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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能水电:对外捐赠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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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能水电:对外捐赠管理办法

稳稳的 发表于 2022-4-23 00:00:00 浏览:  447 回复:  0 [显示全部楼层]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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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能澜沧江水电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捐赠管理办法
1范围
本办法规定了华能澜沧江水电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对外捐赠的职责、原则、
用途、形式、途径及决策程序等内容,适用于公司及所属基层单位、子公司(包含全资、控股子公司)。
2规范性引用文件
《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2年1月修订)
《华能澜沧江水电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3术语和定义
对外捐赠:是指自愿无偿地将有权处分的合法财产赠送给合法的受赠人,用于与生产经营活动没有直接关系的公益事业的行为。
4职责
4.1公司征地移民与社会责任部是对外捐赠的归口管理部门,负责组织对外捐赠的审查,办
理对外捐赠审批事项和检查监督等日常管理工作。
4.2公司财务与预算部负责编制对外捐赠年度预算,监督对外捐赠资金支付的合规性。
4.3公司资本运营与证券事务部(董事会办公室)负责按要求向董事会、股东大会报送年度
对外捐赠议案,并按相关管理规定披露对外捐赠事项。
4.4公司所属子公司(包含全资、控股子公司)、分公司负责捐赠活动的组织实施。
5对外捐赠的原则
5.1依法捐赠。对外捐赠应当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不得违背社会公德,不得
损害公共利益和其他人合法权益。
5.2自愿无偿。对外捐赠后,不得要求受赠方在融资、市场准入、行政许可、占有其他资源
等方面创造便利条件。
5.3量力而行。对外捐赠应当根据自身经营规模、盈利能力、负债水平、现金流量等财务承受能力,合理确定对外捐赠支出规模和标准。
5.4诚实守信。经审批向社会公众或者受赠对象承诺捐赠的,必须履行。
6对外捐赠的用途、形式和途径
6.1用途
6.1.1扶贫、济困、帮扶援助、乡村振兴等;6.1.2扶老、救孤、恤病、助残、优抚;
6.1.3救助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和公共卫生事件等突发事件造成的损害;
6.1.4促进教育、科学、文化、卫生、体育等事业的发展;
6.1.5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
6.1.6符合有关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其他公益活动。
6.2形式
6.2.1用于对外捐赠的财产可以是现金,也可以是实物资产。
6.2.2对外捐赠的财产应当为有权处分的合法财产,权属不清的财产或者不合格的物品,不
得用于对外捐赠。
6.2.3途径
除国家有特殊的捐赠规定之外,对外捐赠应当通过如下途径进行。对有关社会团体、机构索取摊派性捐赠的,应当依法拒绝。
a)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部门及其部门。
b)依法成立并以公益事业为宗旨的基金会、慈善组织等公益性社会团体。
c)依法成立并不以营利为目的的教科文卫体等社会公共机构和福利机构。
7对外捐赠管理
7.1每一会计年度内发生的对外捐赠,包括现金捐赠和非现金资产(按公允价值)捐赠,相
应决策程序的具体标准如下:
7.1.1单笔金额或会计年度内累计金额为人民币1000万元以下的对外捐赠,公司办公会决策。
7.1.2单笔金额或会计年度内累计金额达人民币1000万元及以上,单笔金额或会计年度内
累计金额人民币5000万元以下的对外捐赠,公司办公会决策后,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
7.1.3单笔金额或会计年度内累计金额达人民币5000万元及以上的对外捐赠,公司办公会决策后,提交公司董事会和股东大会审议。
7.1.4在履行前述7.1.1、7.1.2、7.1.3条所规定程序时,如会计年度内发生的捐赠已经履
行相应的审议程序且纳入年度预算的,不再纳入累计计算范围。
7.1.5突发性重大自然灾害或其他特殊事项需要紧急安排对外捐赠的,金额达到董事会审议标准的,通过召开临时董事会会议,在保障董事充分表达意见的前提下,可以书面或传真方式进行并作出决议。金额达到股东大会审议标准的,履行股东大会决策程序。
7.2捐赠事项按7.1履行决策程序后,按有关管理要求批准后实施。7.3公司所属子公司(包含全资、控股子公司)、分公司向公司申请对外捐赠时,应详细说
明捐赠事项背景、项目安排、资金计划、捐赠财产构成及数额以及捐赠财产交接程序(如有)、履行决策等情况。
7.4公司所属子公司(包含全资、控股子公司)、分公司应当做好捐赠事项及资金使用的过
程管理和跟踪监督,重大项目要做好舆论宣传,确保捐赠工作取得预期效果。对于发现的违纪违规问题要坚决制止,及时向当地纪检监察机关和上级纪检监察部门反映。
7.5公司所属子公司(包含全资、控股子公司)、分公司发生对外捐赠支出时,应当及时向
受赠单位索取由财政部门监制的公益事业捐赠票据或省级财税部门认可的其他企业所得税扣除凭证。对于确实无法取得上述合规票据或凭证的捐赠事项,应在履行决策程序时进行单独说明。
7.6公司出现盈利能力大幅下降、负债水平偏高、经营活动现金净流量为负数或者大幅减少
的情况下,应当压缩对外捐赠规模。出现资不抵债、经营亏损或者捐赠将影响正常生产经营的情况,除必须承担的政策性任务和紧急性自然灾害捐款以外,原则上不得对外捐赠。
8检查考核8.1公司征地移民与社会责任部履行对外捐赠工作的职能监督责任,对公司所属子公司(包含全资、控股子公司)、分公司对外捐赠工作情况进行检查,对发现的问题提出整改意见,各子公司(包含全资、控股子公司)、分公司应及时整改。
8.2对于在对外捐赠工作中松懈、失职造成公司损失的,依据公司相关管理规定处理;触犯法律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8.3对外捐赠工作纳入各子公司(包含全资、控股子公司)、分公司年度绩效目标考核体系进行考核。
8.4公司审计部门按照有关规定对对外捐赠工作进行审计监督。
8.5公司纪律检查部门根据国家和公司有关规定对对外捐赠工作进行执纪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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