术优势和丰富的行业运营与管理经验,提高连接器产品的交付能力,在进一步满足市场的同时,实现自身的可持续发展。
3、满足公司营运资金需求,提升公司抗风险能力
随着未来公司业务规模的进一步扩大,公司对营运资金的需求不断提升,因
32022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方案的论证分析报告
此需要有充足的流动资金来支持公司经营,进而为公司进一步扩大业务规模和提升盈利能力奠定基础。通过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利用资本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作用,公司将提升资本实力,改善资本结构,扩大业务规模,提高公司的抗风险能力和持续经营能力,推动公司持续稳定发展。
二、本次发行股票及其品种选择的必要性
(一)本次发行股票的种类和面值
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种类为境内上市人民币普通股(A 股),每股面值为人民币1.00元。
(二)本次发行股票的必要性
1、满足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资金需求
公司是一家专注于研发、生产、销售通讯连接器精密组件、汽车连接器及其精密组件的高新技术企业。公司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为“高速通讯连接器组件生产建设项目”“新能源汽车连接器生产建设项目”和“补充流动资金”,均围绕公司主营业务展开,旨在抢占连接器行业发展机遇,扩大产能布局,丰富公司产品结构并增强公司资金实力,有效满足公司主营业务经营规模扩大带来的新增营运资金需求。由于上述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所需资金规模较大,公司使用自有资金或进行债务融资可能为公司带来较大的资金压力,因此公司选择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募集资金以解决上述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资金需求。
2、符合公司经营发展规划
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募集资金的运用符合公司战略发展方向。募集资金到位后,有助于提高公司的资本实力,增强公司的风险防范能力,提高公司的综合竞争力,提升公司在行业内的地位,为公司带来新的业绩增长点。因此,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对公司的经营发展有着积极的意义,有利于公司长期稳定的可持续发展,符合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
42022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方案的论证分析报告
3、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募集资金是公司当前融资的最佳方式
贷款融资和发行债券的融资方式会为公司带来较高的财务成本。如公司通过上述两种方式进行融资,一方面会导致公司整体资产负债率上升,提高公司的财务风险,降低公司偿债能力和抗风险能力,另一方面会产生较高的利息费用,对公司的盈利能力产生不利影响,不利于公司的稳健发展。
公司业务发展需要长期的资金支持,公司通过股权融资可以有效降低偿债压力,有利于保障本次募投项目的顺利实施,保持公司资本结构的合理稳定。
综上,公司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募集资金具有必要性。
三、本次发行对象的选择范围、数量和标准的适当性
(一)本次发行对象选择范围的适当性
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发行对象为不超过35名(含本数)符合中国证
监会规定条件的投资者,包括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证券公司、信托投资公司、财务公司、资产管理公司、保险机构投资者、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其
他境内法人投资者和自然人等特定投资者。其中,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证券公司、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其管理的二只以上产
品认购的,视为一个发行对象;信托公司作为发行对象,只能以自有资金认购。
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最终发行对象将在本次发行经上海证券交易所
审核通过并经中国证监会同意注册后,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监管部门要求,由公司董事会或董事会授权人士在股东大会的授权范围内,根据本次发行申购报价情况,以竞价方式遵照价格优先等原则与主承销商协商确定。
本次发行对象的选择范围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
件的规定,选择范围适当。
(二)本次发行对象数量的适当性本次发行的发行对象数量不超过35名(含本数),发行对象的数量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发行对象数量适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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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本次发行对象标准的适当性
本次发行对象应具有一定的风险识别能力和风险承担能力,并具备相应的资金实力。本次发行对象的标准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发行对象的标准适当。
四、本次发行定价的原则、依据、方法和程序的合理性
(一)本次发行的定价原则和依据本次发行的定价基准日为发行期首日。发行价格不低于定价基准日前二十个交易日(不含定价基准日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的百分之八十(即“发行底价”)。
定价基准日前二十个交易日股票交易均价=定价基准日前二十个交易日股票交易
总额/定价基准日前二十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量。
最终发行价格由董事会及其授权人士根据股东大会的授权,在公司取得中国证监会对本次发行予以注册的决定后,与主承销商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及发行对象申购报价情况,遵照价格优先等原则协商确定,但不低于前述发行底价。
若本次发行的定价基准日至发行日期间,公司发生派发现金股利、送股或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则本次发行的发行底价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则相应调整。调整方式如下:
