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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通威股份有限公司 2020年度非公开发行 A股股票
之保荐总结报告书
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信建投证券”“保荐机构”或“本机构”)作为通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通威股份”“上市公司”或“公司”)
2020 年度非公开发行 A 股股票的保荐机构,截至 2021 年 12 月 31 日持续督导期限已经届满。中信建投证券根据相关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现出具本保荐总结报告书。
一、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承诺
1、保荐总结报告书和证明文件及其相关资料的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
性陈述或重大遗漏,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2、本机构及本人自愿接受中国证监会对保荐总结报告书相关事项进行的任何质询和调查。
3、本机构及本人自愿接受中国证监会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采取的监管措施。
二、保荐机构基本情况保荐机构名称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安立路66号4号楼
主要办公地址 北京市东城区朝阳门内大街 2 号凯恒中心 B 座 9 层法定代表人王常青
本项目保荐代表人李普海、蒲飞项目联系人蒲飞
联系电话010-65608315是否更换保荐人或其他情况否
1三、上市公司的基本情况
发行人名称通威股份有限公司成立时间1995年12月8日证券代码600438上市时间2004年3月2日
注册资本450154.82万元
中国(四川)自由贸易试验区成都市高新区天府大道注册地址中段588号
中国(四川)自由贸易试验区成都市高新区天府大道主要办公地址中段588号法定代表人谢毅实际控制人刘汉元董事会秘书严轲
联系电话028-86168552
本次证券发行类型 非公开发行 A 股股票本次证券发行时间2020年11月17日本次证券上市地点上海证券交易所年报披露时间2022年4月26日
四、保荐工作概述
(一)尽职推荐阶段
在推荐通威股份非公开发行 A 股股票期间,中信建投证券积极协调各中介机构参与证券发行上市的相关工作,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对通威股份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进行尽职调查,统筹非公开发行 A 股股票的各项准备工作;组织编制申请文件并出具尽职调查报告、发行保荐工作报告、
发行保荐书等重要文件;提交推荐文件后,中信建投证券主动配合中国证监会的审核,组织发行人及其他中介机构对中国证监会的反馈意见进行答复,按照中国证监会的要求对涉及本次证券发行上市的事项进行尽职调查或者核查,并与中国证监会进行专业沟通;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规则的要求向其提交推荐非公开
发行 A 股股票发行上市所要求的相关文件。
2(二)持续督导阶段
通威股份非公开发行 A 股股票完成后,保荐机构针对公司具体情况确定了持续督导的内容和重点,并承担了以下相关工作:督导公司规范运作,关注公司内部控制制度建设和内部控制运行情况;督导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审阅信息披露相关文件;督导公司合规使用与存放募集资金;督导公司有效执行并完善保证关联交易公允性和合规性的制度;持续关注公司是否为他人提供担保等事项;
定期或不定期对公司进行现场检查,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送持续督导现场检查报告及年度保荐工作报告等相关文件。
持续督导期间,公司按照证券监管部门的相关规定进行信息披露活动,依法公开对外发布各类定期报告及临时报告,各项重大信息的披露真实、准确、完整、及时、有效,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公司的独立性以及与主要股东及其他关联方资金往来,募集资金使用,关联交易、对外担保、重大对外投资以及经营状况等方面不存在违反《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持续督导工作指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规定》等相关规范性文件的重大事项。
五、履行保荐职责期间发生的重大事项及处理情况
保荐机构在履行保荐职责期间,发行人未发生重大事项并需要保荐机构处理的情况。
六、对上市公司配合保荐工作情况的说明及评价
(一)尽职推荐阶段
通威股份能够积极配合保荐机构开展尽职调查与非公开发行 A 股股票推荐工作,及时向保荐机构和其他中介机构提供尽职调查所需材料,并保证所提供材料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为本次公非公开发行 A 股股票推荐工作提供了必要的条件和便利。
(二)持续督导阶段
通威股份能够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规范运作,及时、准
3确地进行信息披露;重要事项能够及时通知保荐机构且与保荐机构沟通,并根据
保荐机构要求及时提供相关文件资料,为保荐机构履行持续督导职责提供了必要的条件和便利。
七、对证券服务机构参与证券发行上市、持续督导相关工作情况的说明及评价
公司聘请的证券服务机构均能勤勉、尽职的履行各自相应的工作职责。在本保荐机构的尽职推荐过程中,公司聘请的证券服务机构能够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出具专业意见,并就非公开发行 A 股股票和持续督导过程中的相关具体事项出具专项意见,积极配合保荐机构开展核查与协调工作。
八、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审阅的结论性意见
履职期间,保荐机构及时审阅了公司信息披露文件。保荐机构认为,在履行保荐职责期间,公司已披露的公告与实际情况一致,各期定期以及临时公告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信息披露符合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
九、对上市公司募集资金使用的结论性意见
保荐机构对通威股份募集资金的存放与使用情况进行了审阅。保荐机构认为,通威股份严格按照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使用和管理募集资金,有效执行了三方监管协议,公司对募集资金进行了专户存储和专项使用,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况,并及时、真实、准确、完整履行相关信息披露工作,不存在违规使用募集资金的情形。
因募集资金尚未使用完毕,在本次非公开发行持续督导期结束后,保荐机构将继续对公司募集资金的存放、管理及使用进行专项督导。
十、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事项公司不存在其他应向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报告的事项。
(以下无正文)4(本页无正文,为《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通威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度非公开发行 A 股股票之保荐总结报告书》之签章页)
保荐代表人签名:
李普海蒲飞
保荐机构董事长或授权代表签名:
张钟伟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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