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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长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相关事项的事前认可意
见
根据《公司法》、《公司章程》及《宁波长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有关规定,我们作为宁波长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本着对公司以及全体股东审慎、负责的态度,基于独立判断立场,现就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的相关事项,在认真审阅相关资料后,发表事前认可意见如下:
一、关于续聘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审计机构
经我们事前审核,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具备证券、期货相关业务从业资格,并且具有上市公司审计工作的丰富经验和职业素养。在担任公司审计机构期间,勤勉尽责,为公司出具的审计报告客观、公正地反映了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
我们同意续聘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2022年度财务和
内部控制审计机构,并同意提请公司董事会审议。
二、关于与关联方联合开展科技研发项目暨关联交易的议案
经我们事前审核,公司本次与关联方联合开展科技项目暨关联交易的事项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本次联合开展科技项目,符合公司发展规划,不存在损害公司及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综上,独立董事同意将《关于与关联方联合开展科技研发项目暨关联交易的议案》提交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进行审议。
(以下无正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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