派发现金股利:P1=P0-D
送股或转增股本:P1=P0/(1+N)
派发现金同时送股或转增股本:P1=(P0-D)/(1+N)其中,P0 为调整前发行底价,D 为每股派发现金股利,N 为每股送股或转增股本数量,P1 为调整后发行底价。
本次发行的定价原则和依据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
文件的规定,本次发行的定价原则和依据合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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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本次发行定价的方法和程序合理
本次发行的定价方法和程序均根据《注册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已经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并在交易所网站及指定的信息披露
媒体上进行披露,并拟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本次发行的定价方法和程序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
文件的规定,本次发行的定价原则及依据合理。
综上所述,本次发行定价的原则、依据、方法和程序均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合规合理。
五、本次发行的可行性
(一)本次发行符合《证券法》规定的发行条件
发行人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未采用广告、公开劝诱和变相公开的方式,符合《证券法》第九条第三款之规定。
(二)本次发行方案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
1、公司不存在违反《注册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的情形
公司不存在下列不得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情形,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第十一条以及相关规则的规定:
(1)擅自改变前次募集资金用途未作纠正,或者未经股东大会认可;
(2)最近一年财务报表的编制和披露在重大方面不符合企业会计准则或者相关信息披露规则的规定;最近一年财务会计报告被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
意见的审计报告;最近一年财务会计报告被出具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且保留意见所涉及事项对上市公司的重大不利影响尚未消除。本次发行涉及重大资产重组的除外;
(3)现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最近三年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者最近一年受到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
(4)上市公司及其现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因涉嫌犯罪正在被司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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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正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
(5)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最近三年存在严重损害上市公司利益或者投资者合法权益的重大违法行为;
(6)最近三年存在严重损害投资者合法权益或者社会公共利益的重大违法行为。
2、公司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第十二条的相关规定
公司本次发行股票募集资金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第十二条的规定:
(1)应当投资于科技创新领域的业务;
(2)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有关环境保护、土地管理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
(3)募集资金项目实施后,不会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
企业新增构成重大不利影响的同业竞争、显失公平的关联交易,或者严重影响公司生产经营的独立性。
(三)本次发行符合《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上市审核问答》的相关规定
公司本次发行符合《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上市审核问答》
的相关规定:
1、关于融资规模
上市公司申请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拟发行的股份数量原则上不得超过本次发行前总股本的30%。
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数量按照募集资金总额除以发行价格确定,且不超过本次发行前公司总股本的百分之三十。最终发行数量由董事会及其授权人士根据股东大会的授权,在公司取得中国证监会对本次发行予以注册的决定后,与主承销商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协商确定。若按目前公司总股本测算,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数量不超过25542000股。
若公司股票在本次发行的董事会决议日至发行日期间发生派息、送股、资本
公积转增股本、新增或回购注销限制性股票等导致股本总额发生变动的,本次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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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的股票数量上限将作相应调整。
若国家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对本次发行的股份数量有新的规定或中国证
监会予以注册的决定要求调整的,则本次发行的股票数量届时相应调整。
公司本次拟发行股份数量满足融资规模的要求。
2、关于时间间隔
