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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天奈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完善江苏天奈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治理
结构,规范公司投资者关系工作,加强公司与投资者和潜在投资者(以下统称“投资者”)之间的沟通,加深投资者对公司的了解和认同,促进公司与投资者之间长期、稳定的良好关系,提升公司的诚信度、核心竞争能力和持续发展能力,实现公司价值最大化和股东利益最大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
国证监会《上市公司与投资者关系工作指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投资者关系管理是指公司通过信息披露与交流,加强与投资者之间的沟通,增进投资者对公司的了解和认同,提升公司治理水平,以实现公司整体利益最大化和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的管理行为。
第二章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目的和基本原则
第三条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目的是:
(一)树立尊重投资者,尊重投资市场的管理理念,建立与投资者相互理解,相互尊重的良好关系。
(二)通过充分的信息披露加强与投资者的沟通,加深投资者对公司的了解和认同,提高公司的诚信度,树立公司在资本市场的良好形象。
(三)促进公司诚信自律、规范运作,提高公司的透明度,改善公司的经营管理和治理结构。
1第四条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基本原则是:
(一)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应严格遵守《公司法》、《证券法》等有关法
律、法规、规章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上交所”)科创板有关业务规则的规定。
(二)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应体现公平、公正、公开原则,平等对待全
体投资者,保障所有投资者享有知情权及其他合法权益。
(三)公司的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应客观、真实、准确、完整地介绍和反映公司的实际状况。
(四)公司的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应避免过度宣传可能给投资者造成的误导。
(五)公司开展投资者关系活动时应注意尚未公布的信息及内部信息的保密,避免和防止由此引发泄密及导致相关的内幕交易。非得到明确授权并经过培训,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员工应避免在投资者关系活动中代表公司发言。
上述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包括公司在上交所“上证 e 互动”网络平台(以下简称“上证 e 互动平台”)发布各类信息的行为。
第三章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内容和方式
第五条投资者关系管理的服务对象为:
(一)投资者(包括在册投资者和潜在投资者);
(二)财经媒体和其他相关媒体;
(三)证券分析师;
(四)证券监管管理部门等相关监管机构;
(五)其他相关个人和机构。
第六条投资者关系工作中公司与投资者沟通的主要内容包括:
2(一)公司的发展战略,包括公司的发展方向、发展规划、竞争战略和经营
方针等;
(二)法定信息披露及其说明,包括定期报告和临时公告;
(三)公司依法可以披露的经营管理信息,包括生产经营状况、财务状况、新产品或新技术的研究开发、经营业绩、股利分配等;
(四)公司依法披露的重大事项,包括公司的重大投资及其变化、资产重组、收购兼并、对外合作、对外担保、重大合同、关联交易、重大诉讼或仲裁、管理层变动以及大股东变化等信息;
(五)企业文化建设;
(六)公司其他依法可以披露的相关信息及已公开披露的信息。
第七条公司与投资者的沟通渠道和方式包括但不限于:
(一)公告,包括定期报告与临时报告;
(二)股东大会;
(三)公司网站;
(四)电话咨询;
(五)邮寄资料;
(六)现场参观和路演;
(七)证券分析师会议或说明会;
(八)年度报告说明会、投资者说明会;
(九)广告或其他宣传方式;
(十)媒体采访、报道和新闻发布会;
3(十一)问卷调查;
(十二)其他沟通方式。
