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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德曼:2021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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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德曼:2021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wingkuses 发表于 2022-4-12 00:00:00 浏览:  284 回复:  0 [显示全部楼层]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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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
关于北京利德曼生化股份有限公司
2021年年度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大成证字[2022]第[1]号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
www.dentons.cn
北京市朝阳区朝阳门南大街 10 号兆泰国际中心 B座 16-21层(100020)
16-21/F Tower B ZT International Certer No.10 Chaoyangmen South Road
Chaoyang District 100020 Beijing China
Tel: +86 10-58137799 Fax: +86 10-58137788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关于北京利德曼生化股份有限公司
2021年年度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大成证字[2022]第[1]号
致:北京利德曼生化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2022年修订)》(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网络投票细则》”)等现行有效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北京利德曼生化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相关要求,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作为北京利德曼生化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证券事务法律顾问,接受公司委托,指派本所王伟律师、唐慧敏律师参加公司2021年年度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对本次股东大会进行见证并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所声明:本所律师仅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程序、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
员资格、召集人资格、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发表法律意见,并不对本次股东大会所审议的议案、议案所涉及的数字及内容发表意见。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随本次股东大会其他信息披露资料一并公告。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见证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相关事项的合法性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审查了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有关文件和材料。
本所律师出具本《法律意见书》的前提为:公司向本所律师提供的出具本法律意
见书所必需的材料,所提供的原始材料、电子版文件、复印件等材料、口头证言均符合真实、准确、完整的要求,有关副本、复印件材料与正本原始材料一致。
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
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
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
1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法律意见书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本所律师根据《股东大会规则》第五条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的精神,对本次股东大会所涉及的有关事项和相关文件进行了必要的核查和验证,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程序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
1.2022年3月18日,公司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召开2021年年度股东大会会议的议案》,决定于2022年4月12日(星期二)召开公司2021年年度股东大会。
2.2022年3月19日,公司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发布《关于召开2021年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就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时间、地点、会议审议事项、会议出席对象、会议登记事项、会务联系人姓名和电话号码等事项以
公告形式通知了全体股东,并附有《参加网络投票的具体操作流程》《授权委托书》(模板)和《2021年年度股东大会参会股东登记表》。
经审查,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召集程序、通知方式和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程序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其中:
1.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于2022年4月12日(星期二)下午14:00在北
京市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兴海路5号公司二层会议室召开,会议由公司董事长王凯翔主持。
2.本次股东大会的网络投票时间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2年4月12日9:15-9:25,9:30-11:30和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
票的具体时间为2022年4月12日9:15-15:00。
经审查,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地点、方式与会议通知所载明的相关内容一致。
2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法律意见书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由董事会召集,会议召集人资格、会议的召集及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北京利德曼生化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以下简称“《议事规则》”)的规定。
三、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
(一)出席会议人员资格
根据《公司法》、《证券法》、《公司章程》、《议事规则》及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本次股东大会出席对象为:
1.于股权登记日2022年4月6日(星期三)下午收市时在在中国证券登记
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全体已发行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含表决权恢复的优先股股东)均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并可以以书面形式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股东代理人不必是公司股东。
2.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3.本所指派的见证律师。
4.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应当出席股东大会的其他人员。
(二)会议出席情况
本次会议现场出席及网络出席的股东共10人,代表股份合计267943852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9.2533%。(截至股权登记日,公司总股本及享有表决权的总股本数为544011487股。下同)具体情况如下:
1.现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本次股东大会的股权登记日为2022年4月6日(星期三)(以下简称“股权登记日”)。本所律师取得股权登记日下午收市时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股东名册》。
本次股东大会无现场出席会议股东。
2.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的股东
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统计并经公司核查确认,在网络投票时间内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表决的股东共10人,代表股份267943852股,占公司有表决权总股份数的49.2533%。其中中小股东9人,代表股份158107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总股份数的2.9063%。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的股东资格,由深圳
3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法律意见书
证券交易所系统验证其身份。
3.出席、列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
公司全部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荐代表人现场或通过视频方式出席
或列席本次股东大会,见证律师现场列席本次股东大会。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合法有效(网络投票股东资格在其进行网络投票时,由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络投票系统进行认证),有权对本次股东大会的议案进行审议、表决。
四、本次股东大会的议案
根据《北京利德曼生化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21年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以下简称“《股东大会通知》”),提请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为:
1.关于公司《2021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2.关于公司《2021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3.关于2021年年度报告全文及摘要的议案;
4.关于公司《2021年度财务决算报告》的议案;
5.关于公司2021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
6.关于2021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专项报告的议案;
7.关于聘请2022年审计机构并授权董事会决定其报酬的议案。
除上述议案外,公司独立董事将在本次股东大会上进行述职。
经核查与见证,上述议案已由公司董事会于《股东大会通知》中列明并披露,本次股东大会实际审议事项与《股东大会通知》内容相符。
五、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经查验,本次股东大会对列入股东大会通知的议案进行了审议,并以网络投票方式进行了表决。对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进行单独计票。
投票活动结束后,公司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提供的数据统计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经验证,本次股东大会投票表决结束后,公司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如下:
1.审议通过《关于公司的议案》
4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法律意见书
表决情况:同意267834652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592%;
反对1067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398%;
弃权25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9%。
其中,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为:
同意157015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3093%;
反对1067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6749%;
弃权25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58%。
该项议案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1/2以上通过。
公司独立董事在本次股东大会上进行述职。
2.审议通过《关于公司的议案》
表决情况:
同意267834652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592%;
反对1067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398%;
弃权25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9%。
其中,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为:
同意157015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3093%;
反对1067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6749%;
弃权25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58%。
该项议案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1/2以上通过。
3.审议通过《关于2021年年度报告全文及摘要的议案》
表决情况:
同意267834652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592%;
反对1067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398%;
弃权25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9%。
5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法律意见书其中,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为:
同意157015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3093%;
反对1067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6749%;
弃权25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58%。
该项议案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1/2以上通过。
4.审议通过《关于公司的议案》
表决情况:
同意267834652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592%;
反对1067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398%;
弃权25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9%。
其中,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为:
同意157015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3093%;
反对1067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6749%;
弃权25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58%。
该项议案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1/2以上通过。
5.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21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
表决情况:
同意267834652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592%;
反对1067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398%;
弃权25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9%。
其中,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为:
同意157015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3093%;
反对1067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6749%;
弃权25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58%。
该项议案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1/2以上通过。
6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法律意见书
6.审议通过《关于2021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专项报告的议案》
表决情况:
同意267834652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592%;
反对1067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398%;
弃权25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9%。
其中,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为:
同意157015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3093%;
反对1067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6749%;
弃权25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58%。
该项议案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1/2以上通过。
7.审议通过《关于聘请2022年审计机构并授权董事会决定其报酬的议案》
表决情况:
同意267834652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592%;
反对1067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398%;
弃权25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9%。
其中,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为:
同意157015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3093%;
反对1067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6749%;
弃权25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58%。
该项议案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1/2以上通过。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表决事项与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中列明的事项一致,表决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六、结论意见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网络投票细则》《股东大会规则》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和
7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法律意见书
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会议人员的资
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会议的表决方式、表决程序符合现行有效的有关法
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一式肆份,无副本,经本所律师签字并加盖公章后生效。
(以下无正文,为本法律意见书的签章页)
8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法律意见书(本页为《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关于北京利德曼生化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的签章页)
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盖章)见证律师:
王伟
负责人:见证律师:
彭雪峰唐慧敏
2022年4月12日
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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