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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熙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一届董事会第三十一次会议相关议案的
独立意见
根据《公司法》《公司章程》《华熙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
的有关规定,我们作为华熙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本着对公司及全体股东负责的态度,按照实事求是的原则,基于独立判断的立场,针对第一届董事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关于公司与关联方共同投资设立私募基金的议案》,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公司与关联方尚海医生集团(深圳)有限公司共同出资参与设立私募基金“海南海熙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最终以工商核名为准)”,拟认缴出资人民币4000万,首期使用公司自有资金出资人民币2000万,如后续出资亦使用公司自有资金。该交易事项有助于公司在皮肤科学领域的品牌生态布局,交易遵循公平、公正、公允的市场化原则,不影响公司的独立性,不存在损害公司和股东利益,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况。我们同意《关于公司与关联方共同投资设立私募基金的议案》。
(以下无正文)(此页无正文,为《华熙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一届董事会
第三十一次会议相关议案的独立意见》签署页)
独立董事(签字):
王颖千肖星臧恒昌曹富国李俊青2022年4月15日(此页无正文,为《华熙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一届董事会
第三十一次会议相关议案的独立意见》签署页)
独立董事(签字):
王颖千肖星臧恒昌曹富国李俊青
2022年4月15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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