公司应当保证咨询电话、传真和电子信箱等对外联系渠道畅通,确保咨询电话在工作时间有专人接听,充分关注上证 e 互动平台相关信息,并通过有效形式对投资者及时答复,及时发布和更新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相关信息。
对于投资者提问较多或者公司认为重要的问题,公司应当加以汇总梳理,并将问题和答复提交上证 e 互动平台的“热推问题”栏目予以展示。
第八条本制度第七条所述之分析师会议、说明会、路演等投资者关系活动开始前,应当事先确定提问的可回答范围。提问涉及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或者可以推理出未公开重大信息的,公司应当拒绝回答。
公司通过本制度第七条所述之参观、座谈沟通等方式与投资者沟通时,公司应当合理、妥善安排,避免投资者有机会获取未公开重大信息。
第九条本制度第七条(八)所述之年度报告说明会可以于公司年度报告披
露后十个交易日内举行年度报告说明会,公司董事长、总经理、董事会秘书、财务负责人或其他责任人应当出席说明会,会议包括下列内容:
(一)公司所处行业的状况、发展前景、存在的风险;
(二)公司发展战略、生产经营、募集资金使用、新产品和新技术开发;
(三)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业绩及其变化趋势;
(四)公司在业务、市场营销、技术、财务、募集资金用途及发展前景等方
面存在的困难、障碍、或有损失;
(五)投资者关心的其他内容。
公司应当至少提前二个交易日发布召开年度报告说明会的通知,公告内容应当包括日期及时间(不少于二个小时)、召开方式(现场/网络)、召开地点或者
网址、公司出席人员名单等。
4公司可以在年度报告披露后、年度股东大会登记日前根据自身情况召开业绩说明会。如针对年度净利润较上一年度大幅变动且受到市场高度关注或质疑的情况进行说明。
第十条公司相关重大事项受到市场高度关注或质疑的,除应当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外,还应当通过现场、网络或其他方式召开投资者说明会,介绍情况、届时原因,并回答相关问题。公司董事长、总经理、董事会秘书、财务负责人或其他责任人应当参加说明会。
第十一条公司召开投资者说明会的,可以自行选择现场、网络等一种或多种方式召开投资者说明会。
公司可以通过上证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的服务平台以现场、网络等方式召开投资者说明会。公司拟通过上证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的服务平台召开投资者说明会的,应当在说明会拟召开日的10个交易日前与相关人员联系具体事项。确有必要尽快召开说明会的,可不受10个交易日的限制。
第十二条公司拟召开投资者说明会的,应当在说明会拟召开日前发布公告,预告说明会的具体事项。公告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本次说明会的类型,披露说明会的具体事项;
(二)本次说明会的召开时间和地点;
(三)参加说明会的机构及个人的相关信息,包括公司相关人员、机构投资
者、中介机构、媒体、相关监管机构、行业专家等;
(四)机构和个人以现场、网络或者电话方式参加本次说明会的方式;
(五)提前征集投资者问题的互动渠道;
(六)本次投资者说明会的负责人及联系方式。
第十三条公司的董事会秘书和财务负责人应当参与投资者说明会。
公司应当邀请投资者通过现场、网络、电话等方式参与投资者说明会,并在
5投资者说明会召开前以及召开期间为投资者开通提问渠道。公司应当在说明会召
开前以及召开期间为投资者开通提问渠道。公司应当在说明会上对投资者较为关注的问题予以答复。
公司可以邀请相关中介机构、媒体等人员以现场、网络和电话等方式参与投资者说明会。
公司召开投资者说明会未以网络形式向投资者实时公开的,应当在中国证监会的指定媒体上发布公告或者通过上证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的服务平台全面如实地向投资者披露说明会的召开情况。
第十四条公司应当每月汇总投资者来电来函、机构投资者调研、媒体采访
等问答记录,并通过上证 e 互动平台的“科创公司发布”栏目予以发布。
第十五条公司在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中,不得出现以下情形:
(一)透露尚未公开披露的重大信息;
(二)做出可能误导投资者的过度宣传行为;
(三)对公司股票价格公开做出预期或承诺;
(四)其他违反信息披露规则或者涉嫌操纵股票价格的行为。
第十六条公司建立投资者关系管理档案制度,该制度包括如下内容:
(一)投资者关系活动参与人员、时间、地点;
(二)投资者关系活动的交流内容;
(三)未公开重大信息泄密的处理过程及责任追究情况(如有);
(四)其他相关内容。
第十七条公司应尽量避免于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披露前三十日内开展本章所述之投资者关系活动。
6第四章投资者关系管理部门设置和工作职责
