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汇中仪表股份有限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有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制度
汇中仪表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有本公司股份
及其变动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汇中仪表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的管理,明确管理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2022年修订)》《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0年修订)》(以下简称“《创业板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以下简称“《规范运作指引》”)
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证券事务代表应当遵守本制度。
其所持本公司股份是指登记在其名下的所有本公司股份;从事融资融券交易的,还包括记载在其信用账户内的本公司股份。
第三条本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证券事务代表在买卖本公司股
票及其衍生品种前,应当知悉《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创业板上市规则》《规范运作指引》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其他相关规定中关于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短线交易等禁止行
为的规定,不得进行违法违规交易。
第二章信息申报规定
第四条董事会秘书负责管理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证券事务代
表的身份及所持本公司股份的数据和信息,统一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证券事务代表办理个人信息的网上申报,并定期检查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证券事务代表买卖本公司股票的披露情况。
第五条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证券事务代表应当在下列时间内
1汇中仪表股份有限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有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制度委托公司向深交所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以下简称“登记结算公司”)申报其个人及其亲属(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等)的
身份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姓名、职务、身份证号、证券账户、离任职时间等):
(一)新任董事、监事在股东大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通过其任职事项后
2个交易日内;
(二)新任高级管理人员在董事会通过其任职事项后2个交易日内;
(三)新任证券事务代表在公司通过其任职事项后2个交易日内;
(四)现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证券事务代表在其已申报的个人信息发生变化后的2个交易日内;
(五)现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离任后2个交易日内;
(六)深交所要求的其他时间。
以上申报数据视为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证券事务代表向深交所和登记结算公司提交的将其所持本公司股份按相关规定予以管理的申请。
第六条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证券事务代表在委托公司申报个
人信息后,登记结算公司根据其申报数据资料,对其身份证件号码项下开立的证券账户中已登记的公司股份予以锁定。
第七条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证券事务代表拥有多个证券账户的,应当按照登记结算公司的规定合并为一个账户,合并账户前,登记结算公司按相关规定对每个账户分别做锁定、解锁等相关处理。
第八条公司应当按照登记结算公司的要求,对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
人员和证券事务代表及其亲属股份管理相关信息进行确认,并及时反馈确认结果。如因确认错误或者反馈更正信息不及时等造成任何法律纠纷,均由公司自行解决并承担相关法律责任。
第九条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证券事务代表应当保证其向
深交所和登记结算公司申报数据的真实、准确、及时、完整,同意深交所及时公布其买卖本公司股份及其衍生品种的情况,并承担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
第三章信息披露
第十条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证券事务代表及前述人员的配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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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买卖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前,应当将其买卖计划以书面方式通知董事会秘书,董事会秘书应当核查公司信息披露及重大事项等进展情况,如该买卖行为可能违反《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创业板上市规则》、《规范运作指引》、深交所其他相关规定和公司章程等规定的,董事会秘书应当及时书面通知相关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证券事务代表,并提示相关风险。
第十一条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证券事务代表所持公司股份发
生变动的,应当在该事实发生之日起2个交易日内,向公司报告并由公司在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上进行公告。公告内容包括:
(一)上年末所持公司股份数量;
(二)上年末至本次变动前每次股份变动的日期、数量、价格;
(三)本次变动前持股数量;
(四)本次股份变动的日期、数量、价格;
(五)变动后的持股数量;
)
(六)深交所要求披露的其他事项。
第十二条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证券事务代表通过深交所集中
竞价交易减持股份的,应当在首次卖出的十五个交易日前向深交所报告减持计划,在深交所备案并予以公告。
前款规定的减持计划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拟减持股份的数量、来源、原因、
方式、减持时间区间、价格区间等信息。
每次披露的减持时间区间不得超过六个月。在减持时间区间内,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证券事务代表在减持数量过半或减持时间过半时,应当披露减持进展情况。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减持达到公司股份总数百分之一的,还应当在该事实发生之日起两个交易日内就该事项作出公告。
在前款规定的减持时间区间内,公司发生高送转、并购重组等重大事项的,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证券事务代表应当同步披露减持进展情况,并说明本次减持与前述重大事项的关联性。
