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曙光股份:曙光股份针对召集股东前述公告的法律事项的补充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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曙光股份:曙光股份针对召集股东前述公告的法律事项的补充说明

一纸荒年 发表于 2022-4-21 00:00:00 浏览:  444 回复:  0 [显示全部楼层]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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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票简称:曙光股份证券代码:600303编号:临2022-028
辽宁曙光汽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针对召集股东前述公告的法律事项的补充
说明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辽宁曙光汽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2年4月13日收到深圳市中能绿色启航壹号投资企业(有限合伙)、于晶、贾木云、姜鹏飞、李永岱、周菲、刘红芳(以上七位股东以下合称“中能等股东”或“召集股东”)发布的《召集人关于所涉事项的说明》的公告,现作出如下说明:
一、针对召集股东认为“上市公司董事会要求补正资料的要求在规则层面应直接视为“未作反馈”,公司已在《关于中能等股东自行召集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违规无效的公告》中作出明确的回复,不再详述。《民法典》及交易所自律监管指引等规定赋予了董事会在审查包括授权委托书在内的相关议案等文件的核查标准
至于召集股东认定“上市公司董事会的资料补正要求于法无据”,公司补充说明如下:
1、董事会要求召集股东补充提供授权委托书存在明确的法律和
规则的依据
1(1)持股10%的股东提出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时,应当向董事会
提供被委托股东的书面授权文件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
2.1.4股东大会召开前,符合条件的股东提出临时提案的,发出提案
通知至会议决议公告期间的持股比例不得低于3%。
股东提出临时提案的,应当向召集人提供持有上市公司3%以上股份的证明文件。股东通过委托方式联合提出提案的,委托股东应当向被委托股东出具书面授权文件。
根据举轻以明重的法律原则,持股3%以上股份的股东提临时提案尚且需要提供被委托股东出具的书面授权文件作为证明文件,持股
10%以上的股东提出召集临时股东大会事项,更应当向公司董事会提供被委托股东出具的书面授权文件。召集股东表示“股东临时提案权中,董事会可要求补足相关资料;但是股东自行召集股东大会时,董事会不具有相关审核的权利”。
就此,公司查阅了《公司法》《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均明确规定: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董事
会请求召开临时股东大会。而董事会要求召集股东补足相关材料,是对10%以上股份的股东的身份进行核查,正是依据《公司法》《公司章程》以及《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对召集股东的资格进行的确认,若出现冒名顶替或伪造授权文件行为召集股东大会的情形出现,而董事会不加以审核与验证委托股东与被委托股东身份,则系董事会工作的重大失误,因此董事会要求召集股东补足相关资料,召集股东应当完善相关授权文件等资料,以便董事会对委托股东及被委托股东身份的认定,即对召集股东身份的认定,这系董事会正常履职行为。
2、《民法典》明确规定了针对授权委托的形式及内容的要求
2《民法典》第一百六十五条委托代理授权采用书面形式的,
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代理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代理事项、权限和期限,并由被代理人签名或者盖章。
董事会要求召集股东补充提供授权委托书存在明确的法律依据,委托股东应当按照《民法典》的规定采用书面形式,将授权委托书中载明被委托股东的姓名、代理事项、权限和期限,并由委托股东进行签名或者盖章。而此次的召集股东提交的资料中缺少部分授权委托书或者授权委托书非原件的情况,属于不合法的授权形式,董事会有权限及资格对委托股东及被委托股东之间的授权文件进行查验。
截至公告作出之日,召集股东一直回避且拒不向董事会提供相关授权文件的原件等资料,召集股东表示:“经召集股东谨慎检索,召集股东未查阅到公司董事会对召集股东请求召集股东大会提出补正资料要求的权利依据”,召集股东为了拒不出具提供合法有效的授权文件等资料尚且谨慎检索各项规定及依据,公司董事会更应谨慎审核召集股东召集资格是否具备召集股东大会的主体适格性及程序合法性,同时这也是《公司法》对于董事勤勉尽责的要求。
3、召集股东的召集事项不属于股东大会职权范围
《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
第十三条提案的内容应当属于股东大会职权范围,有明确议题
和具体决议事项,并且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第十四条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三以上股份的普通股股
东(含表决权恢复的优先股股东),可以在股东大会召开十日前提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召集人。召集人应当在收到提案后二日内发出股东大会补充通知,公告临时提案的内容。
除前款规定外,召集人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后,不得修改股东大会通知中已列明的提案或增加新的提案。
3股东大会通知中未列明或不符合本规则第十三条规定的提案,股