上市公司申请增发、配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审议本次证券发行方案的董事会决议日距离前次募集资金到位日原则上不得少于18个月。前次募集资金基本使用完毕或募集资金投向未发生变更且按计划投入的,可不受上述限制,但相应间隔原则上不得少于6个月。前次募集资金包括首发、增发、配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上市公司发行可转债、优先股和适用简易程序的,不适用上述规定。
2022年4月8日,公司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与本次发行相关的议案。公司前次募集资金已于2020年12月15日到账,业经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验,并于2020年12月15日出具了“信会师报字[2020]第 ZI10697 号”验资报告。公司本次董事会决议日距离前次募集资金到位日已满6个月,尚未满18个月。公司前次募集资金投向未发生变更且按计划投入,符合时间间隔的要求。
3、关于募集资金用于补充流动资金和偿还债务等非资本性支出
上市公司应综合考虑现有货币资金、资产负债结构、经营规模及变动趋势、
未来流动资金需求,合理确定募集资金中用于补充流动资金和偿还债务的规模。
通过配股、发行优先股、董事会确定发行对象的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方式募集资金的,可以将募集资金全部用于补充流动资金和偿还债务;通过其他方式募集资金的,用于补充流动资金和偿还债务的比例不得超过募集资金总额的30%;对于具有轻资产、高研发投入特点的企业,补充流动资金和偿还债务超过上述比例的,应充分论证其合理性。
本次发行募集资金总额不超过80000.00万元,直接用于补充流动资金的金额为16000.00万元,视同补充流动资金的金额不超过4100.00万元,本次用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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补充流动资金的比例不超过募集资金总额30%。
(四)公司不属于《关于对失信被执行人实施联合惩戒的合作备忘录》和《关于对海关失信企业实施联合惩戒的合作备忘录》规定的需要惩处的企业范围,不属于一般失信企业和海关失信企业经自查,公司不属于《关于对失信被执行人实施联合惩戒的合作备忘录》和《关于对海关失信企业实施联合惩戒的合作备忘录》规定的需要惩处的企业范围,不属于一般失信企业和海关失信企业。
(五)发行程序合法合规
本次发行方案已经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且已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及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上进行披露,履行了必要的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程序。本次发行方案尚需上海证券交易所审核通过并经中国证监会同意注册后方可实施。
综上,公司不存在不得发行证券的情形,本次发行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发行方式亦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审议程序及发行方式合法、合规、可行。
六、本次发行方案的公平性、合理性
本次发行方案经公司董事会审慎研究后通过,发行方案的实施将有利于公司业务规模的扩大和综合竞争力的提升,有利于增加全体股东的权益。
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方案及相关文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及指定的
信息披露媒体上进行披露,保证了全体股东的知情权。
公司将召开审议本次发行方案的股东大会,股东将对公司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方案按照同股同权的方式进行公平的表决。股东大会就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方案相关事项作出决议,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有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应当单独计票。同时,公司股东可通过现场或网络表决的方式行使股东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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综上所述,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方案已经过董事会审慎研究,认为该方案符合全体股东的利益,本次发行方案及相关文件已履行了相关披露程序,保障了股东的知情权,并且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方案将在股东大会上接受参会股东的公平表决,具备公平性和合理性。
七、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摊薄即期回报的影响及填补的具体措施
(一)主要假设和前提条件
1、假设未来宏观经济环境、产业政策、行业发展状况、产品市场情况及公
司经营情况等方面没有发生重大不利变化。
2、不考虑本次发行募集资金到账后,对公司生产经营、财务状况(如营业收入、财务费用、投资收益)等的影响。
3、假设本次发行于2022年10月底前实施完成,该预测完成时间仅用于计
算本次发行对即期回报的影响,不对实际完成时间构成承诺,最终以经上海证券交易所发行上市审核通过并经中国证监会同意注册后的实际发行完成时间为准。
4、假设本次发行股份数量不超过公司发行前总股本的30%,即不超过
2554.20万股(含本数),假设本次募集资金总额为不超过80000.00万元(含本数),暂不考虑发行费用等因素的影响。本假设仅用于计算本次发行对摊薄即期回报的影响,不对本次发行的数量、募集资金金额做出承诺,本次发行的实际发行股份数量、实际到账的募集资金规模将根据监管部门审核注册情况、发行认购情况以及发行费用等情况最终确定。
5、在预测期末发行在外的普通股股数时,以本次发行预案公告日的总股本
85140000股为基数,仅考虑本次发行对总股本的影响,不考虑公积金转增股本、回购注销、股份支付及其他因素导致股本发生的变化。
6、公司2021年度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和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
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分别为10938.04万元和9924.25万元。假设2022年度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
利润分别按照与2021年度持平、增长30%、增长50%三种情况测算。本假设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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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于计算本次发行摊薄即期回报对主要指标的影响,不代表公司对未来利润的盈利预测。
