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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山股份:江山股份独立董事关于第八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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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山股份:江山股份独立董事关于第八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梦醒 发表于 2022-4-11 00:00:00 浏览:  369 回复:  0 [显示全部楼层]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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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通江山农药化工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
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我们作为南通江山农药化工股份有限公司的独立董事,对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进行了认真审阅,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公司不存在《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禁止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情形,公司具备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
二、本激励计划所确定的激励对象均符合《公司法》、《证券法》及《公司章程》有关任职资格的规定,亦符合公司业务发展的实际需要。同时,全体激励对象不存在《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禁止获授限制性股票的情形,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三、公司本次股权激励计划的内容和审议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
《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对各激励对象的获授权益及
行使权益安排未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权益的情形。
四、公司就本次股权激励计划已制定相应的考核管理办法,其考核体系具有
全面性、综合性及可操作性,考核指标设定具有科学性和合理性,同时对激励对象具有约束效果,能够达到本次股权激励计划的目的。
五、公司不存在向激励对象提供贷款、贷款担保或任何其他财务资助的计划或安排。
六、公司实施本次股权激励计划可以进一步建立健全公司的长效激励、约束机制,有利于充分调动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领导班子成员、中级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业务及管理)人员的积极性、责任感和使命感,从而提升公司业绩并促进公司的持续健康发展,不会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
七、公司董事会在审议本次股权激励计划相关议案时关联董事已回避表决,审议表决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综上,我们同意公司实施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并将与本激励计划有关议案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独立董事:徐晓东张利军周献慧
二○二二年四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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