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泰和律师事务所法律意见书
江苏泰和律师事务所
关于南京钢铁股份有限公司
2021年年度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法律意见书江苏泰和律师事务所关于南京钢铁股份有限公司
2021年年度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致:南京钢铁股份有限公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以下简称“《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南京钢铁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江苏泰和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南京钢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律师(以下简称“本所律师”)出席公司2021年年度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会议”),并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依据《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对本次股东大会所涉及的相关事项进行了必要的核查和验证,并全程参加了本次股东大会。
本所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愿意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本所律师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的精神,对本次股东大会进行见证,并对公司提供的本次股东大会的相关文件资料及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召集人的资格和股东大会的表决程
序、表决结果等事项进行了核查验证,现发表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
1法律意见书2022年3月22日,公司召开第八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召开2021年年度股东大会的议案》。
2022年3月23日,公司董事会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上刊登了《南京钢铁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21年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就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地点、召开方式、召集人、审议事项、出席对象、登记办法和其他事项等相关事项公告通知全体股东。
经查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本次股东大会采用了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现场会议于
2022年4月12日14点30分在南京市六合区卸甲甸幸福路8号南钢办公楼
203会议室召开,由公司董事长黄一新先生主持;网络投票采用上海证券交易所
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通过交易系统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2022年4月12日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2022年4月12日9:15-15:00。
经查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出席会议人员和会议召集人的资格
1、经本所律师查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计103人,
代表股份总计4267633499股,占公司总股本的69.2539%。
根据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会议股东的会议登记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计6人,代表股份3641646084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59.0956%。上述通过现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具备出席本次
股东大会的合法资格。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提供的数据,在有效时间内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的股东共计97人,代表股份625987415股,占公司总股本的10.1584%。
2法律意见书
出席或列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还有公司部分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2、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董事会作为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
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本所律师认为,出席会议人员和会议召集人的资格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会议人员和召集人的资格合法有效。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经本所律师见证,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记名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对下述议案予以投票表决,没有对股东大会通知中未列明的事项进行表决;本次股东大会涉及的关联交易的议案,关联股东已回避表决。本次股东大会按《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进行计票和监票,现场推举的两名股东代表、一名公司监事及本所律师共同负责计票、监票,现场会议表决票当场清点,经与网络投票表决结果合并统计,议案表决情况和结果如下:
1.2021年财务决算报告
表决情况:同意4264100147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172%;反对86360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02%;弃
权2669752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626%。
表决结果:通过。
2.2021年度利润分配方案
表决情况:同意4267001599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851%;反对63190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49%;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表决结果:通过。
3.董事会工作报告
表决情况:同意4264095547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170%;反对86360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02%;弃
权2674352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628%。
表决结果:通过。
3法律意见书
4.监事会工作报告
表决情况:同意4264090547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169%;反对86860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03%;弃
权2674352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628%。
表决结果:通过。
5.2021年年度报告(全文及摘要)
表决情况:同意4264100147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172%;反对86360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02%;弃
权2669752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626%。
表决结果:通过。
6.2022年财务预算报告
表决情况:同意4266765299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796%;反对86360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02%;弃
权460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2%。
表决结果:通过。
7.关于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4263784547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098%;反对86860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03%;弃
权2980352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699%。
表决结果:通过。
8.关于2021年度董事、监事薪酬及独立董事津贴情况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4266454299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723%;反对87320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04%;弃
权30600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73%。
表决结果:通过。
9.关于2021年度日常关联交易执行情况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547656121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87.2603%;反对79951094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2.7389%;
弃权460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8%。
4法律意见书
表决结果:通过。
10.关于2021年度为全资及控股子公司担保执行情况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4178542159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7.9123%;反对8908674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0874%;
弃权460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3%。
表决结果:通过。
11.关于2021年度为参股公司担保执行情况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4266760299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795%;反对86860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03%;弃
权460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2%。
表决结果:通过。
12.关于继续使用闲置自有资金进行理财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4187682805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8.1265%;反对79946094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8733%;
弃权460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2%。
表决结果:通过。
13.关于修订《南京钢铁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4266765299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796%;反对86360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02%;弃
权460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2%。
表决结果:通过。
14.关于修订《南京钢铁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4174315259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7.8133%;反对9331364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1865%;
弃权460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2%。
表决结果:通过。
15.关于修订《南京钢铁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4174083559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7.8079%;反对9354534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1919%;
5法律意见书
弃权460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2%。
表决结果:通过。
16.关于重新制定、废止公司部分制度的议案
16.01重新制定《南京钢铁股份有限公司对外担保管理制度》
表决情况:同意4266765299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796%;反对86360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02%;弃
权460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2%。
表决结果:通过。
16.02重新制定《南京钢铁股份有限公司投资管理制度》
表决情况:同意4266765299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796%;反对86360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02%;弃
权460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2%。
表决结果:通过。
16.03废止《南京钢铁股份有限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行为规范》
表决情况:同意4266765299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796%;反对86360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02%;弃
权460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2%。
表决结果:通过。
16.04废止《南京钢铁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
表决情况:同意4266765299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796%;反对86360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02%;弃
权460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2%。
表决结果:通过。
16.05废止《南京钢铁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表决情况:同意4266765299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796%;反对86360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02%;弃
权460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2%。
表决结果:通过。
为尊重中小投资者利益,提高中小投资者对公司股东大会决议的重大事项的
6法律意见书参与度,公司本次股东大会涉及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重大事项,已对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单独计票并公布。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股东大会规则》《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出席会议人员和会议召集人的资格合法有效,会议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2021年年度股东大会之目的使用,本所律师同意本法律意见书随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决议及其他信息披露文件一并公告。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贰份,无副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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