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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莱伯泰科仪器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议事规则 
北京莱伯泰科仪器股份有限公司 
监事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宗旨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本公司监事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促使监事和监事会 
有效地履行监督职责,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 
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等法律、行政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北京莱伯泰科仪器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制订本规则。 
第二章监事会办公室 
第二条监事会设监事会办公室,处理监事会日常事务。 
第三条监事会主席兼任监事会办公室负责人,保管监事会印章。监事会主席可以要求公司其他人员协助其处理监事会日常事务。 
第三章监事会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 
第四条监事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 
第五条监事会定期会议应当每六个月召开一次。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监事会 
应当在五日内召开临时会议: 
(一)任何监事提议召开时; 
(二)股东大会、董事会会议通过了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监管部门的各种规 
定和要求、《公司章程》、公司股东大会决议和其他有关规定的决议时; 
(三)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不当行为可能给公司造成重大损害或者在市场中造成恶劣影响时; 
(四)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被股东提起诉讼时; 
(五)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受到证券监管部门处罚或者被上海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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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证券监管部门要求召开时; 
(七)本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章定期会议的提案 
第六条在发出召开监事会定期会议的通知之前,监事会办公室应当向全体监事 
征集会议提案,并至少用两天的时间向公司员工征求意见。在征集提案和征求意见时,监事会办公室应当说明监事会重在对公司规范运作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职务行为的监督而非公司经营管理的决策。 
第五章临时会议的提议程序 
第七条监事提议召开监事会临时会议的,应当通过监事会办公室或者直接向监 
事会主席提交经提议监事签字的书面提议。书面提议中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提议监事的姓名; 
(二)提议理由或者提议所基于的客观事由; 
(三)提议会议召开的时间或者时限、地点和方式; 
(四)明确和具体的提案; 
(五)提议监事的联系方式和提议日期等。 
第八条在监事会办公室或者监事会主席收到监事的书面提议后三日内,监事会 
办公室应当发出召开监事会临时会议的通知。监事会办公室怠于发出会议通知的,提议监事应当及时向监管部门报告。 
第六章会议的召集和主持 
第九条监事会会议由监事会主席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 
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一名监事召集和主持。 
第七章会议通知 
第十条召开监事会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监事会办公室应当分别提前十日和五 
日将盖有监事会印章的书面会议通知,通过直接送达、传真、电子邮件或者其他方式,提交全体监事。非直接送达的,还应当通过电话进行确认并做相应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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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条情况紧急,需要尽快召开监事会临时会议的,可以随时通过口头或者 
电话等方式发出会议通知,但召集人应当在会议上作出说明。 
第八章会议通知的内容 
第十二条书面会议通知应当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发出通知的时间、会议的时间、地点; 
(二)拟审议的事项(会议提案); 
(三)会议召集人和主持人、临时会议的提议人及其书面提议; 
(四)监事表决所必需的会议材料; 
(五)监事应当亲自出席会议的要求; 
(六)联系人和联系方式。 
第十三条口头会议通知至少应包括上述第(一)、(二)项内容,以及情况紧急需要尽快召开监事会临时会议的说明。 
第九章会议召开方式 
第十四条监事会会议应当以现场方式召开。 
第十五条紧急情况下,监事会会议可以通讯方式进行表决,但监事会召集人(会议主持人)应当向与会监事说明具体的紧急情况。在通讯表决时,监事应当将其对审议事项的书面意见和投票意向在签字确认后传真至监事会办公室。监事不应当只写明投票意见而不表达其书面意见或者投票理由。 
第十章会议的召开 
第十六条监事会会议应当有过半数的监事出席方可举行。相关监事拒不出席或 
者怠于出席会议导致无法满足会议召开的最低人数要求的,其他监事应当及时向监管部门报告。 
第十七条董事会秘书和证券事务代表应当列席监事会会议。 
第十一章会议审议程序 
第十八条会议主持人应当提请与会监事对各项提案发表明确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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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九条会议主持人应当根据监事的提议,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其他员工或者相关中介机构业务人员到会接受质询。 
第二十条监事会发现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有关法律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应当向董事会通报或者向股东大会报告,并及时披露,也可以直接向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上海证券交易所或者其他部门报告。 
第二十一条公司监事应当依法对定期报告进行审核,并就定期报告内容是否 
真实、准确、完整签署书面确认意见,不得委托他人签署,也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签署。监事会未审核通过定期报告的,公司应当重新编制定期报告。 
监事无法保证定期报告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或者对定期报告内容存在异议的,应当在书面确认意见中发表意见并说明具体原因,公司应当予以披露。 
第十二章监事会决议 
第二十二条监事会会议的表决实行一人一票,以记名和书面等方式进行。 
第二十三条监事的表决意向分为同意、反对和弃权。与会监事应当从上述意 
向中选择其一,未做选择或者同时选择两个以上意向的,会议主持人应当要求该监事重新选择,拒不选择的,视为弃权;中途离开会场不回而未做选择的,视为弃权。 
第二十四条监事会形成决议应当全体监事过半数同意。 
第十三章会议录音 
第二十五条召开监事会会议,可以视需要进行全程录音。 
第十四章会议记录 
第二十六条监事会办公室工作人员应当对现场会议做好记录。会议记录应当 
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届次和召开的时间、地点、方式; 
(二)会议通知的发出情况; 
(三)会议召集人和主持人; 
(四)会议出席情况; 
(五)会议审议的提案、每位监事对有关事项的发言要点和主要意见、对提案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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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决意向; 
(六)每项提案的表决方式和表决结果(说明具体的同意、反对、弃权票数); 
(七)与会监事认为应当记载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七条对于通讯方式召开的监事会会议,监事会办公室应当参照上述规定,整理会议记录。 
第十五章监事签字 
第二十八条监事会会议记录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充分反映与会人员对所 
审议事项提出的意见,与会监事和记录人员应当对会议记录进行签字确认。监事对会议记录有不同意见的,可以在签字时作出书面说明。必要时,也可以发表公开声明。 
第二十九条监事既不按前款规定进行签字确认,又不对其不同意见作出书面 
说明、发表公开声明的,视为完全同意会议记录的内容。 
第十六章决议公告第三十条监事会决议公告事宜,由董事会秘书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七章决议的执行 
第三十一条监事应当督促有关人员落实监事会决议。监事会主席应当在以后的监事会会议上通报已经形成的决议的执行情况。 
第十八章会议档案的保存 
第三十二条监事会会议档案,包括会议通知和会议材料、会议签到簿、会议 
录音资料、表决票、经与会监事签字确认的会议记录、决议公告等,由监事会主席指定专人负责保管。 
第三十三条监事会会议资料的保存期限为十年以上。 
第十九章附则 
第三十四条本规则未尽事宜,参照本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有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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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五条在本规则中,“以上”包括本数。 
第三十六条本规则由监事会制订报股东大会批准后生效并施行。 
第三十七条本规则由监事会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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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4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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