东大会不得进行表决并作出决议。
根据《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第十四条的规定,如果召集股东的临时提案符合“内容应当属于股东大会职权范围,有明确议题和具体决议事项”的要求时,股东大会召集股东就应在收到提案后的2日内发出股东大会补充通知,公告临时提案的内容,及时将相关临时提案提交股东大会审议。但召集股东自行召集股东大会的第一个议案为:
《关于终止购买资产的议案》,该项议案源于2021年9月28日公告的《关于购买资产的关联交易公告》,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2年1月修订)及公司公告的《关于购买资产的关联交易公告》,此次购买资产的关联交易额占公司最近一次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的4.47%,该交易无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因此是否终止该购买资产的议案,只需由董事会审议决定即可,也无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根据《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的规定,“股东大会通知中未列明或不符合本规则第十三条规定的提案,股东大会不得进行表决并作出决议”,公司已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的信息披露要求定期公告关联交易购买资产的进展公告,也提请召集股东关注。
二、“召集股东表示,即便剔除贾木云、姜鹏飞、刘红芳的股份,召集股东的合计持股比例仍然在10%以上”,召集股东的资格的瑕疵并非在召集股东的情况说明中剔除瑕疵持股比例便可得到更正
召集股东中贾木云、姜鹏飞(部分股票)、刘红芳、李永岱持有
公司股票系通过融资融券信用账户买入,召集临时股东大会的权利应由证券公司行使,贾木云、姜鹏飞、刘红芳、李永岱不具备自行召集股东大会的召集股东法定资格。
虽然剔除贾木云、姜鹏飞(部分股票)、刘红芳、李永岱的股份,召集股东的合计持股比例仍然在10%以上,但公司2022年第一次临
4时股东大会通知已公告,召集人资格存在重大瑕疵,这并非简单的在
本次合计持股比例扣除便可更正的,也并非是召集股东所述证券公司相关部门负责人知悉且同意就能弥补的重大瑕疵,提请召集股东注意,要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融资融券交易实施细则》第六十三条的相关规定,由证券公司以其自己的名义履行召集股东大会的相关程序。综上,股东大会召集程序存在重大瑕疵,严重影响股东大会召集和召开程序的合法有效性。
三、召集股东声称“其全面改选董事会及监事会,系现有董事、监事未勤勉尽责”,公司法赋予了召集股东针对未尽勤勉尽责的董事、监事的救济方式,而董事会要求召集股东补正相关文件,系履行董事会勤勉尽责义务的要求公司系2021年12月11日发布的《2021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通知》,2021年12月28日,新一届董事会经股东大会选举通过,召集股东却表示其并未出席上市公司2021年12月28日召开的股东大会。《公司法》明确规定了除特别决议外,股东大会作出决议,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过半数通过。股东可以委托代理人出席股东大会会议。公司在此强调以下两方面:
1、公司法明确赋予了股东出席股东大会的权利,而召集股东均未出席,于2022年1月27日,以书面形式向公司董事会提交《关于提请召集辽宁曙光汽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临时股东大会的函》及相关文件,而后提出罢免全体董事及监事。召集股东在其该行使股东权利的时候拒不履行,股东大会决议生效后不到一个月的时间内,多次重复循环往复的要求召开股东大会,要求全面改选公司董事会和监事会,联合其他小股东多生事端,干扰公司正常运营。
52、公司董事会要求召集股东补正相关资料系《证券法》《公司法》对公司董事勤勉尽责义务的要求,也是对于公司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的要求的落实
《证券法》
第八十二条发行人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保证发行
人及时、公平地披露信息,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针对董事的勤勉义务,指的是董事在处理公司事务时,应尽到如同一个谨慎的人处于同等地位与情形下对其所经营的事项所给予同
样注意的谨慎义务。而《证券法》第82条对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对信息披露文件的保证义务进行了规范,该规定的基础即为公司董事的勤勉义务。
公司董事会对召集股东的身份进行确认,并要求其补足相关材料,却多次被召集股东要求找寻法律依据,董事会参与公司日常经营管理事务,并肩负着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重大责任,有权利根据法律和相关规则赋予的法定权利对召集股东的身份、资格、提案内容进行确认,对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召集股东大会条件的,会积极予以配合。
四、其他事项对于公司董事会对召集股东一致行动人身份及对于符合《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中“收购人”资格事项的论述,公司已在2022年
4月11日的公告了相关论证分析过程,在此不再赘述。
五、结论
召集股东此次自行召集股东大会事宜存在诸多程序瑕疵,召集股东的召集资格、授权文件、提案内容均存在不符合法律规定的情形,召集股东尚不具备自行召集股东大会的条件。
辽宁曙光汽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62022年4月20日
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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