7、不考虑其他非经常性损益、不可抗力因素对公司财务状况的影响。
(二)对公司主要财务指标的影响
基于上述前提假设,公司测算了本次发行摊薄即期回报对每股收益的影响,具体情况如下表所示:
2021年度/2022年度/2022年12月31日
项目2021年12月31日发行前发行后
本次募集资金总额(万元)80000.00
本次发行股份数量(万股)2554.20预计发行完成时间2022年10月期末总股本(万股)8514.008514.0011068.20假设2022年度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及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较之2021年度持平。
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万
10938.0410938.0410938.04
元)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母公
9924.259924.259924.25
司股东的净利润(万元)
基本每股收益(元/股)1.281.281.22
稀释每股收益(元/股)1.281.281.22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基本每股收
1.171.171.11益(元/股)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稀释每股收
1.171.171.11益(元/股)假设2022年度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及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母公司所有
者的净利润较之2021年度增长30%。
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万
10938.0414219.4514219.45
元)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母公
9924.2512901.5212901.52
司股东的净利润(万元)
基本每股收益(元/股)1.281.671.59
稀释每股收益(元/股)1.281.671.59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基本每股收
1.171.521.44益(元/股)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稀释每股收
1.171.521.44益(元/股)假设2022年度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及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母公司所有
者的净利润较之2021年度增长50%。
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万
10938.0416407.0516407.05
元)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母公
9924.2514886.3714886.37
司股东的净利润(万元)
基本每股收益(元/股)1.281.931.84
稀释每股收益(元/股)1.281.931.84
122022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方案的论证分析报告
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基本每股收
1.171.751.67益(元/股)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稀释每股收
1.171.751.67益(元/股)注:基本每股收益、稀释每股收益系按照《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9号——净资产收益率和每股收益的计算及披露》(2010年修订)规定测算。
(三)公司应对本次发行摊薄即期回报采取的措施
为保护广大投资者的合法权益,降低本次发行可能摊薄即期回报的影响,公司拟采取多种措施保证本次发行募集资金有效使用,有效防范即期回报被摊薄的风险,增强公司持续回报能力。公司填补即期回报的具体措施如下:
1、持续完善公司治理,提升公司经营管理水平
公司将严格遵循《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等法律、法规
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不断完善公司治理结构,确保股东能够充分行使权利,确保董事会能够按照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行使职权,做出科学、迅速和谨慎的决策,确保独立董事能够认真履行职责,维护公司整体利益,尤其是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确保监事会能够独立有效地行使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公司财务的监督权和检查权,为公司发展提供制度保障。
公司将进一步加强经营管理和内部控制,全面提升经营管理水平,提升经营和管理效率,控制经营和管理风险。
2、稳健推进募投项目建设,提升持续盈利能力
本次募投项目均围绕公司主营业务展开,符合国家有关产业政策和行业发展趋势,其顺利实施将增强公司的盈利能力及核心竞争实力,优化公司的资本结构,提升公司的影响力。
本次募集资金到位前,公司将积极调配资源,充分做好募投项目开展的筹备工作;募集资金到位后,公司将提高资金使用效率,稳健推进募投项目的实施,争取募投项目早日实现预期效益,从而提高公司的盈利水平,降低本次发行导致的即期回报被摊薄的风险,维护全体股东的长远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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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加强募集资金管理,确保募集资金规范有效使用
本次发行的募集资金到位后,公司将严格执行《证券法》《注册管理办法》《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规则适用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等规定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要求,规范募集资金使用,保证募集资金充分有效利用。
公司董事会将持续对募集资金进行专户存储、保障募集资金用于规定的用途、
配合保荐机构对募集资金使用的检查和监督,以保证募集资金合理规范使用,防范募集资金使用风险,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
