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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白药:北京德恒(昆明)律师事务所关于云南白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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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白药:北京德恒(昆明)律师事务所关于云南白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

生活 发表于 2022-4-21 00:00:00 浏览:  473 回复:  0 [显示全部楼层]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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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德恒(昆明)律师事务所
关于云南白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1年度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
北京德恒(昆明)律师事务所
Beijing DeHeng Law Offices (KunMing)
云南省昆明市西山区西园路 126 号“融城优郡”B5 幢 3、4 层电话(传真):0871-63172192邮编:650032北京德恒(昆明)律师事务所关于云南白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1年度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
云南白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德恒(昆明)律师事务所(下称“本所”)作为贵公司的常年法律顾问,本次指派伍志旭律师、李泽春律师出席贵公司2021年度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并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及勤勉尽责精神,对贵公司提供的与本次股东大会有关的文件资料进行了审查,现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及贵公司《章程》的规定,就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相关问题出具如下法律意见:
一、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
根据贵公司提供的有关资料及公开披露的信息,表明贵公司已于2022年3月
24日召开了董事会会议,作出了关于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决议,并于2022年3月
26日、4月8日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和巨潮资讯网等媒
体刊登了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
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于2022年4月20日9:30在昆明市呈贡区云南白药街
3686号云南白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白药空间”二楼宝相厅召开,会议召开时间
与通知公告时间间隔20天以上,会议召开的具体时间、地点和审议事项也与公告内容一致。
本次股东大会由贵公司董事长王明辉主持,符合法律、法规及贵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关于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351名,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数为
892599288股,占贵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9.57%。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
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101名,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数为645747790股,占贵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0.33%;出席网络投票表决的股东共250名,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数为246851498股,占贵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9.24%;中小股东及股东代理人345名,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数为75332317股,占贵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87%,其资格均合法有效。此外,贵公司部分董事、监事及董事会秘书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贵公司部分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
三、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审议了《关于2021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关于2021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关于2021年度财务决算报告的议案》《关于2021年度报告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2021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关于2022年度财务预算报告的议案》《关于的议案》共七项议案,并以现场记名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了表决,结果以符合贵公司《章程》规定的票数同意通过了以上议案。
四、结论意见
根据以上事实和文件资料,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出席、列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页以下无正文)(此页无正文,为《北京德恒(昆明)律师事务所关于云南白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之签署页)
北京德恒(昆明)律师事务所负责人:伍志旭
经办律师:伍志旭李泽春
二〇二二年四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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