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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票代码:000301股票简称:东方盛虹公告编号:2022-067
债券代码:127030债券简称:盛虹转债
债券代码:114578 债券简称:19盛虹 G1
江苏东方盛虹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江苏东方盛虹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根据财政部颁布的《关于印发的通知》(财会〔2021〕35号)(以下简称“准则解释第15号”)的规定,对相应的会计政策进行变更。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有关规定,现将具体情况公告如下:
一、会计政策变更概述
1、会计政策变更原因
2021年12月30日,财政部颁布准则解释第15号,规定了关于企业将
固定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前或者研发过程中产出的产品或副产品对外销售
的会计处理、关于资金集中管理相关列报、关于亏损合同的判断。
2、变更前采用的会计政策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前,公司执行财政部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和各项具体会计准则、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企业会计准则解释公告及其他相关规定。
3、变更后采用的会计政策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后,公司执行准则解释第15号,及其他财政部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和各项具体会计准则、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企业会计准则解释公告及其他相关规定。
4、变更日期
1准则解释第15号“关于企业将固定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前或者研发过程中产出的产品或副产品对外销售的会计处理”,“关于亏损合同的判断”内容自2022年1月1日起施行。“关于资金集中管理相关列报”内容自公布之日起施行,2021年1月1日至施行日新增的准则解释第15号规定的业务,对2021年度报表数据无影响。
二、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对公司的影响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是公司根据财政部修订的最新会计准则解释进行的相应变更,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公司实际情况,不会对公司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产生重大影响,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特此公告。
江苏东方盛虹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2年4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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