4、进一步完善利润分配政策特别是现金分红政策,优化投资回报机制公司根据中国证监会发布的《关于进一步落实上市公司现金分红有关事项的通知》《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3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2022年修订)、上海证券交易所发布的《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规则适用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和《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并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订了《东莞市鼎通精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未来三年(2022年-2024年)股东分红回报规划》,进一步明晰和稳定对股东的利润分配,特别是现金分红的回报机制。本次发行完成后,公司将严格执行公司的分红政策,确保公司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利益得到保护。
八、相关主体对公司填补即期回报措施能够得到切实履行的承诺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资本市场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保护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13〕110号)、《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促进资本市场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14〕17号)及中国证监会《关于首发及再融资、重大资产重组摊薄即期回报有关事项的指导意见》(证监会公告〔2015〕31号)等相关要求,为维护广大投资者的利益,公司就本次发行摊薄即期回报对主要财务指标的影响进行了分析并提出了具体的填补回报措施,相关主体对填补回报措施能够切实履行作出了承诺,具体情况如下:
142022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方案的论证分析报告
(一)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承诺
公司控股股东鼎宏骏盛、实际控制人王成海、罗宏霞对公司本次向特定对象
发行 A 股股票摊薄即期回报采取的填补措施事宜,郑重作出以下承诺:
“1、本公司/本人承诺不越权干预公司经营管理活动,不侵占公司利益。2、本公司/本人承诺切实履行公司制定的有关填补回报措施以及本公司/本人
对此作出的任何有关填补回报措施的承诺,若本公司/本人违反该等承诺并给公司或者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公司/本人愿意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3、自本承诺出具日至公司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实施完毕前,若中
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等证券监管机构作出关于填补回报措施及其承诺的其
他新的监管规定的,且上述承诺不能满足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等证券监管机构的该等规定时,本公司/本人承诺届时将按照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等证券监管机构的最新规定出具补充承诺。
4、作为填补回报措施相关责任主体之一,若违反上述承诺或拒不履行上述承诺,本公司/本人同意按照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等证券监管机构按照其制定或发布的有关规定、规则,对本公司/本人作出相关处罚或采取相关监管措施。”
(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
公司全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对公司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摊薄即
期回报采取的填补措施能够得到切实履行事宜,郑重作出以下承诺:
“1、本人承诺不无偿或以不公平条件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输送利益,也不采用其他方式损害公司利益。
2、本人承诺对本人的职务消费行为进行约束。
3、本人承诺不动用公司资产从事与本人履行职责无关的投资、消费活动。
4、本人承诺由董事会或薪酬委员会制定的薪酬制度与公司填补回报措施的
执行情况相挂钩。
5、如未来公司实施股权激励,本人承诺未来股权激励方案的行权条件与公
152022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方案的论证分析报告
司填补回报措施的执行情况相挂钩。
6、本人承诺切实履行公司制定的有关填补回报措施以及本人对此作出的任
何有关填补回报措施的承诺,若本人违反该等承诺并给公司或者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人愿意依法承担对公司或者投资者的相应法律责任。
7、自本承诺出具日至公司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实施完毕前,若中
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等证券监管机构作出关于填补回报措施及其承诺的其
他新的监管规定的,且上述承诺不能满足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该等证券监管机构的该等规定时,本人承诺届时将按照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等证券监管机构的最新规定出具补充承诺。
8、作为填补回报措施相关责任主体之一,若本人违反上述承诺或拒不履行
上述承诺,本人同意按照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等证券监管机构按照其制定或发布的有关规定、规则,对本人作出相关处罚或采取相关监管措施。”九、结论
综上所述,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方案公平、合理,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本次发行方案的实施将有利于提高公司的持续盈利能力和综合实力,符合公司的发展战略,符合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
特此公告。
东莞市鼎通精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2年4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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