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永清环保:独立董事对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相关事项的事前认可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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永清环保:独立董事对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相关事项的事前认可意见

月牙儿 发表于 2022-4-23 00:00:00 浏览:  377 回复:  0 [显示全部楼层]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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永清环保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对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相关事项的
事前认可意见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以及《永清环保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等文件的相关规定,我们作为永清环保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对公司董事会提交有关议案及材料进行了认真的事前核查,审阅了相关文件,经审慎分析,特对提请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的相关议案发表如下事前认可意见:
一、《关于聘请2022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的事前认可意见
通过审核公司提交的关于聘请2022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董事会提议续聘天职国际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以下简称“天职国际”)为公司2022年度财务审计机构。
我们认为,天职国际在担任公司2021年度财务审计机构期间,遵循《中国注册会计师独立审计准则》相关规则规定,勤勉尽责,坚持独立、客观、公正的审计准则,公允合理地发表了独立审计意见,较好地履行了双方签订合同所规定的责任和义务,如期出具了公司2021年度财务报告审计意见。
我们一致同意此事项并同意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
二、《关于对2022年度日常关联交易进行预计的议案》的事前认可意见经审核,公司对2022年度日常关联交易进行预计符合公司实际情况,没有损害公司和其他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有关关联交易董事会审议事项和表决程序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程序合法合规。
我们一致同意此事项并同意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应履行关联董事回避表决程序。
三、《关于收购控股子公司少数股东股权暨关联交易的议案》的事前认可意见
本次收购公司控股子公司江苏永之清少数股东股权,有利于提升公司整体盈利水平和持续经营能力,优化公司业务结构,增强公司可持续发展能力和市场竞争力,符合公司的长远发展战略。公司已就收购标的进行了审计、评估等程序。
本次股权收购的交易价格依据资产评估结果,经双方协商一致确定评估机构具有独立性,定价客观、公允,不存在损害公司及中小股东权益的情形。
我们一致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关联董事在审议该议案时应履行回避表决程序。
四、《关于对控股子公司放弃优先购买权暨关联交易的议案》的事前认可意见
公司本次放弃控股子公司永之清碳33%股权的优先购买权,是公司引进人才,助力永之清碳业务发展的需要,符合永之清碳的长远发展战略。该事项不存在损害公司及中小股东权益的情形。
我们一致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关联董事在审议该议案时应履行回避表决程序。
独立董事:张忠革曹越洪源
2022年4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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