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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华都购物广场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注销部分股票期权的独立意见
根据《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
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独立董事制度》的相关规定,我们作为新华都购物广场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经认真审查相关资料后,对公司注销部分股票期权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经核查,公司董事会关于注销“领航员计划(二期)”股权激励计划的部分股票期权相关事项的决议,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1号——业务办理》以及“领航员计划(二期)”
股权激励计划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并履行了必要的审核程序,我们同意公司对“领航员计划(二期)”股权激励计划的部分股票期权进行注销。
独立董事:江曙晖、许安心
2022年4月14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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