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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浩律师(南京)事务所
关于江苏秀强玻璃工艺股份有限公司
2021年年度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中国江苏省南京市汉中门大街 309 号 B座 5、7-8 层 邮编:210036
5、7-8/F Block B 309 Hanzhongmen Street Nanjing China 210036
电话/Tel: +86 25 8966 0900 传真/Fax: +86 25 89660966
网址/Website: http://www.grandall.com.cn国浩律师(南京)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国浩律师(南京)事务所关于江苏秀强玻璃工艺股份有限公司
2021年年度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致:江苏秀强玻璃工艺股份有限公司
国浩律师(南京)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江苏秀强玻璃工艺股份
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就公司2021年年度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会议”)召开的有关事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发布的《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江苏秀强玻璃工艺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指派律师(以下简称“本所律师”)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并见证,受近期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的影响,本所律师通过视频方式出席并对本次股东大会进行见证。本所律师对公司提供的与本次股东大会召开有关的文件和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在此基础上,本所律师根据《股东大会规则》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及以前的相关事实发表法律意见如下,并同意公司将本法律意见书随本次股东大会决议一并公告。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
公司董事会于2022年3月17日召开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决定于2022年4月11日(星期一)召开公司2021年年度股东大会。2022年3月19日,公司董事会在指定信息披露媒体及网站上发布了《江苏秀强玻璃工艺股份国浩律师(南京)事务所法律意见书有限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决议公告》和《江苏秀强玻璃工艺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21年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以下简称“《会议通知》”)。
《会议通知》中就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地点、会议审议事项、会议出席对
象、会议登记办法等事项予以明确,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上述行为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关于公司召开股东大会的有关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
1、经本所律师见证,本次股东大会于2022年4月11日(星期一)下午14:00
在江苏省宿迁市宿豫区江山大道28号公司四楼会议室召开,公司董事长冯鑫先生因工作原因无法主持本次会议,公司过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董事卢秀强先生主持本次会议。本次股东大会对列入股东大会通知的议案进行了审议,没有股东提出新的议案。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地点及内容与上述《会议通知》一致。
2、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网络投票时间:
通过交易系统投票平台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22年4月11日(星期一)
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平台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
2022年4月11日(星期一)9:15-15:00。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召集和召开程序合法。
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和召集人的资格
(一)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
1、股东及委托代理人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委托代理人共计3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218299514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35.3137%。其中中小股东及委托代理人(不含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共计0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0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0%。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网络投票表决结果,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的股东共计14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国浩律师(南京)事务所法律意见书815100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0.1319%。其中中小股东及委托代理人(不含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共计14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815100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0.1319%。
综上,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或委托代理人和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共计17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219114614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35.4455%,其中中小股东及委托代理人(不含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14人,代表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815100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0.1319%。
经核查,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提供的公司截止至2022年4月1日(星期五)15:00时收市时登记在册的股东、现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
股东以及持合法有效的身份证明、授权委托书、持股凭证的委托代理人,均有资格出席本次股东大会。
2、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其他人员
除股东及委托代理人外,出席或列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还有公司的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本所律师。
(二)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董事会作为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本所律师认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会议召集人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出席会议人员和会议召集人的资格合法有效。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议案
经本所律师见证,本次股东大会审议表决的议案为:
1、《关于的议案》;
2、《关于的议案》;
3、《关于的议案》;
4、《关于2021年年度报告及摘要的议案》;
5、《关于2021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国浩律师(南京)事务所法律意见书
6、《关于2022年度向银行申请综合授信额度的议案》;
7、《关于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投保责任保险的议案》。
此外,本次股东大会还听取了公司独立董事的2021年度述职报告。
经本所律师见证,上述议案与本次股东大会通知所列的议案一致,不存在会议现场修改议案、提出临时提案及对该等提案进行表决的情形。
四、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经本所律师见证,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对于《会议通知》中的7项议案按照会议议程进行了审议,并按记名方式投票表决。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记名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公司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系统为股东提供了网络投票平台,网络投票结束后,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向公司提供了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的表决权总数和统计数据。
本次股东大会的主持人在现场会议表决前宣布了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和委托代理人人数及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由2名股东代表和1名监事参加了表决投票的清点。
本次股东大会投票结束后,计票人、监票人合并统计了本次股东大会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表决情况如下:
1、《关于的议案》;
同意218997814股,占出席会议股东(现场及网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99.9467%;反对1168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现场及网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
的0.0533%;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现场及网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0000%。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6983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现场及网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85.6705%;反对1168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现场及网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14.3295%;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现场及网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0000%。
2、《关于的议案》;
同意218997814股,占出席会议股东(现场及网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99.9467%;反对1168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现场及网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
的0.0533%;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现场国浩律师(南京)事务所法律意见书及网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0000%。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6983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现场及网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85.6705%;反对1168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现场及网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14.3295%;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现场及网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0000%。
3、《关于的议案》;
同意218997814股,占出席会议股东(现场及网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99.9467%;反对1168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现场及网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
的0.0533%;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现场及网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0000%。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6983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现场及网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85.6705%;反对1168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现场及网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14.3295%;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现场及网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0000%。
4、《关于2021年年度报告及摘要的议案》;
同意218997814股,占出席会议股东(现场及网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99.9467%;反对1168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现场及网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
的0.0533%;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现场及网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0000%。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6983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现场及网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85.6705%;反对1168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现场及网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14.3295%;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现场及网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0000%。
5、《关于2021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
同意218997814股,占出席会议股东(现场及网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99.9467%;反对1168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现场及网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
的0.0533%;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现场及网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0000%。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6983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现场及国浩律师(南京)事务所法律意见书网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85.6705%;反对1168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现场及网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14.3295%;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现场及网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0000%。
6、《关于2022年度向银行申请综合授信额度的议案》;
同意218997814股,占出席会议股东(现场及网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99.9467%;反对1168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现场及网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
的0.0533%;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现场及网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0000%。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6983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现场及网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85.6705%;反对1168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现场及网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14.3295%;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现场及网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0000%。
7、《关于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投保责任保险的议案》
同意218997814股,占出席会议股东(现场及网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99.9467%;反对1168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现场及网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
的0.0533%;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现场及网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0000%。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6983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现场及网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85.6705%;反对1168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现场及网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14.3295%;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现场及网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0000%。
根据会议统计结果,提交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由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规定的表决权票数通过;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委托代理人对表决结果没有提出异议。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五、结论意见国浩律师(南京)事务所法律意见书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和会议召集人的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以下无正文)国浩律师(南京)事务所法律意见书(本页无正文,系《国浩律师(南京)事务所关于江苏秀强玻璃工艺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之签字页。)本法律意见书于2022年4月11日出具,正本一式叁份,无副本。
国浩律师(南京)事务所
负责人:马国强经办律师:戴文东侍文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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