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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元股份:独立董事2021年年度述职报告(马东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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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元股份:独立董事2021年年度述职报告(马东方)

玻璃心 发表于 2022-4-19 00:00:00 浏览:  373 回复:  0 [显示全部楼层]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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独立董事2021年度述职报
武汉中元华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2021年年度述职报告
本人作为武汉中元华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
五届独立董事,根据《公司法》、《公司章程》、《独立董事制度》等相关规定和要求,在2021年度中,诚实、勤勉、尽责地履行职责,积极出席相关会议,认真审议董事会各项议案,发挥独立董事的独立性和专业性作用,维护公司整体利益和全体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现将2021年度履职情况汇报如下:
一、参加会议情况
本人积极参加公司召开的董事会和股东大会,认真审阅会议材料,与公司经营管理层保持了充分沟通并提出合理建议,以谨慎的态度行使表决权,为董事会的正确决策发挥了积极的作用。以下是本人2021年度出席相关会议情况:
会议应出席现场出委托出席次缺席是否连续两次未次数席次数数次数亲自出席会议股东大会1000否董事会8800否
二、对公司重大事项发表事前认可意见的情况
关于续聘信永中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2021年年度审计机构的事前认可意见
根据《公司法》、《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我们作为武汉中元华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基于独立判断的立场,本着对公司、全体股东和投资者负责的
1独立董事2021年度述职报态度,秉持实事求是的原则,我们就续聘信永中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2021年年度审计机构发表事前认可意见如下:
信永中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具有证券业从业资格,在其担任公司2020年度审计机构期间,坚持独立审计准则,履行了审计机构的责任与义务,符合公司财务审计工作的要求。我们一致同意续聘信永中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2021年度审计机构,并同意将该事项提交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四次(临时)会议审议。
三、发表独立意见情况
在任期内,本人勤勉尽责,详细了解公司运作情况,基于独立判断的立场,对公司各项重大事项积极研究分析,发挥独立董事专业优势,严格审核、重点研究重大事项的决策程序的科学性、合理性及对公司的影响,并进行了事前认可及发表意见。本人就公司相关事项发表独立意见的具体情况如下:
(一)关于使用闲置自有资金和超募资金购买理财产品的独立意见
本次公司使用闲置自有资金和超募资金购买理财产品,有利于提高闲置资金使用效率,不存在影响超募资金投资项目实施进度的情形,能获得一定的投资收益,为公司股东谋求更多的投资回报,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利益的情形,相关审批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相关制度的规定。我们一致同意使用闲置自有资金和超募资金购买理财产品。
(二)关于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四次(临时)会议相关事项的事前认可意见
根据《公司法》、《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我们作为武汉中元华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基于独立判断的立场,本着对公司、全体股东和投资者负责的态度,秉持实事求是的原则,我们就续聘信永中和会计师事务所(特
2独立董事2021年度述职报殊普通合伙)为公司2021年年度审计机构发表事前认可意见如下:
信永中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具有证券业从业资格,在其担任公司2020年度审计机构期间,坚持独立审计准则,履行了审计机构的责任与义务,符合公司财务审计工作的要求。我们一致同意续聘信永中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2021年度审计机构,并同意将该事项提交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四次(临时)会议审议。
(三)对公司《2020年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的独立意见经核查,公司现行内部控制体系和内部控制制度已基本建立健全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监管部门的要求,适应公司管理的要求和公司发展的需求。公司内部控制组织机构完整,职权责任分配明晰,内部控制制度贯穿于公司经营活动各层面、各环节,能够对公司各项业务活动的健康运行及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内部活动的执行提供保证。
我们认为公司《2020年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全面、客
观、真实地反映了公司内部控制体系建设和运作的实际情况,我们认同该报告。
(四)对2020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的独立意见经核查,2020年度公司募集资金的存放和使用符合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上市公司募集资金存放和使用的相关规定,不存在募集资金存放和使用违规的情形。
(五)关于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的独立意见经核查,2020年度公司未发生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情形,亦不存在以前年度发生并延续到报告期的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的情况。
(六)对2020年度公司对外担保情况的独立意见
3独立董事2021年度述职报
截至2020年12月31日,公司不存在对外提供担保的情况。
(七)对公司2020年度关联交易事项的独立意见公司2020年度未发生重大关联交易行为。
(八)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的独立意见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2020年度的薪酬根据年度经营情况,经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审核确定,严格执行了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制度和相关绩效考核制度。公司制定的绩效考核制度及薪酬的决策、发放程序符合公司经营情况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九)关于2020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独立意见
经信永中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计,2020年母公司实现净利润为61565676.95元,截至2020年12月31日,母公司可供分配利润为-50384633.56元。
