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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付浩、孙彦君的监管函
公司部监管函〔2022〕第90号
付浩、孙彦君:
根据宁波证监局出具的《关于对付浩、孙彦君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你们作为宁波东力股份有限公司收购深圳市年富供应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年富供应链”)股东全部权益价
值评估项目的签字资产评估师,在对该项目的执业过程中存在以下问题:
1.对年富供应链历史毛利率的分析不够充分。你们在分客
户的收入毛利预测中,对年富供应链的客户锐嘉科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锐嘉科”)收益率偏高(4.98%,其他客户大多不到
2%)的现象没有予以充分关注。评估工作底稿中仅获取了与锐嘉科基础服务费率相关的《供应链服务协议》(该协议约定的服务费率为0.42%),未获取《补充协议》(服务费率3%、5%)和《境外供应链服务协议》(服务费率1.95%),你们确定的评估假设依据不足。上述行为不符合《资产评估准则——企业价值》第二十
七条第一款和《资产评估准则——评估程序》第二十四条的规定。
2.对其他应收款的评估程序执行不到位。你们的工作底稿1中仅收集了年富供应链对其关联公司远毅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远毅公司”)应收账款余额的回函,但未收集对远毅公司应付账款余额的回函,而该应付账款余额的借方才是最终审计确认对远毅公司的其他应收款金额。上述行为不符合《资产评估准则——评估程序》第二十四条的相关规定。
你们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14年修订)》
第1.4条、第2.23条的规定。
本所希望你们吸取教训,严格遵守《证券法》《公司法》等法律以及本所《股票上市规则》等规定,杜绝此类事件发生。
特此函告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管理一部
2022年4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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