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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关于山东民和牧业股份有限公司
2021年度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501号上海中心大厦9/11/12层
电话:021-20511000传真:021-20511999
邮编:200120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法律意见书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关于山东民和牧业股份有限公司
2021年度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致:山东民和牧业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山东民和牧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委托,就公司召开2021年度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的有关事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山东民和牧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及本所律师依据《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对本次股东大会所涉及的相关事项进行了必要的核查和验证,核查了本所认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需的相关文件、资料,并参加了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全过程。受新冠肺炎疫情的影响,本所指派的律师通过视频方式对本次股东大会进行见证。本所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愿意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与本次股东大会的决议一并进行公告,并依法对发表的法律意见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鉴此,本所律师根据上述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资格及召集、召开的程序
1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法律意见书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经核查,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2022年3月24日,公司召
开第七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决议召集本次股东大会。
公司已分别于2022年3月26日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和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发出了《山东民和牧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21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前述会议通知载明了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召开日期和时间(包括现场会议日期、时间和网络投票日期、时间)、召开方式、股权登记日、出席对象、会议地点、会议审议事项、现
场会议登记方法、参加网络投票的具体操作流程、会议联系人及联系方式。其中,公告刊登的日期距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日期已达20日。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
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于2022年4月22日14:00在山东省烟台市蓬莱区南
关路2号附3号民和股份会议室如期召开,由董事长主持。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本次股东大会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2年4月22日
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
的具体时间为2022年4月22日9:15至15:00的任意时间。
本所律师审核后认为,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
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会议人员的资格
(一)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经核查,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15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128654681股,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数占公司股份总数的36.8680%,其中:
1、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经核查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股东代理人的身份证明、授权委托书及股
2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法律意见书
东登记的相关材料,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8名,均为截至2022年4月18日下午收市时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
登记在册的公司股东,该等股东持有公司股份127872498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36.6439%。
经本所律师验证,上述股东、股东代理人均持有出席会议的合法证明,其出席会议的资格均合法有效。
2、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
根据网络投票系统提供机构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数据,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有效表决的股东共计7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782183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0.2241%。
以上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的股东资格,由网络投票系统提供机构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验证其身份。
3、参加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
通过现场和网络参加本次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共计8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796483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282%。
(注:中小投资者,是指除以下股东之外的公司其他股东:公司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二)出席会议的其他人员
经本所律师验证,受新冠肺炎疫情的影响,通过现场及线上视频方式出席及列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其他人员为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董事候选人、
监事候选人、公司聘请的见证律师,其出席会议的资格均合法有效。
本所律师审核后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人员资格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合法有效。
三、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
3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法律意见书
经本所律师审核,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属于公司股东大会的职权范围,并且与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公告中所列明的审议事项相一致;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未发生对通知的议案进行修改的情形。
四、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表决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对列入议程的议案进行了审议和表决,未以任何理由搁置或不予表决。经对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合并统计,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结果如下:
1、《2021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表决结果:同意128633081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832%;反对60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47%;
弃权156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21%。本议案获得通过。
其中,中小投资者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774883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7.2881%;反对60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7533%;弃权156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9586%。
2、《2021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表决结果:同意128633081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832%;反对60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47%;
弃权156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21%。本议案获得通过。
其中,中小投资者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774883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7.2881%;反对60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7533%;弃权156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9586%。
3、《2021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表决结果:同意128633081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4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法律意见书
的99.9832%;反对60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47%;
弃权156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21%。本议案获得通过。
其中,中小投资者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774883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7.2881%;反对60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7533%;弃权156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9586%。
4、《2021年年度报告及摘要》
表决结果:同意128633081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832%;反对60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47%;
弃权156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21%。本议案获得通过。
其中,中小投资者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774883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7.2881%;反对60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7533%;弃权156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9586%。
5、《2021年度利润分配预案》
表决结果:同意128648681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53%;反对60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47%;
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本议案获得通过。
其中,中小投资者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790483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2467%;反对60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7533%;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6、《关于2022年度向金融机构申请授信额度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128648681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5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法律意见书
的99.9953%;反对60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47%;
