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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机械研究院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三十二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我们作为新疆机械研究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以下简称“《规范运作指引》”)及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公司章程》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
制度的规定,基于独立判断的立场,本着对公司、全体股东和投资者负责的态度,秉持实事求是的原则对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三十二次会议相关事项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前期会计差错更正的独立意见
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法律法规、规范
性文件和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的规定,我们作为新疆机械研究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的独立董事,本着勤勉尽责、客观公正的原则,对公司前期会计差错更正及追溯调整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我们认为:本次会计差错更正和追溯调整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第28号——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和差错更正》和《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
则第19号——财务信息的更正及相关披露》的相关规定,更正后的财务数据及
财务报表能够更加客观、真实、准确地反映公司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本次会计差错更正和追溯调整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因此,我们一致同意本次会计差错更正及追溯调整。
二、关于会计估计变更的独立意见
公司按照财政部公布的企业会计准则,结合公司实际经营情况,为了更加客观公允的反映公司资产状况和经营成果,体现会计谨慎性原则,使资产折旧年限与资产使用寿命更加接近,折旧计提更加合理提供更可靠准确的会计信息,公司对各类固定资产折旧年限进行了梳理,根据实际情况重新核定调整了部分房屋建筑物和机器设备的折旧年限。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会计准则的规定,能够更加客观地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和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该事项的决策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同意公司本次会计估计变更。
三、关于预期信用损失率会计估计变更的独立意见
公司依据《企业会计准则第28号—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和差错更正》
等相关规定,结合实际经营情况,对公司应收款项预期信用损失率会计估计进行变更。我们认为:本次会计估计变更能够客观、公允地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相关决策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等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变更后的会计估计更符合公司实际情况,能更加真实、客观地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以及经营成果,使公司的应收债权更接近于公司回收情况和风险状况。同意公司本次会计估计变更。
(以下无正文)(本页无正文,为新疆机械研究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三十二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签字页)
独立董事签字:
陈建国2022年4月22日(本页无正文,为新疆机械研究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三十二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签字页)
独立董事签字:
胡海银2022年4月22日(本页无正文,为新疆机械研究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三十二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签字页)
独立董事签字:
张小武
2022年4月22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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