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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刘光给予通报批评处分的决定
当事人:
刘光,东方网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持股5%以上股东。
经查明,刘光存在以下违规行为:
2020年11月30日,东方网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ST 网力)披露的《关于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北京证监局的公告》显示,*ST网力于 2020 年 11月 27日收到北京证监局下发的《行政处罚决定书》(〔2020〕12号)。
2020 年 12月 25日,*ST网力披露的《关于持股 5%以上股东股权被司法拍卖结果的提示性公告》显示,刘光所持有的无限售条件流通股 6012.18万股被司法拍卖,占*ST网力股份总数的 5.02%,拍卖成交价 2.20亿元。2021年 4月 16日,*ST网力披露的《关于公司股东权益变动的提示性公告》显示,刘光被司法拍卖的股份过户登记已完成。刘光作为*ST网力持股 5%以上股东,上述减持行为发生在*ST 网力被中国证监会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后六个月内。
刘光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本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0年12月修订)》第1.4条、第2.3.1条及《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第九条的规定。
根据上述违规事实及情节,依据本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0年12月修订)》第12.4条和《上市公司纪律处分实施标准(试行)》第三十三条的规定,经本所纪律处分委员会审议通过,本所作出如下处分决定:
对刘光给予通报批评的处分。
对于刘光上述违规行为及本所给予的处分,本所将记入诚信档案,并向社会公开。
深圳证券交易所
2022年4月26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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