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本议案获得通过。
其中,中小投资者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790483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2467%;反对60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7533%;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7、《关于董事、监事薪酬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128648681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53%;反对60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47%;
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本议案获得通过。
其中,中小投资者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790483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2467%;反对60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7533%;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8、《关于续聘审计机构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128633081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832%;反对60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47%;
弃权156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21%。本议案获得通过。
其中,中小投资者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774883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7.2881%;反对60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7533%;弃权156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9586%。
9、《关于募集资金年度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
表决结果:同意128633081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832%;反对60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47%;
6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法律意见书
弃权156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21%。本议案获得通过。
其中,中小投资者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774883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7.2881%;反对60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7533%;弃权156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9586%。
10、《关于修改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127877698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3961%;反对776983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6039%;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本议案获得通过。
其中,中小投资者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195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4483%;反对776983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7.5517%;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11、《关于修改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128648681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53%;反对60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47%;
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本议案获得通过。
其中,中小投资者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790483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2467%;反对60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7533%;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12、《关于修改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128648681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53%;反对60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47%;
7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法律意见书
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本议案获得通过。
其中,中小投资者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790483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2467%;反对60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7533%;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13、《关于选举公司第八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的议案》
本议案采用累积投票制的方式选举孙宪法先生、周东先生、张东明先生、郭
志春先生、于乐洪先生、郭鹏先生为公司第八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具体表决结果如下:
13.1选举孙宪法先生为公司第八届董事会董事
表决结果:获得选举票128643988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17%;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78579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6575%。孙宪法先生当选。
13.2选举周东先生为公司第八届董事会董事
表决结果:获得选举票128643989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17%;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785791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6576%。周东先生当选。
13.3选举张东明先生为公司第八届董事会董事
表决结果:获得选举票12864399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17%;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785792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6577%。张东明先生当选。
13.4选举郭志春先生为公司第八届董事会董事
表决结果:获得选举票128643991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17%;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785793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6578%。郭志春先生当选。
13.5选举于乐洪先生为公司第八届董事会董事
表决结果:获得选举票128643992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
8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法律意见书
权股份总数的99.9917%;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785794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6580%。于乐洪先生当选。
13.6选举郭鹏先生为公司第八届董事会董事
表决结果:获得选举票128643993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17%;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785795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6581%。郭鹏先生当选。
14、《关于选举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的议案》
本议案采用累积投票制的方式选举程永峰先生、梁兰锋先生、王德良先生为
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具体表决结果如下:
14.1选举程永峰先生为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表决结果:获得选举票128643985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17%;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785787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6571%。程永峰先生当选。
14.2选举梁兰锋先生为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表决结果:获得选举票128643986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17%;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785788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6572%。梁兰锋先生当选。
14.3选举王德良先生为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表决结果:获得选举票128643987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17%;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785789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6573%。王德良先生当选。
15、《关于选举公司第八届监事会非职工监事的议案》
本议案采用累积投票制的方式选举孙延淼先生、崔华良先生为公司第八届监
事会非职工监事。具体表决结果如下:
15.1选举孙延淼先生为公司第八届监事会非职工监事
表决结果:获得选举票128643984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17%;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785786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6570%。孙延淼先生当选。
9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法律意见书
15.2选举崔华良先生为公司第八届监事会非职工监事
表决结果:获得选举票128643985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17%;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785787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6571%。崔华良先生当选。
本所律师审核后认为,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
有关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五、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2021年度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召集人资格、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及表决程序等,均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一式三份,经签字盖章后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以下无正文)
10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法律意见书(本页无正文,为《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关于山东民和牧业股份有限公司
2021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之签署页)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经办律师:
杨依见
负责人:经办律师:
顾功耘孙佳
2022年4月22日
上海·杭州·北京·深圳·苏州·南京·重庆·成都·太原·香港·青岛·厦门·天津·济南·合肥·郑州·福州·南昌·西安·广州·长春·武汉·乌鲁木齐
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501号上海中心大厦9/11/12层,邮编:200120电话:(86)21-20511000;传真:(86)21-20511999
网 址: http://www.allbrightlaw.com/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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