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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天津市房地产发展(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及有关责任人予以通报批评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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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天津市房地产发展(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及有关责任人予以通报批评的决定

牛哥 发表于 2022-4-22 00:00:00 浏览:  543 回复:  0 [显示全部楼层]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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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证券交易所
纪律处分决定书
〔2022〕38号
───────────────
关于对天津市房地产发展(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及有关责任人予以通报批评的决定
当事人:
天津市房地产发展(集团)股份有限公司,A股证券简称:
天房发展,A股证券代码:600322;
郭维成,天津市房地产发展(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时任董事长;
张亮,天津市房地产发展(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时任董事会秘书。
-1-根据中国证监会天津监管局出具的《关于对天津市房地产发展(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采取责令改正措施的决定》(津证监措施字〔2021〕29号)和《关于对郭维成、张亮采取监管谈话措施的决定》(津证监措施字〔2021〕30号)查明的事实及相关公告,天津市房地产发展(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在2020年年度报告中披露“公司不存在控股股东”与事实不符。
2020年7月23日,公司披露股东协议转让公司股份暨公司
控股股东拟变更的提示性公告称,公司第二大股东天津津诚国有资本投资运营有限公司与第三大股东天津国有资本投资运营有
限公司(以下简称津投资本)签署《股份转让协议》,拟向津投资本协议转让其持有的公司股份146067416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13.21%;公司同时披露,本次协议转让完成后,公司控股股东将变为津投资本,天津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仍为公司的实际控制人。
2021年4月30日,公司披露2020年年度报告显示,公司
股东持股较为分散,不存在控股股东。2021年12月7日,公司披露2020年年度报告和报告摘要更正公告称,公司发现原披露的报告和报告摘要中个别信息出现错误,对2020年年度报告及其摘要的部分内容进行更正,将控股股东更正披露为津投资本。
上市公司的控股股东情况是市场高度关注的事项,可能对公-2-司股票价格和投资者决策产生较大影响,公司应当真实、准确披露是否存在控股股东。公司对是否存在控股股东的披露前后不一致。上述行为违反了《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号——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0年修订)》(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第2.1
条、第2.5条等有关规定。公司时任董事长郭维成作为公司主要
负责人和信息披露第一责任人,时任董事会秘书张亮作为信息披露具体负责人,未能勤勉尽责,对相关违规行为负有责任,违反了《股票上市规则》第2.2条、第3.1.4条、第3.1.5条、第3.2.2条等有关规定及其在《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声明及承诺书》中作出的承诺。对于本次纪律处分事项,公司及有关责任人均回复无异议。
鉴于前述违规事实和情节,根据《股票上市规则》第16.2条、第16.3条、第16.4条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和监管措施实施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规则适用指引第2号——纪律处分实施标准》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作出如下纪律处分决定:对天津市房地产发展(集团)
股份有限公司和时任董事长郭维成、时任董事会秘书张亮予以通报批评。
对于上述纪律处分,本所将通报中国证监会,并记入上市公司诚信档案。
-3-公司应当引以为戒,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股票上市规则》的规定规范运作,认真履行信息披露义务;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履行忠实、勤勉义务,促使公司规范运作,并保证公司及时、公平、真实、准确和完整地披露所有重大信息。
上海证券交易所
二○二二年四月十八日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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