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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默科技:独立董事对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白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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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默科技:独立董事对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白东)

财智金生 发表于 2022-4-14 00:00:00 浏览:  456 回复:  0 [显示全部楼层]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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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默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对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及公司《章程》、《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有关规定,作为海默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本着为股东负责的精神,基于独立判断的立场,经过认真审阅相关资料,现就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四十五次会议审议的《关于终止2020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事项的议案》发表意见如下:
本人认真审阅并问询了公司《关于终止2020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事项的议案》,认为公司终止定增议案,是基于海默科技控股股东转让海默科技控制权系列协议解除,已无法实施本次非公开发行股股票事宜,因此同意该议案。
但是基于上述事实,从保护中小投资者方面提出:本次控制权变更事项自
2020年6月启动尽职调查,2020年7月甘肃省国有资产投资集团向省政府国资
委上报了《关于收购海默科技控制权的请示》,目前已历时22个月,未批复。
经查阅,《行政许可法》第四十二条除可以当场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外,行政机关应当自受理行政许可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二十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本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十日,并应当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行政许可采取统一办理或者联合办理、集中办理的,办理的时间不得超过四十五日;四十五日内不能办结的,经本级人民政府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十五日,并应当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
综上所述,请公司进一步核实说明以下问题:
1、请公司进一步核实并说明该事项耗时22个月履行审批程序的原因以及
公司在此期间所做的工作?
2、请公司进一步说明该事项在终止前的审批状态,公司及各相关方是否合
规履行了信披义务?
独立董事:白东
2022年4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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