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汇中仪表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实施细则
汇中仪表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实施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强化董事会决策功能,做到事前审计、专业审计,确保董事会对经理层的有效监督,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汇中仪表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规定,公司特设立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并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是董事会按照股东大会决议设立的专门工作机构;主要负责公司内、外部审计的沟通、监督和核查工作。
第二章人员组成
第三条审计委员会由三名成员组成,其中,独立董事为两名,并至少有一名独立董事为会计专业人士。
第四条审计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全体董事的
三分之一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五条审计委员会设主任委员一名,由独立董事担任,负责主持委员会工
作并担任召集人,主任委员为会计专业人士。主任委员在委员内选举,并报请董事会批准产生。
第六条审计委员会委员任期与董事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审计委员会根据上述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第七条审计委员会下设审计部为日常办事机构。审计部对审计委员会负责,向审计委员会报告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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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职责权限
第八条审计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
(一)监督及评估外部审计机构工作;
(二)监督及评估内部审计工作;
(三)审阅公司的财务报告并对其发表意见;
(四)监督及评估公司的内部控制;
(五)协调管理层、审计部及相关部门与外部审计机构的沟通;
(六)公司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宜及法律法规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中涉及的其他事项。
审计委员会应当就其认为必须采取的措施或者改善的事项向董事会报告,并提出建议。
第九条公司聘请或更换外部审计机构,应当经审计委员会形成审议意见并
向董事会提出建议后,董事会方可审议相关议案。
第十条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应当审阅公司的财务会计报告,对财务会计报告
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提出意见,重点关注公司财务会计报告的重大会计和审计问题,特别关注是否存在与财务会计报告相关的欺诈、舞弊行为及重大错报的可能性,监督财务会计报告问题的整改情况。
审计委员会向董事会提出聘请或更换外部审计机构的建议,审核外部审计机构的审计费用及聘用合同,不应受公司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不当影响。
审计委员会应当督促外部审计机构诚实守信、勤勉尽责,严格遵守业务规则和行业自律规范,严格执行内部控制制度,对公司财务会计报告进行核查验证,履行特别注意义务,审慎发表专业意见。
第十一条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发现公司发布的财务会计报告存
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向董事会、监事会报告的,或者保荐机构、外部审计机构向董事会、监事会指出公司财务会计报告存在虚假记载、误导
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董事会应当及时向本所报告并予以披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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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根据前款规定披露相关信息的,应当在公告中披露财务会计报告存在的重大问题、已经或者可能导致的后果,以及已采取或者拟采取的措施。
公司审计委员会应当督促公司相关责任部门制定整改措施和整改时间,进行后续审查,监督整改措施的落实情况,并及时披露整改完成情况。
第十二条公司应当在年度报告中披露审计委员会年度履职情况,主要包括审计委员会会议的召开情况和履行职责的具体情况。
审计委员会就其职责范围内事项向上市公司董事会提出审议意见,董事会未采纳的,公司应当披露该事项并充分说明理由。
第十三条审计委员会在指导和监督审计部工作时,应当履行下列主要职
责:
(一)指导和监督内部审计制度的建立和实施;
(二)审阅公司年度内部审计工作计划;
(三)督促公司内部审计计划的实施;
(四)指导审计部的有效运作,公司审计部应当向审计委员会报告工作,审
计部提交给管理层的各类审计报告、审计问题的整改计划和整改情况应当同时报送审计委员会;
(五)向董事会报告内部审计工作进度、质量以及发现的重大问题等;
(六)协调审计部与会计师事务所、国家审计机构等外部审计单位之间的关系。
第十四条审计委员会应当督导审计部至少每半年对下列事项进行一次检查,出具检查报告并提交审计委员会。检查发现公司存在违法违规、运作不规范等情形的,应当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并督促公司对外披露:
(一)公司募集资金使用、提供担保、关联交易、证券投资与衍生品交易等高
风险投资、提供财务资助、购买或者出售资产、对外投资等重大事件的实施情况;
(二)公司大额资金往来以及与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资金往来情况。
审计委员会应当根据审计部提交的内部审计报告及相关资料,对公司内部控制有效性出具书面评估意见,并向董事会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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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五条审计委员会应当根据审计部出具的评价报告及相关资料,出具年
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至少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董事会对内部控制报告真实性的声明;
(二)内部控制评价工作的总体情况;
(三)内部控制评价的依据、范围、程序和方法;
(四)内部控制存在的缺陷及其认定情况;
(五)对上一年度内部控制缺陷的整改情况;
(六)对本年度内部控制缺陷拟采取的整改措施;
(七)内部控制有效性的结论。
第十六条审计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审计委员会的提案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审计委员会应配合监事会的审计活动。
第四章决策程序
第十七条审计部负责做好审计委员会决策的前期准备工作,提供公司有关
书面资料:
(一)公司相关财务报告;
(二)内外部审计机构的工作报告;
(三)外部审计合同及相关工作报告;
(四)公司对外披露信息情况;
(五)公司重大关联交易审计报告;
(六)其他相关事宜。
第十八条审计委员会会议对审计部提供的报告进行评议,并将相关材料呈报董事会讨论;
(一)外部审计机构工作评价,外部审计机构的聘请及更换;
(二)公司内部审计制度是否已得到有效实施,公司财务报告是否全面真实;
(三)公司对外披露的财务报告等信息是否客观真实,公司重大关联交易是否合乎相关法律法规;
(四)公司财务部门、审计部门包括其负责人的工作评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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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其他相关事宜。
第五章议事规则
第十九条审计委员会会议分为例会和临时会议,例会每年至少召开四次,每季度召开一次,临时会议由审计委员会委员提议召开。会议召开前七天须通知全体委员,会议由主任委员主持,主任委员不能出席时可委托其他一名委员主持。
第二十条审计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每一名
委员有一票的表决权。会议做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的过半数通过。
第二十一条审计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或投票表决,临时会议可以采取通讯表决的方式召开。
第二十二条审计部成员可列席审计委员会会议,必要时亦可邀请公司董
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
第二十三条如有必要,审计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策提供专业意见,费用由公司支付。
第二十四条审计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过的议案必
须遵循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实施细则的规定。
第二十五条审计委员会会议应当有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由公司董事会秘书保存。
第二十六条审计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以书面形式报公司董事会。
第二十七条出席会议的委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披露有关信息。
第六章附则第二十八条本实施细则未尽事宜,遵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规定及公司章程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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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及时修订本实施细则。
第二十九条本实施细则由公司董事会负责修改和解释。
第三十条本实施细则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实施,修改时同。
汇中仪表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二零二二年四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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