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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票代码:600356股票简称:恒丰纸业编号:2022-008
牡丹江恒丰纸业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系牡丹江恒丰纸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按照财政部“企业会计准则实施问答”的有关规定进行的相应变更,无需提交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和股东大会审议。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不会对公司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产生重大影响,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其中: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第21号——租赁》、《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4号》及《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5号》对公
司财务报表无影响;执行“企业会计准则实施问答”需要对上年度财务报表进行追溯调整。
一、会计政策变更概述
2021年11月2日,财政部会计司日发布了2021年第五批企业会计准则实施问答,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财会〔2017〕22号)的有关规定,通常情况下,企业商品或服务的控制权转移给客户之前、为了履行客户合同而发生的运输活动不构成单项履约义务,相关运输成本应当作为合同履约成本,采用与商品或服务收入确认相同的基础进行摊销计入当期损益。该合同履约成本应当在确认商品或服务收入时结转计入“主营业务成本”或“其他业务成本”科目,并在利润表“营业成本”项目中列示。”(以下简称“企业会计准则实施问答”)
二、变更日期
自2021年度开始执行变更后的会计政策,并对上年同期数进行追溯调整。
三、会计政策变更前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前,公司将为履行客户销售合同而发生的运输成本在“销售费用”项目中列示;到岸价模式发生的运保成本以“营业收入”扣除“销售费用”后的净额在“营业收入”项目中列示。
四、会计政策变更后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后,公司按照财政部会计司企业会计准则实施问答的规定,对于与履行合同相关的运输活动,发生在商品控制转移之前的,不构成单项履约义务,相关运输成本自“销售费用”重分类为“营业成本”;到岸价模式发生的运保成本在“营业收入”及“营业成本”中同时列报。
五、会计政策对公司的影响
根据以上规定,公司对2020年财务报表进行了追溯调整。本次会计政策变更不会对公司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产生影响,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对公司2020年度合并财务报表影响如下:利润表项目调整前调整影响数调整后
营业收入1828652254.3315553634.001844205888.33
营业成本1269250323.95106707652.591375957976.54
销售费用128519005.20-91154018.5937364986.61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对公司2020年度合并现金流量表影响如下:现金流量表项目调整前调整影响数调整后
销售商品、提供劳务
1852415591.0715095500.001867511091.07
收到的现金
购买商品、接受劳务
1047245423.99103564566.961150809990.95
支付的现金支付其他与经营活动
178189060.72-88469066.9689719993.76
有关的现金
六、其他会计政策的变更
公司自2021年起,执行财政部《企业会计准则第21号——租赁》、《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4号》及《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5号》的相关规定,上述会计政策变更对公司合并财务报表无影响。
牡丹江恒丰纸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二二年四月二十二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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