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线客服:1290940359
+发表新主题
查看: 394|回复: 0

莱美药业:重庆莱美药业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年度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复制链接]

莱美药业:重庆莱美药业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年度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万家灯火 发表于 2022-4-16 00:00:00 浏览:  394 回复:  0 [显示全部楼层] 复制链接
完整浏览文章 20 秒,奖励 10 E币,可兑换会员或礼品。

成为注册用户,每天转文章赚钱!

您需要 登录 才可以下载或查看,没有账号?立即注册

x
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
关于重庆莱美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2021年年度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二零二二年四月
北京*上海*深圳*广州*武汉*成都*重庆*青岛*杭州*南京*海口*东京*香港*伦敦*纽约*洛杉矶*旧金山*阿拉木图
Beijing * Shanghai * Shenzhen * Guangzhou * Wuhan * Chengdu * Chongqing * Qingdao * Hangzhou * Nanjing * Haikou * Tokyo * Hong Kong * London * New York * Los Angeles * San Francisco * Almaty北京市朝阳区金和东路 20 号院正大中心 3 号楼南塔 23-31 层,邮编:100020
23-31/F South Tower of CP Center 20 Jin He East Avenue Chaoyang District Beijing 100020 P. R. China
电话/Tel:+86 10 5957 2288 传真/Fax:+86 10 6568 1022/1838
网址:www.zhonglun.com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关于重庆莱美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2021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致:重庆莱美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重庆莱美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委托,指派律师出席公司2021年年度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受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的影响,本所律师通过视频方式对本次股东大会进行见证。本所律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国证
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等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重庆莱美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就本次股东大会下列事项出具法律意见: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
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是否合法有效;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是否合法有效;
(四)公司要求的其他有关问题。
本所律师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对本次股东大会所涉及的事项进行了审查,查阅了本所律师认为出具法律意见书所必需查阅的文件,并对有关问题进行了必要的核查和验证。
1法律意见书
本所律师无法对网络投票股东资格进行核查,在参与网络投票的股东资格均符合《公司法》等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规定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前提下,相关出席会议股东符合资格。
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本次股东大会的法定文件予以公告,并愿依法对本所出具的法律意见承担相应的责任。
本所律师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公司提供的文件和有关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经本所律师审查,公司已于2022年3月26日在证监会指定网站上公告了《重庆莱美药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21年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以上通知中就本次股东大会的届次、召集人、会议召开的时间、现场会议地点、召开方式、会
议的股权登记日、会议审议事项、会议出席对象、会议登记方法等事项以公告形式通知了全体股东。
本次股东大会于2022年4月15日下午15:30在重庆市渝北区黄山大道杨柳
路 2 号重庆市科学技术研究院 1 期 B 栋 13 楼会议室如期召开,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符合会议通知内容。会议由公司董事长梁建生先生主持。
公司股东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2年
4月15日上午9:15—9:25、9:30—11:30、下午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
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时间为2022年4月15日9:15—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本所律师核查后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及召集人资格
(一)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均为股权登记日2022年4月8日下午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结束后在中国证券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全体公司股东或其授权代表。
参加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授权代表共计13人,代表公司股份399020293股,占公司股权登记日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7.7892%,其中除公司董事、监事、
2法律意见书
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以下简称“中小股东”)共9人,代表公司股份285208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70%。
出席本次现场股东大会的股东4人,代表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合计
387719682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6.7190%;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9人,代表公司股份11300611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702%。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本所律师等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
(二)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本次股东大会系由公司董事会召集。
本所律师核查后认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及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资格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本次股东大会就公告中列明的事项以现场记名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
式进行了表决,按照《公司章程》及相关规则确定的程序进行计票、监票,并当场公布了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以下议案:
1.《2021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表决结果:同意398990593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26%;
反对297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74%;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其中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表决结果:同意255508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9.5865%;反对297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4135%;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该议案表决通过。
2.《2021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表决结果:同意398990593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26%;
3法律意见书
反对297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74%;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其中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表决结果:同意255508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9.5865%;反对297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4135%;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该议案表决通过。
3.《关于2021年年度报告及摘要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398990593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26%;
反对297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74%;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其中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表决结果:同意255508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9.5865%;反对297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4135%;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该议案表决通过。
4.《关于2021年度财务决算报告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398990593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26%;
反对297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74%;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其中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表决结果:同意255508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9.5865%;反对297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4135%;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该议案表决通过。
5.《关于2021年度计提资产减值准备等事项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398990593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26%;
反对297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74%;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其中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表决结果:同意255508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
4法律意见书
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9.5865%;反对297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4135%;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该议案表决通过。
6.《关于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399005593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63%;
反对147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37%;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其中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表决结果:同意270508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4.8459%;反对147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1541%;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该议案表决通过。
7.《关于2021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399005593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63%;
反对147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37%;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其中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表决结果:同意270508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4.8459%;反对147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1541%;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该议案表决通过。
8.《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审批对子公司担保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398914793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736%;
反对1055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64%;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其中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表决结果:同意179708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3.0095%;反对1055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6.9905%;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该议案表决通过。
5法律意见书
本所律师核查后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综上,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及表决程序以及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相关法律、行政
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结果及作出的决议合法有效。
6法律意见书(本页为《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关于重庆莱美药业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签章页)
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盖章)
负责人:张学兵经办律师:刘云祥
经办律师:薛祯
2022年4月15日
5e天资,互联天下资讯!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您需要登录后才可以回帖 登录 | 立即注册

本版积分规则


QQ|手机版|手机版|小黑屋|5E天资 ( 粤ICP备2022122233号 )

GMT+8, 2025-6-19 10:50 , Processed in 0.354969 second(s), 62 queries .

Powered by 5etz

© 2016-现在   五E天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