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皖维高新:皖维高新2021年年度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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皖维高新:皖维高新2021年年度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张文 发表于 2022-4-16 00:00:00 浏览:  611 回复:  0 [显示全部楼层]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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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安徽皖维高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2021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致:安徽皖维高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市通力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安徽皖维高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
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本所唐方律师、陈杨律师(以下合称“本所律师”)出席公司2021年年度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会议”)由于受到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的影响本所律师通过视频方式参加本次会议并对公司本次会议进行见证。本所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
和规范性文件(以下统称“法律法规”)及《安徽皖维高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
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就公司2021年年度股东大会相关事宜出具法律意见。
本所律师已经对公司提供的相关文件进行了审查和验证在进行审查验证过程中本
所假设:
1.提供予本所之文件中的所有签署、盖章及印章都是真实的所有作为正本提交给本
所的文件都是真实、准确、完整的;
2.提供予本所之文件中所述的全部事实都是真实、准确、完整的;
3.提供予本所之文件的签署人均具有完全的民事行为能力并且其签署行为已获得
恰当、有效的授权;
4.所有提交给本所的复印件是同原件一致的并且这些文件的原件均是真实、准确、完整的。
0981013/DT/cj/cm/D43本所及本所律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
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
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在上文所述基础上本所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和律师行业公认的道德标准以及勤
勉尽责的精神就题述事项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关于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根据公司公告的《安徽皖维高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21年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以下简称“会议通知”)公司董事会已于本次会议召开二十日前以公告方式通知各股东。公司董事会已在会议通知等文件中载明了本次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及股权登记日等事项并在会议通知中列明了提交本次会议审议的议案。
公司本次会议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现场会议于2022年4月15日14点00分在公司研发中心六楼百人会议室召开;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
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22年4月15日上午9:15至9:25、9:30至11:30、下
午13:00至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2022年4月15日9:15至
15:00;涉及融资融券、转融通业务、约定购回业务相关账户以及沪股通投资者的股
票应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等有关规定执行。
基于上述核查本所律师认为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关于出席本次会议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本次会议由公司董事会召集。根据公司提供的出席现场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统计资料及相关验证文件参加现场会议的有表决权股东(或股东代理人)共计21人代
0981013/DT/cj/cm/D43 2表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为 593173718 股 约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为
30.7999%。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络投票系统的最终确认参加本次会议网络投票的股东共计
33人代表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为5078951股约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比例为0.2637%。
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所律师认为上述出席本次会议人员资格、本次会议召集人资格均合法有效。
三.关于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
本次会议采取现场投票、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表决。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以记名投票的方式对会议通知中列明的议案进行了表决公司按有关法
律法规及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进行计票、监票。公司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认可的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提供网络投票平台。网络投票结束后上海证券交易所提供了本次网络投票的统计数据。
本次会议投票表决结束后公司根据相关规则合并统计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根据合并统计的表决结果会议通知中列明的议案获本次会议审议通过其中涉及关联交易的议案关联股东已回避表决。公司审议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重大事项时已对中小投资者的投票情况单独统计并予以公布。
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所律师认为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会议的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关于本次会议的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表决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
司章程的规定本次会议的出席会议人员资格、本次会议召集人资格均合法有效本次会议的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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