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泰尔股份:选聘会计事务所专项制度(2022年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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泰尔股份:选聘会计事务所专项制度(2022年修订)

夜尽天明 发表于 2022-4-16 00:00:00 浏览:  516 回复:  0 [显示全部楼层]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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泰尔重工股份有限公司
选聘会计师事务所专项制度
(2022年修订)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泰尔重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选聘(含续聘、改聘,下同)执行年报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的有关行为,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公司选聘执行年报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遵照本制度履行选聘程序,披露相关信息。
第三条公司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应当经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审核,经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未经公司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批准前,公司不得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开展年度审计业务。
第四条公司大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在公司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前,向
公司指定会计师事务所,不得干预审计委员会独立履行审核职责。
第二章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质量要求
第五条公司选聘的会计师事务所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证券法》规定的任职要求;
(二)具有固定的工作场所、健全的组织机构和完善的内部管理和控制制度;
(三)熟悉国家有关财务会计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
(四)具有完成审计任务和确保审计质量的注册会计师;
(五)认真执行国家和省有关财务审计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具有良好的社会声誉;
(六)改聘会计师事务所的,新聘请的会计师事务所最近三年没有因违法执业受到注册会计监管机构的行政处罚;
(七)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负责审计工作的签字注册会计师最近3应未受到与证券期货业务相关的行政处罚;
(八)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三章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程序
第六条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负责向公司董事会提出聘请或更换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第七条公司可以采用公开选聘、邀请选聘、单一选聘方式选聘会计师事务:
1、公开选聘,指审计委员会邀请具备规定资质条件会计师事务所参加公开
竞聘的方式;
2、邀请选聘,指审计委员会邀请两个(含两个)以上具备规定资质条件会
计师事务所参加竞聘的方式;
3、单一选聘,指审计委员会邀请某个具备规定资质条件会计师事务所参加选聘。
第八条审计委员会应通过审阅相关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质量资料、查阅公开
信息或者向证券监管、财政、审计等部门及注册会计师协会查询等方式,调查有关会计师事务所的执业质量、诚信情况,必要时应要求拟聘请的会计师事务所现场陈述。
第九条在调查基础上,审计委员会应对是否聘请相关会计师事务所形成书面审核意见。审计委员会应当在向董事会提案时,同时提交上述调查资料和审核意见。审计委员会的调查资料和审核意见应与董事会决议等资料一并归档保存。
第十条相关会计师事务所不符合本制度第五条所规定执业质量要求的,审计委员会不得就聘请该会计师事务所向董事会提案。
第十一条董事会对审计委员会审核同意的选聘会计师事务所议案进行审议。董事会审议通过选聘会计师事务所议案的,按照《公司章程》以及相关制度规定的程序,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第十二条股东大会根据《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规定,对董事会提交的选聘会计师事务所议案进行审议。股东大会审议通过选聘会计师事务所议案的,公司与相关会计师事务所签订业务约定书,聘请相关会计师事务所执行相关审计业务。
第十三条审计委员会应在会计师审计工作完成后,及时对会计师审计工作
情况及执业质量进行评价,评价意见应当提交公司年度股东大会,并与公司年度股东大会决议一并披露。公司在当年年度股东大会上拟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审计委员会可以以评价意见替代调查意见,不再另外执行调查和审核程序。
第四章改聘会计师事务所特别规定
第十四条审计委员会在审核改聘会计师事务所提案时,应约见前任和拟聘
请的会计师事务所,对拟聘请的会计师事务所的执业质量情况认真调查,对双方的执业质量做出合理评价,并在对改聘理由的充分性做出判断的基础上,发表审核意见。审计委员会审核同意改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公司在发出董事会会议通知十个工作日前,向深圳证监局书面报备,报备内容包括拟更换会计师事务所的理由、拟聘任会计师事务所名单及相关资料,以及审计委员会书面审核意见和会议记录等。第十五条董事会审议改聘会计师事务所议案时,独立董事应当明确发表意见。
第十六条董事会审议通过改聘会计师事务所议案后,发出股东大会会议通知,并书面通知前任会计师事务所和拟聘请的会计师事务所参会。前任会计师事务所可以在股东大会上陈述自己的意见,公司董事会应为前任会计师事务所在股东大会上陈述意见提供便利条件。
第十七条除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质量出现重大缺陷、审计人员和时间安排难以保障公司按期披露年度报告以及会计师事务所要求终止对公司的审计业务等情况外,公司不在年报审计期间改聘执行年报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
第十八条公司拟改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应在改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董事会决
议及股东大会决议公告中详细披露解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原因、被解聘会计师事务
所的陈述意见、审计委员会和独立董事意见、最近一期年度财务报表的审计报告
意见类型、公司是否与会计师事务所存在重要意见不一致的情况及具体内容、审
计委员会对拟聘请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质量的调查情况及审核意见、拟聘请会计师
事务所近三年受到监管部门行政处罚的情况、前后任会计师事务所的审计费用情况等。
第十九条会计师事务所主动要求终止对公司的审计业务的,审计委员会应
向相关会计师事务所详细了解原因,并向董事会作出书面报告。公司按照上述规定履行改聘程序。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条公司选聘执行重大资产重组等专项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参
照本制度履行有关选聘程序,披露相关信息。第二十一条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本制度与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规定不一致的,以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二十二条本制度自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实施。
第二十三条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泰尔重工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二年四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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