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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中资中程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三十三次会议相关事项的事前认可意见
根据《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和《青岛中资中程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我们作为青岛中资中程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本着谨慎的原则,基于独立判断的立场,对拟提交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三十三次会议审议的相关议案进行了事先审核,发表事前认可意见如下:
一、关于公司拟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事前认可意见
和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具有从事证券业务资格及从事上市公司
审计工作的丰富经验和职业素养,具备相关的审计资格,在2021年度审计工作中能够恪尽职守,遵循独立、客观、公正的执业准则,为保证公司2022年度审计工作的稳定性和连续性,我们同意继续聘请和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2022年度审计机构,并同意将该事项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
二、关于向关联方申请借款暨关联交易的事前认可意见我们认为公司向青岛城投金融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及其受同一控股股东控制
的其他关联方借款属于关联交易,公司应当按照相关规定履行审议和披露程序。
本次借款是基于公司生产经营的实际需要,交易条款经交易双方充分协商确定,定价原则合理。对公司本期以及未来财务状况、经营成果无负面影响,不会对公司独立性产生影响,不存在损害公司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我们认可该项关联交易,并同意将该事项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关联董事需要回避表决。
独立董事:徐茂顺、王竹泉、孙建强、傅瑜二零二二年四月十五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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