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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通江山农药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监事津贴制度
第一条为完善公司治理制度,加强和规范公司董事、监事津贴的管理,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等有关法
律法规的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为客观反映公司董事、监事所付出的劳动及所承担的风险与责任,切实激励公司董事、监事积极参与决策与管理,公司实行董事、监事任职津贴。
第三条公司董事、监事津贴根据公司经营业绩、董事、监事职责履行状况
和承担风险等因素,参照行业水平来确定。
第四条公司董事、监事任职风险津贴采取固定津贴的形式,标准如下:
独立董事津贴标准:20万元/年(税前)董事(非独立董事)津贴标准:15万元/年(税前)监事(含职工监事)津贴标准:12万元/年(税前)第五条在公司内部纳入董事会考核的领导班子人员的董事、监事按照《公司年度领导班子成员薪酬考核方案》经董事会审批后领取薪酬,不再单独领取本津贴。
第六条任职津贴自董事、监事经股东大会批准任职当月起计算,按季度支付,由公司统一代扣并代缴个人所得税。董事、监事因辞职或离任,按照实际工作时间计算该津贴数额。
第七条在任期期间,公司董事会、监事会或股东大会因作出违规、违法的决议,或董事、监事不履行董事会、监事会或股东大会决议,而受到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的谴责或经济处罚,由董事、监事个人负责承担。
第八条董事、监事出席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及其专门委员会、监事会期间的
交通费、食宿费以及按《公司章程》行使职权所需费用不包含在上述津贴内,由公司据实报销。
第九条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负责修订与解释。如国家出
台新的与本制度有关的法律法规,致使本制度与国家法律法规不一致,董事会酌情进行修订。
第十条本制度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生效,于2022年1月1日起执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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