第十八条公司董事长为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第一责任人。总经理、财务负责人及公司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应积极参加重大投资者关系活动。公司董事会负责制定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制度,监事会对投资者管理工作制度的实施情况进行监督。
第十九条董事会秘书为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主管负责人。董事会秘
书负责公司投资者关系工作的全面统筹、协调与安排,包括:负责组织拟定、实施公司投资者关系计划;协调和组织公司信息披露事项;全面统筹安排并参加公司重大投资者关系活动;制定公司投资者关系工作的评价及考核体系;为公司重大决策提供参谋咨询;向公司高级管理层介绍公司信息披露的进展情况及资本市场动态等。
第二十条投资者关系管理部门系公司开展投资者关系工作的归口管理部门和日常工作机构。投资者关系管理部门的投资者关系工作人员在董事会秘书的领导下开展信息披露工作,与投资者、证券分析师及财经媒体记者保持良好的日常沟通与交流;具体落实公司各项投资者关系活动;及时总结并汇报资本市场动态
及投资者对行业与公司的看法及建议;参加公司重要会议,发挥参谋咨询的作用。
第二十一条投资者关系管理部门应当制订完备的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制度和工作规范。
第二十二条投资者关系管理部门应当以适当的方式对公司全体员工,特别
是董事、监事、高管人员及相关部门负责人进行投资者关系管理相关知识的培训。
在开展重大的投资者关系促进活动时,做专题培训。
第二十三条投资者关系管理部门的工作职责包括:
(一)信息披露
(1)主持年报、半年报、季报的编制、设计、印刷、寄送工作;
(2)汇集公司生产、经营、财务等相关信息、根据法律、法规、上市规则
7的要求和公司信息披露、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相关规定,及时进行披露;
(3)拟订、修改有关信息披露和投资者关系管理的规定,报公司有关部门批准实施;
(4)危机处理:若公司面临可能对公司股价产生影响的突发性事件,如重
大诉讼、管理层变更、股票交易异常波动、与公司相关的传闻等,由董事会秘书组织研究处理方案并遵照《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的有关程序及时向投资者披露有关信息;
(5)投资者关系管理部门负责不定期就公司的经营环境、战略规划、发展
前景、经营状况及经营计划的实施等进展情况与各信息相关的部门或分公司、子
公司进行商榷,确定可以作为公司自愿性信息披露的信息和披露口径。
(二)投资者交流
(1)通过电话、电子邮件、传真、接待来访等方式回答投资者的咨询;
(2)根据需要,组织安排投资者、证券分析师和财经媒体记者到公司现场参观;
(3)筹备年度股东大会、临时股东大会、董事会,准备会议材料;
(4)业绩发布会与路演活动;
公布业绩之后,公司视情况举行业绩发布会、媒体见面会或以电话会议的形式向投资者、分析员与财经媒体介绍公司业绩。业绩发布会之后,公司视情况举行路演推介活动;
根据经营与战略发展需要,公司将视情况举行发布会和路演推介活动;
(5)在公司网站设立投资者关系管理专栏,在网上披露公司信息,方便投资者查找和咨询;
(6)与机构投资者、证券分析师及中小投资者保持经常联系,提高市场对公司的关注度;
8(7)公司积极参加境内、外资本市场会议,充分利用与投资者见面的机会,
增进投资者对公司的了解;
(8)加强与财经媒体的合作关系,有计划、有目标地通过财经媒体对公司
战略等进行客观、有效的宣传,安排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重要人员的采访、报道,并在采访前向相关人员介绍公司统一的信息披露口径;
(9)跟踪、学习和研究公司的发展战略、经营状况、行业动态和相关法规,补充自身知识,并通过适当方式与投资者沟通;
(10)与监管部门、行业协会、交易所等保持接触,形成良好的沟通关系;
(11)与其他上市公司的投资者关系管理部门、专业的投资者关系管理咨询
公司、财经公关公司等保持良好的合作、交流关系;
(12)为明确投资者交流工作的重点,公司每季度进行一次股东识别和目标
投资者认定,密切跟踪了解公司股东结构和持股量的变化;
(13)公司相关重大事项受到市场高度关注或质疑的,除应当按照上市规则
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外,还应当通过现场、网络或其他方式召开说明会,介绍情况、解释原因,并回答相关问题。公司董事长、总经理、董事会秘书、财务负责人或其他责任人应当参加说明会;
(14)公司积极开展各类与投资者进行交流的活动,公司的相关部门和领导
向投资者、证券分析师或媒体介绍公司的有关情况时应尽可能做到有投资者关系管理部门的投资者关系工作人员陪同。
(三)资本市场反馈