第十三条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证券事务代表减持股份,应当
在股份减持计划实施完毕后的二个交易日内予以公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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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和证券事务代表在预先披露的股份减持时间区间内,未实施股份减持或者股份减持计划未实施完毕的,应当在股份减持时间区间届满后的二个交易日内予以公告。
第十四条公司将在定期报告中披露报告期内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
证券事务代表买卖本公司股票的情况,内容包括:
(一)报告期初所持本公司股票数量;
(二)报告期内买入和卖出本公司股票的数量及增减变动的原因;
(三)报告期末所持本公司股票数量;
(四)深交所要求披露的其他事项。
第四章禁止买卖本公司股票的规定
第十五条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证券事务代表所持公司股份在
下列情形下不得转让:
(一)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
(二)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证券事务代表离职后半年内;
(三)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证券事务代表承诺一定期限内不转让所持本公司股票并在该期限内;
(四)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深交所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六条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证券事务代表以上年末其所持
有公司发行的股份为基数,计算其中可转让股份的数量。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证券事务代表在上述可转让股份数量范围内转
让其所持有公司股份的,还应遵守上条的规定。
第十七条公司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自相关决定作出之日起至公司股票终
止上市或者恢复上市前,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证券事务代表不得减持其持有的公司股份:
(一)公司因欺诈发行或者因重大信息披露违法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
(二)公司因涉嫌欺诈发行罪或者因涉嫌违规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罪被依法移送公安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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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一致行动人应当遵守前款规定。
第十八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证券事
务代表不得减持股份:
(一)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证券事务代表因涉嫌证券期货违法犯罪,在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期间,以及在行政处罚决定、刑事判决作出之后未满6个月的;
(二)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证券事务代表因违反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未满3个月的;
(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深交所业务规则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九条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证券事务代表及前述人员的配
偶在下列期间不得不得存在买卖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行为:
(一)公司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公告前30日内,因特殊原因推迟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公告日期的,自原预约公告日前30日起算,至公告前1日;
(二)公司季度报告、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10日内;
(三)自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重大事项发
生之日或进入决策过程之日,至依法披露后2个交易日内;
(四)中国证监会及深交所规定的其他期间。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证券事务代表应督促其配偶遵守前款规定,并承担相应责任。
第二十条公司持有5%以上股份的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证
券事务代表违反《证券法》相关规定,将其所持本公司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在买入后六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六个月内又买入的,公司董事会应当收回其所得收益,并及时披露以下内容:
(一)相关人员违规买卖股票的情况;
(二)公司采取的处理措施;
(三)收益的计算方法和董事会收回收益的具体情况;
(四)深交所要求披露的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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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款所称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自然人股东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
股权性质的证券,包括其配偶、父母、子女持有的及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
上述“买入后六个月内卖出”是指最后一笔买入时点起算六个月内卖出的;
“卖出后六个月内又买入”是指最后一笔卖出时点起算六个月内又买入的。
在六个月内减持过本公司股票的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通过证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定向资产管理等方式购买本公司股票的,不属于《证券法》
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禁止情形。通过上述方式购买的本公司股票六个月内不得减持。
第二十一条公司通过章程对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证券事务代表
及前述人员的配偶等人员转让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规定更长的禁止转让期、更低
的可转让比例或者附加其他限制转让条件的,应当及时披露并做好后续管理。
公司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对未担任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核心技
术人员、销售人员、管理人员等所持本公司股份规定更长的禁止转让期间、更低
的可转让比例或者附加其他限制转让条件的,应当及时披露并做好后续管理。公司应当在定期报告中及时披露上述人员股份锁定或者解除限售情况。
