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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龙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独立意见
北京龙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以及《北京龙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我们作为北京龙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本着认真、负责的态度,基于独立、审慎、客观的立场,对公司于2022年4月21日召开的第四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的相关事项发表如下意
见:
一、《关于调整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价格的议案》经审议,我们认为:公司本次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的调整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及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中关于授予价格调整方
法的规定,本次调整事项在2020年年度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决策的事项范围内,且履行了必要的审批程序,本次授予价格调整合法、有效。表决程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综上,我们同意公司对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授予价格进行调整。
二、《关于作废部分已授予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的议案》经审议,我们认为:由于部分激励对象离职,已不符合激励资格,公司本次部分限制性股票的作废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中的相关规定,所做的决定履行了必要的程序。
综上,我们同意公司作废部分已授予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
三、《关于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一个归属期归属条件成就的议案》经审议,我们认为: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
第1页北京龙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独立意见板股票上市规则》、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及公司2020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授权,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一个归属期归属条件已经成就。本次归属符合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有关规定,获授限制性股票的62名激励对象符合归属的资格条件,其作为本次归属的激励对象主体资格合法、有效,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上述议案的决策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会议程序合法、决议有效,符合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
综上,我们同意公司为满足条件的激励对象办理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第一个归属期归属相关事宜。
(以下无正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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