(1)投资者关系管理部门对股东变动情况、公司股价走势、行业发展动态
和资本市场对公司的评价等方面进行研究,定期编写反映公司资本市场动态的相关报告(资本市场周报、资本市场月报),供公司管理层参阅;
资本市场报告通过定期搜集、整理资本市场的相关研究报告,及时了解资本市场对公司生产、经营管理及战略定位等的评价,反馈资本市场对公司的看法和
9建议,同时了解同业公司的业绩表现和战略发展动向,为公司管理层提供参考;
(2)密切跟踪了解公司股东结构和持股量的变化,标定潜在投资者,研究提高投资者关系工作效率的方案;
(3)委托投资者关系顾问进行投资者印象问卷调查,掌握资本市场对公司及公司投资者关系工作的评价;
(4)公众媒体出现对公司重大质疑时,公司将视情形召开说明会,对相关事项进行说明;
(5)有利于改善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其他工作。
(四)投资者投诉处理机制
公司承担投资者投诉处理的首要责任,并将现阶段投诉处理机制及相关处理流程披露如下:
(1)由董事会秘书或董事会秘书指定的公司特定人员接待投资者投诉;
(2)有公司财务顾问、法律顾问团队协助董事会及董事会秘书就特定投诉事宜进行分析处理;
(3)由董事会秘书或董事会秘书指定的公司特定人员以回电、邮件或信函等方式向投资者进行投诉事项反馈;
(4)如公司与投资者因投诉事项发生纠纷,公司应首先与投资者进行友好
协商解决,如不能解决,则应提交证券期货纠纷专业调解机构进行调解、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五)有利于改善投资者关系的其他工作。
第二十四条投资者关系管理部门应当以适当方式组织对公司员工,特别是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部门负责人、分支机构负责人进行投资者关系管理
相关知识的培训。在开展重大的投资者关系促进活动时,还应当举行专门的培训活动。
10第二十五条公司各部门以及各分公司、子公司的负责人是本部门及本公司
的信息披露指定联络人和投资者关系责任人,负责本单位的信息收集整合,以及与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部门的日常联系;在不影响生产经营和泄露商业机密的前提下,公司各职能部门、分支机构及公司全体员工有义务协助董事会秘书和投资者关系管理部门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并保证信息及时、准确、完整。
第五章投资者关系管理从业人员任职要求
第二十六条公司从事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人员需要具备以下素质和技能:
(一)对公司有全面的了解,包括产业、产品、技术、生产流程、管理、研
发、市场营销、财务、人事等各个方面;
(二)具备良好的知识结构,熟悉公司治理、财务会计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证券市场的运作机制;
(三)熟悉证券市场,了解各种金融产品和证券市场的运作机制;
(四)具有良好的沟通和协调能力。
(五)具有良好的品行,诚实守信,有较强的协调能力和快速反应能力;
(六)有较强的写作能力,能够撰写公司定期报告,临时公告以及各种信息披露稿件。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七条除非有特别说明,本制度所使用的术语与公司章程中该等术语的含义相同。
第二十八条本制度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如本制度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应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应及时修改。
第二十九条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解释并修订。
11第三十条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实施。公司自动适用中国证监会
及上海证券交易所陆续出台的关于科创板上市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相关监管规则。本规则与科创板上市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相关监管规则存在不一致的,按科创板上市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相关监管规则执行。
江苏天奈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2年4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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