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健康元药业集团独立董事意见
健康元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公司中长期事业合伙人持股计划之第二期持股计划(草案)及其
摘要之独立意见函
根据《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等有关规定,我们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基于独立客观的立场,本着审慎负责的态度,经认真审阅相关董事会文件,就公司中长期事业合伙人持股计划之第二期持股计划(草案)及其摘要,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1、公司实施本次中长期事业合伙人持股计划之第二期持股计划(以下简称:本计划),通过赋予持有人权利义务,建立事业合伙人“利益共享、风险共担”的合伙机制,将有效推动与促进公司“经理人”向“合伙人”身份的转变,凝聚一批具备共同价值观的时代奋斗者和事业带头人,弘扬企业家精神,促进公司长期稳健发展,实现全体股东利益一致。
2、本计划的内容符合《公司法》、《证券法》、《关于上市公司实施员工持股计划试点的指导意见》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亦不存在摊派、强行分配等强制员工参与本计划的情形。
3、本计划的实施是员工在依法合规、自愿参与、风险自担的原则上参与的,
不存在摊派、强行分配等方式强制员工参与本计划的情形。
4、本计划的实施不会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符合公司长远发展的需要。
5、关联董事已根据《公司法》、《证券法》等规定对相关议案回避表决,由
非关联董事审议表决,在本计划实施前,公司已通过职工代表大会充分征求了员工意见,相关审议程序和决策合法、有效。
综上所述,我们一致同意公司实施本计划,并同意将公司《中长期事业合伙人持股计划之第二期持股计划(草案)》及其摘要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独立董事:霍静、彭娟、崔利国、覃业志健康元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二年四月二十二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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