第二十二条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证券事务代表应当确保下
列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发生因获知内幕信息而买卖本公司股份及其衍生
品种的行为:
(一)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
(二)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控制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三)证券事务代表及其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
(四)中国证监会、深交所或者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定的其他与
公司或者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有特殊关系,可能获知内幕信息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第五章限制买卖本公司股票的规定
第二十三条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证券事务代表在任职期间,每年通过集中竞价、大宗交易、协议转让等方式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本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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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股份总数的25%;因司法强制执行、继承、遗赠、依法分割财产等导致股份变动的除外。
本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证券事务代表所持股份不超过1000股的,可一次全部转让,不受前款转让比例的限制。
第二十四条每年的第一个交易日,登记结算公司以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证券事务代表在上一年最后一个交易日登记在其名下的在深交所上市
的公司股份作为基数,按25%计算其本年度可转让股份法定额度;同时,对该人员所持的在本年度可转让股份额度内的无限售条件的流通股进行解锁。
当计算可解锁额度出现小数时,按四舍五入取整数位;当某账户持有本公司股份余额不足1000股时,其本年度可转让股份额度即为其持有公司股份数。
因公司进行权益分派、减资缩股等导致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证券事
务代表所持本公司股份变化的,对本年度可转让股份额度做相应变更。
第二十五条因公司公开或非公开发行股份、实施股权激励计划,或因董
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证券事务代表证券账户内通过二级市场购买、可转债
转股、行权、协议受让等方式年内新增股份,新增无限售条件股份当年可转让
25%,新增有限售条件的股份计入次年可转让股份的计算基数。
因公司进行权益分派导致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证券事务代表所持本
公司股份增加的,可同比例增加当年可转让数量。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证券事务代表当年可转让但未转让的本公司股份,应当计入当年末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的总数,该总数作为次年可转让股份的计算基数。
第二十六条因公司公开或非公开发行股份、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等情形,对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证券事务代表转让其所持本公司股份做出附加转
让价格、附加业绩考核条件、设定限售期等限制性条件的,公司应当在办理股份变更登记或行权等手续时,向深交所和登记结算公司申请将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证券事务代表所持本公司股份登记为有限售条件的股份,新增的有限售条件的股份计入次年可转让股份的计算基数。当解除限售的条件满足后,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证券事务代表可委托公司向深交所和登记结算公司申请解除限售。解除限售后登记结算公司自动对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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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事务代表名下可转让股份剩余额度内的股份进行解锁,其余股份自动锁定。
第六章股份锁定及解锁
第二十七条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证券事务代表离任并委托
公司申报个人信息后,自其申报离任日起六个月内将其持有及新增的本公司股份将被全部锁定。
第七章其他规定
第二十八条在锁定期间,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证券事务代表所
持本公司股份依法享有的收益权、表决权、优先配售权等相关权益不受影响。
第二十九条对涉嫌违规交易的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证券事务代表,登记结算公司根据中国证监会、深交所的要求对登记在其名下的本公司股份予以锁定。
第三十条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证券事务代表持有本公司股份
及其变动比例达到《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规定的,还应当按照《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业务规则的规定履行报告和披露等义务。
第三十一条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证券事务代表从事融资融
券交易的,应当遵守相关规定并向深交所申报。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证券事务代表不得从事以本公司股票为标的证券的融资融券交易。
第八章法律责任
第三十二条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证券事务代表违反本制度规定的,证券监管部门视其情节轻重给予相应处分和处罚。
第三十三条持有本公司股份5%以上的股东买卖本公司股票的,参照本制
度第二十条之规定执行。
第九章附则第三十四条本制度未尽事宜,遵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上市公司信
8汇中仪表股份有限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有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制度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规定及公司章程执行;如
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及时修订本制度。
第三十五条本制度所称“以上”、“以内”、“以下”都含本数;“以外”、“低于”、“多于”、“超过”不含本数。
第三十六条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修改和解释。
第三十七条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实施,修改时同。
汇中仪表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二年四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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