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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中来光伏新材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六次会议相关事项的事前认可意见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以及《公司章程》、
《独立董事工作细则》等有关制度规定,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我们对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六次会议相关事项在董事会前知晓并对相关议案予以初审,本着认真、负责、独立判断的态度,发表事前认可意见如下:
一、关于续聘中汇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2022年度审计机构的事前认可意见经审阅《关于续聘中汇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2022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我们一致认为:中汇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具备证券相关业务执业资格,具有从事上市公司审计工作的丰富经验和职业素养,项目人员在审计过程中秉持独立、客观、公正的原则,为公司出具的审计报告客观、公正地反映了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
我们一致同意将《关于续聘中汇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2022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提交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审议。
(以下无正文,下接签署页)【本页无正文,为独立董事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六次会议相关事项的事前认可意见之签署页】
独立董事签名:
柳正晞沈文忠蒋文军
独立董事事前认可意见出具日:2022年4月22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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