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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兴源创: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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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兴源创: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公告

万家灯火 发表于 2022-4-15 00:00:00 浏览:  599 回复:  0 [显示全部楼层]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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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688001证券简称:华兴源创公告编号:2022-013
苏州华兴源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提示: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是公司根据财政部修订的相关企业会计准则而进行的
相应变更,不涉及对以前年度进行追溯调整,不会对公司已披露的财务报表产生重大影响,不会对公司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产生重大影响。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系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要求变更会计政策,毋需提交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和股东大会审议批准。
一、概述
(一)会计政策变更的原因
根据财政部于2017年7月5日修订印发的《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2018年12月7日颁布的新租赁准则以及2021年11月2日发布的的《企业会计准则实施问答》(以下简称《实施问答》)公司按照相关要求于2020年1月1日起执
行新收入准则,于2021年1月1日起执行新租赁准则并变更相关会计政策。除以上会计政策变更外,其他未变更部分仍按照财政部前期颁布的相关准则及其他有关规定执行。
另2021年11月2日,财政部发布了关于企业会计准则相关实施问答,明确规定:“通常情况下,企业商品或服务的控制权转移给客户之前、为了履行客户合而发生的运输活动不构成单项履约义务,相关运输成本应当作为合同履约成本,采用与商品或服务收入确认相同的基础进行摊销计入当期损益。该合同履约成本应当在利润表‘营业成本’项目中列示。”
(二)本次变更前采用的会计政策本次变更前,公司执行财政部于2006年2月15日印发的《财政部关于印发等38项具体准则的通知》(财会〔2006〕3号2中的《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和财政部于2006年10月30日印发的《财政部关于印发的通知》(财会〔2006〕18号))中的
《应用指南》((以下简称“原收入准则”)),将产品销售发生的相关运输成本在“销售费用”项目中列示。
(三)本次变更后采用的会计政策
本次变更后,公司按照新收入准则和《实施问答》的规定,将发生在商品或服务的控制权转移给客户之前、为了履行客户合同而发生的运输成本,自“销售费用”重分类至“营业成本”项目列示。
(四)会计政策变更日期本公司自2020年1月1日起执行新收入准则。
二、本次会计政策变更主要内容及对公司的影响
(一)主要内容
针对发生在商品控制权转移给客户之前,且为履行客户销售合同而发生的运输成本,公司将其自销售费用重分类至营业成本。
(二)对公司的影响
公司从2020年1月1日起执行新收入准则,将发生在商品或服务的控制权转移给客户之前、为了履行客户合同而发生的运输成本,自“销售费用”重分类至“营业成本”项目列示,不涉及对以前年度的追溯调整,不会对公司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产生重大影响,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况。三、本次会计政策变更的相关程序
本次系公司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要求变更会计政策,毋需提交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和股东大会审议批准。
四、补充说明
公司已自2020年1月1日起执行新收入准则,但未单独披露会计政策变更公告。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2年1月修订)》的规定,现予以补充披露。
特此公告。
苏州华兴源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2年04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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