公司2020年度利润分配预案:不派发现金红利,不送红股,不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我们认为该预案未违反《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未损害公司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的利益有利于公司的正常经营和健康发展。我们同意将该预案提交2020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十)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独立意见经审核,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是公司根据国家财政部新租赁准则要求进行的相应变更,符合相关规定和要求,对公司财务状况、经营成果无重大影响。本次审议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等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因此,我们同意公司本次会计政策变更。
(十一)关于续聘2021年度审计机构的独立意见
4独立董事2021年度述职报
信永中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具有证券业从业资格,具有上市公司审计工作的丰富经验和职业素养,其在担任公司审计机构期间坚持独立审计原则,能按时为公司出具各项专业报告且报告内容客观、公正。为保证公司审计工作的顺利进行,我们一致同意继续聘请瑞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2021年年度审计机构。
(十二)关于以超募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基于电力物联网的输变电智能监测和运维系统项目自筹资金的独立意见公司本次使用超募资金置换预先投入超募集资金投资项目自筹
资金事项已经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审议通过,未与超募项目的实施计划相抵触,不影响超募资金投资项目的正常实施,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
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我们一致同意使用超募资金置换预先已投入超募资金投资项目的自筹资金,置换金额为1519.74万元。
(十三)对延长公司2020年创业板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决议有效期的独立意见我们认为本次延长公司2020年创业板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决议有效期有利于保障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工作的顺利开展符合
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我们同意该议案,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十四)对延长授权董事会全权办理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相关事项有效期的独立意见我们认为延长授权董事会全权办理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相
关事项有效期,有利于保障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工作的顺利开展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
5独立董事2021年度述职报益的情形。我们同意该议案,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十五)对2021年半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的独立意见经核查,2021年半年度公司募集资金的存放和使用符合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上市公司募集资金存放和使用的相关规定,不存在募集资金存放和使用违规的情形。
(十六)对公司关联方资金占用和对外担保情况的独立意见
1、经核查,2021年半年度公司未发生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
用公司资金情形,亦不存在以前年度发生并延续到报告期的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的情况。
2、经核查,2021年半年度公司未发生为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任何其他单位或个人提供担保的事项。
(十七)对公司2021年半年度关联交易事项的独立意见经核查,2021年半年度公司未发生关联交易行为,不存在损害公司和中小股东利益的行为。
(十八)关于使用闲置自有资金和超募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独立意见
本次公司使用闲置自有资金和超募资金进行现金管理,有利于提高闲置资金使用效率,不存在影响超募资金投资项目实施进度的情形,能获得一定的投资收益,为公司股东谋求更多的投资回报,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利益的情形,相关审批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相关制度的规定。我们一致同意使用闲置自有资金和超募资金进行现金管理。
四、对公司进行现场调查的情况
2021年在任期间,本人与公司管理层多次交流,重点对公司的
生产经营状况、管理和内部控制等制度建设及执行情况、董事会决议
6独立董事2021年度述职报
执行情况进行检查;与公司其他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相关工作人员
保持密切联系,及时了解公司经营情况、重大事项的进展情况,关注传媒、网络有关公司的相关报道。
五、保护投资者权益方面所作的工作
1、持续关注公司的信息披露工作,督促公司严格按照《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和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的有关规定,保证公司信息披露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
2、切实履行独立董事职责,参加董事会和各专门委员会会议,
认真研读各项议案,核查相关资料,积极参与讨论并提出合理建议,利用自身的专业知识对审议事项做出公正判断,独立、客观、审慎地投票,为公司董事会作出科学决策起到了应有的作用。
六、任职董事会各专门委员会的工作情况本人作为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委员,按照《独立董事制度》、《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实施细则》等相关制度的规定,审议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政策与方案,按绩效评价标准对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进行绩效评价,积极履行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委员的职责。
本人作为公司董事会战略委员会委员,严格按照《独立董事制度》、《董事会战略委员会实施细则》等相关规定,积极履行职责,利用自身的专业优势,参与公司战略等事项的讨论和方案的制订,及时就市场环境、行业信息等重要事项与公司董事会及高级管理人员保持密切沟通,为公司战略发展的科学决策起到了积极作用。
七、培训和学习情况
本人自任职以来,认真学习法律、法规、各项规章制度及公司发来的相关违规案例等学习资料,加深对规范公司法人治理和保护社会公众股东权益等相关法规的认识和理解,不断提高自己的履职能力,为公司的科学决策和风险防范提供更好的意见和建议,切实加强了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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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和投资者合法权益的保护能力。
八、其它工作情况
(一)报告期内,本人没有提议召开董事会;
(二)报告期内,本人没有对董事会议案及非董事会议案的其他事项提出异议;
(三)报告期内,本人没有独立聘请外部审计机构和咨询机构的情况。
2022年,本人将继续本着认真、勤勉、谨慎的精神,严格按照
法律、法规、《公司章程》等的规定和要求,恪尽职守,履行独立董事的职责,发挥独立董事的作用,保证公司董事会的客观、公正与独立运作,维护公司的整体利益及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
武汉中元华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马东方
二〇二二年四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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